分公司财务可以独立吗,个人独资公司如何证明财务分离?
一人有限公司在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问题上遵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由股东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
股东最主要是证明个人没有随意从公司账户上取钱用于家庭开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账应该怎么做?
合伙开公司,3个人发挥各自特长,齐心协力,比一个人容易成功。合伙开公司的目的是赚钱,公司的财务至关重要,一定要做到账目清晰。前期的业务量小,题主可以兼做出纳管钱,但要请个专业的会计管账,专职与兼职的会计都可以,一来可以防控风险,二来能做到钱账分离。我来分享个真实的案例,希望题主能受到启发。
曾有3个很不错的朋友每人出60万元共计180万元合伙开物流公司,3个人关系好,没把财务看的太重。随便从外面找了个文员做出纳工资4000元,至于账目方面都认为只要出纳能把资金流水做清楚,想当然的认为财务不会出问题,也出于节约人工成本的考虑不打算请会计,由3个人轮流监督出纳做流水账。
由于出纳的能力有限,不懂内部风险控制,遇到问题不敢向3名股东汇报,更别说找出解决办法。3个股东都是老板,哪个都不敢得罪。比如股东带回的餐费发票都说是请客户吃饭用的,都让出纳做业务招待费,出纳没主见股东拿回来多少出纳报多少。后面清账时我见过最大的1笔餐费加KTV发票用了8000多元,这么小的公司这样的业务量,专业会计看到这样的费用发票估计只能呵呵了。
由于刚开的公司业务量小,收入少,房租工资业务费用开支一样不少,第四个月时,投入的180万元已捉襟见肘,资金开始紧张。3个人都意识到出了问题,开始找原因,第一个找的是出纳,由于出纳做的账目混乱,查不出这180万元用在哪里,矛盾开始出现,相互之间都认为对方多报了费用多领了钱自己吃了亏。每天开始吵架,越吵越凶,都没法再把心思放在业务上,更没法再信任对方。
做到第5个月的时候,投入的180万元已经花费殆尽,剩下一堆烂账。大家都已经没心思再增加投入,一致同意关门歇业,但不甘心自己的钱就这样亏了,都要查出钱亏在了哪里。从关门开始找财务清账,一直找了6个月,找过几个财务清,由于很多支出费用没单据,运费收入说不清是哪个收的,没有一个财务能理清,最后3个人都后悔前期没请专业的财务做账,相互埋怨最后别说做朋友,完全变成了仇人。
如果这样的合伙公司从成立开始有专业的财务制定明确的财务制度,超支的费用严格控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3位股东,商量对策,也许这家公司还在,大家还是朋友。
回到题主的问题,建议请独立的财务做账,前期可以由题主做出纳管钱再请个会计做账做到钱账分离,等公司的业务量做上去后,一定要把财务部门独立出去,每个股东都不碰钱,这样会更有利于合伙公司的发展。
公司营业资金打入法人个人银行账号?
第一,公司的营业资金汇入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肯定是不符合规定的。因为公司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有各自独立的财产。公司营业资金汇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容易造成公司财产与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混同。即使不会被认定为财产混同,也不符合财务制度。当然,如果仅仅是偶而一次且数额较小,并能及时转入公司账户,通常不会造成严重后果。而如果经常性将公司资金汇入个人账户且数额较大,那么不仅会对公司运营造成不利后果,还容易引发法定代表人个人经济犯罪。
第二,股东不能告法定代表人挪用公款,与此相类似的经济犯罪是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涉嫌挪用资金罪的条件是法定代表人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条件是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资金汇入其个人账户后拒不归还给公司且数额较大。该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在于,该罪的主观目的在于非法占有拒不归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观目的在于短期使用公司资金,所以挪用资金罪规定了3个月的还款期限。如果3个月以内归还给公司且没有从事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则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如果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没有涉嫌犯罪,比如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股东可以公司的名义通过普通民事诉讼起诉法定代表人,要求其将占有公司的资金归还公司。如果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则股东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应当向公安经侦支队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后移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全资设立的一定是设立子公司吗?
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全资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它是完全由唯一一家母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即是就在全资是100%出资,常见的一人有限公司注册集团下的子公司多为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不止一个股东至少是2人或以上,在所有股东中,大公司的股权比例是最大的一个或者股权比例虽然不是最大,但有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权和经营权。控股子公司,区别在于是不是100%控股.因为A公司并没有形成对C公司的100%控股.B公司的4%里面 只有4*0.96%是A的,所以C的4*0.04%不属于A.
二、全资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
1、从头开始成立一家新公司并修建全新的生产设备(例如工厂、办公室和机器设备等);
2、收购一家现有公司的全部股权。
三、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规定: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全资子公司.
2、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册一家全新的全资子公司所需流程:
子公司是属于独立的法人性质公司,有自己公司名称,企业经营范围,因此他所需要的公司注册流程和普通有限公司注册流程是相同的常见顺序有子公司名称核名-提交注册材料及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刻章-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其他涉税事项。
分公司负责人可以办对公账户吗?
分公司负责人可以办对公账户的,
只要是公司有营业执照,又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那么就可以带着这些去银行的柜台,让银行的工作人员给你办理对公账户的,在办理的时候,需要提前给银行打电话进行预约,预约上门拍照就可以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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