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扣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在两个地方上班?
纳税人领两份工资,如何交个税?
新个税法实行累计预扣法按年计税,对于有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居民个人),应由各任职单位各自按照累计预扣法扣缴个税;
但对于专项扣除(社保公积金)、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选择一处扣缴单位减除,年终根据实际情况再办理汇算清缴。
咱们举个例子来看看:
2019年度,小明在甲公司任职,每月工资10000 元,同时也在乙公司任职,每月工资8000元;
小明选择在甲公司上社保公积金,每月扣除2000元,并且申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1500元;
小明在甲公司每月个税计算如下:1 月份:
(10000-5000-2000-1500)×3% =45元;
2 月份:
(10000×2-5000×2-2000×2-1500×2)×3%-45 =45元;
3 月份:
(10000×3-5000×3-2000×3-1500×3)×3%-90 =45元;
......
甲公司每月预扣预缴个税如图所示,纳税总额为540元;
小明在乙公司每月个税计算如下:1 月份:
(8000-5000)×3% =90元;
2 月份:
(8000×2-5000×2)×3%-90 =90元;
3 月份:
(8000×3-5000×3)×3%-180 =90元;
......
乙公司每月预扣预缴个税如图所示,纳税总额为1080元;
虽然小明不用像税改之前一样,在次月进行合并申报,但因为年综合所得减去专项扣除(社保公积金)的余额216000-24000=192000>6万元;
所以小明需要在次年的3-6月份,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年度申报是退税还是补税?
假设小明今年内没有其他收入所得了,我们将两家公司工资综合起来计算一下。
小明2019年综合应纳税所得额应为:
(18000×12-2000×12-1500×12-60000)=114000元,
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14000×10%-2520=8880元;
可以知道,今年小明其实少缴了8880-1620=7260元的个税,等到参加汇算清缴时,需要补上所“欠”的税款。
纳税人在两家公司获得工资收入?
两家公司分别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再按规定汇算清缴。
举个例子来说明,大家一下就看明白了。
小张为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在甲房地产公司从事财务工作,月薪10000元,同时,又在乙房地产公司兼职,月工资5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甲乙两家公司在发放工资时,都需要依据为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费用都是每年60000元。但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甲乙中的一家公司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假设小张专项附加扣除每月3000元,选择在甲公司扣除,另甲公司每月为其扣缴社保及公积金2000元。
1、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甲乙两家公司的扣缴情况如下:
甲公司当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20000-60000-36000-24000=0(元)。
所以,甲公司应为其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零元。
乙公司当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60000-60000=0(元)
乙公司应为其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也为零元。
在预扣预缴阶段,因为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在甲乙两家公司都可以扣除,所以造成小张预缴税款为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小张需要在年度终了后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计算应补(退)的税额。
2、年度汇算清缴的计算过程如下:
假设小张当年没有其他综合所得,没有捐赠支出等其他扣除项目。
小张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缴税额
=[(180000-60000-24000-36000)×10%-2520]-0
=60000×10%-2520
=6000-2520=3480(元)。
小张汇算清缴的结果是需要补税3480元。
纳税人从两家公司获得工资收入,两家公司都要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个人再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个人所得税什么时候退回?
每年的三月份。具体材料看第三条,以下是具体信息:
一、办税事项名称:误征误交退税(个人所得税)
二、办理条件:纳税人因各种原因误交税款。
(如:重复交纳扣缴、错用税率、错用税种、企业误填代码等)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误征误交税款所属期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3、退(抵)税款申请表(《企业误交税款退税申请表》)一式四份;
4、退税申请,须注明申请退税原因及申请退税金额;
5、发放工资签收单或银行发放单复印件一份;
6、员工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
7、因事务所、网站等原因误交税款的,需附上述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8、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表格用黑色水笔填写,外文资料须附翻译件)
四、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五、办结告知:银行退库,将《税收收入退还书》发放企业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23号令)
扩展资料:
个税返还即个税手续费返还,是指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税时可以相应地从税务机关按2%比例取得返还的手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以下为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手续费返还,从用途上讲应该有两种,一种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种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关于个人取得该笔手续费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应该说,上述两个规定已经足以说明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也应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农民工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农民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因为它不属于法定个税征收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取得下列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是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关于个人所得税,我们接触的最多的其实也就是每个月的工资收入扣税了。当然,我国现在规定的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也就是说在工资收入达到了这个标准之后,那么对于超过的部分才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劳动者的工资没有扣税,但有些却又被扣税的原因。个体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业户实行查账征收的,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业主的工资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但可以扣除生计费用每年42000元。
法律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稿费要缴个人所得税么?
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我国的税法规定,对于稿费或版税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其税率规定为: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每次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1-3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4000)-800
每次收入额(>4000)×(1-20%)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优惠政策此外,本税征收适用残疾人、烈属、孤老、伤残军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确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 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如果读者朋友还是不太明白的话,不妨参照如下更为白话的公式来进行计算: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例:某人因一篇小说出版,获稿费20000元,后又取得加印又得 稿费10000元。
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1-30%)=2240(元)
第二次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0000)×(1-20%)×20%×(1-30%)-22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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