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时间分配,中级CPA税务师如何一起报考?
你好,中级、CPA、税务师三大证书科目知识有很多相通的考点,我们选择一起备考的时候,可以按照相似科目一起学习,三大证书科目知识有很多相通的考点,主要选对好方法,三大证书完全可以一起备考。
三大证书相似科目对比三大证书学习省时路径会计科目部分
注会的《会计》包含了中级会计的《会计实务》。它的深度与知识面也大于税务师的《财务与会计》。学精了注会的《会计》再去看中级和税务师的会计部分知识就简单的多。但是注会和税务师的会计部分考核方向不同,注会会计偏向主观题。税务师偏重客观题。税务师的会计部分的计算量非常大,有的相对比较难,耗时多,需要多加练习。注会的会计时间比较充裕。
财务管理科目部分
注会的《财务成本管理》知识点涵盖了中级的《中级财务管理》。税务师的《财务管理与会计》相对比较简单。这个科目里,注会的更难,内容比较多。注会的财务管理与中级的财务管理理论体系有一定差异。注会的财管很多内容是建立在管理用财务报表的基础上,而中级财管没有这个概念,其他部分观点论述略有差异,注意一下即可。
经济法科目部分
注会的经济法涵盖了大部分的中级经济法。部分注会经济法中没有而中级有的,考前多看中级经济法辅导资料。学会了注会的经济法,基本可以半盖一半以上的税务师法律科目,民商法部分全部涵盖。民商法少许内容是税务师有而注会没有的,注意,税务师法律科目有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等内容是注会经济法里没有的,需要单独学。
税法科目部分
税务师的三税和注会的税法非常推荐一起考。税务师的三税内容比较细致,知识点比较碎,基本涵盖注会税法的内容。有一点,税务师与注会的考题风格稍有不同,建议做一本注会辅导书的题目,注意考查注会的税法重点,就可以了。
审计与公司战略
这个只有注会考,需要单独准备。
备考建议以中级职称为主的学科搭配建议
1)中级三门+税务师税法1/2
2)中级三门+税务师三税
以中级职称为主的备考,需要保证对中级职称考试复习投入的时间和精力。
以税务师为主的学科搭配建议
1,税务师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注会会计/经济法/财管
2,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注会会计/税法/财管
3,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税法一/税法二/+注会会计/税法/经济法/财管
以税务师考试为主的备考,税务师的计算量会比较大,需要保证大量的习题练习。
以注会为主的学科搭配建议
1,注会会计、财管+税务师财务与会计
2,注会会计、经济法+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
3,注会会计、税法+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
4,注会会计、税法、财管+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
众所周知,注会的考试难度较大,注会内容也涵盖了中级。所以建议备考先学注会内容,而后学习中级,查缺补漏,大连习题,中级考完之后进入注会科目的冲刺阶段。
新农合缴费是每天的几点到几点?
现在新农合缴费都是自己在网上自助缴费,只要是没到缴费的截止日期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一天24小时都可以进行缴费。新农合作为我们疾病的一种保障,每个人都要按时去缴纳,及时关注新农合缴费信息,按时进行缴费,免得超过期限之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税务注销最快多长时间?
国地税注销多长时间,取决于贵公司的账务。一般国税需要一个月,地税半个月,工商注销一个半月。如果简单一个月国地税能弄完,工商一个半月。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注销登记;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未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在办结受理前的涉税事项的,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在申请注销阶段,虽然地税已注销先成,但属于国税的申报,还是要照常申报,如果没有申报完,可能会造成无法注销,需要补充未完成的申报。
三师跨考种如何同时备考?
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以及中级会计师都属于比较抢手的,也是会计考的最多的三个证书。建议大家,如果一定要考完这3个证书的话,可以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一般,能考下注册会计师的话,那么在此备考税务师和中级,都难度不大。其中,注册会计师都税务师,都需要花时间,中级难度最小。在备考的同时,建议大家2个备考备考,考完再备考另外一个考试。
一:税务师、中级结合备考1. 有中级做基础,税务师好考吗?
税务师考试中的《涉税服务实务》和《财务与会计》对应着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和《财务管理》的相关内容,总体来说,是相辅相成的。同时《税法(一)》、《税法(二)》以及《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是法条相关,相信学好了中级《经济法》也是同理可得,所以中级的基础对税务师考试是很有帮助的。
2. 税务师和中级怎么结合报考?
由于两个一起备考属于跨考,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和《财务与会计》有相关的计算,《中级会计实务》中也涉及相关计算,这两科搭配复习,效果更好。全科备考税务师的考生同时报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财务管理》和《经济法》为最佳,当然如果备考时间比较多,那也可以同时报考中级职称三门科目。
科目搭配建议:
备考方案一: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财务与会计+中级会计实务
备考方案二:税务师五门+中级财务管理\经济法
备考方案三:中级三门+税务师税法一\税法二
备考方案四:中级三门+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备考方案五:中级三门+税务师税法一\税法二+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3. 同时备考税务师和中级,怎么分配时间?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和税务师考试目标有差异,因此,怎么分配时间就看每个人的考试目标是怎样的。
如果以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为主,考试目标是提升自己在会计工作中的专业技术职称,那么要保证对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复习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相对的,能否通过税务师考试并不是最主要的,税务师考试只是对自己的一种更高的挑战,尽力即可。
如果以税务师考试为主要目标,需要给自己制订严格的考试计划,要求自己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通过税务师考试,那么,在税务师考试的复习和准备上一定要投入非常多的时间和精力,以保证难度较高的税务师考试能顺利通过。
二:税务师、注会结合备考虽然税务师考试和注会考试是不同的两个考试,但两者考试范围有很多重叠的地方,所以,如果报考了税务师而又报考注会的相关科目的考试,可以取得同时复习两个考试的效果。两个考试都需要5年通过全科,从时间上看,还是比较充裕的。
建议以下几种报考建议:
1. 注会会计、财管 VS 税务师财务与会计
这自然不必多说,CPA的知识面、深度都远大于税务师(TA)的课程,学过CPA的这两门可以应付TA的这门。但是考核方向不同,CPA偏重于主观题,TA偏重于客观题。
TA会计部分的计算量非常大,而且有的题比较难,耗时多,必须多加练习,否则做不完题,必须要学会放弃,注意成本效益原则。而CPA的会计时间充裕,3个小时足够做完所有题目并检查,不过2016年的会计难度明显提升了,希望做好充足的准备。
TA的财管部分很简单,也就是CPA的皮毛而已,不必紧张;而CPA财管时间很紧张,主观题很多,要熟悉过程,认真细致,主观题的计算量要求极大,2个半小时能做完全部题目就很了不起了。
2. 注会税法 VS 税务师三税(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
TA的税法一、税法二两本书,讲述的税种和知识点几乎囊括了CPA的税法,除了2016这次时间上导致部分税种差异较大以外,以后这两类考试的税法应该是同步的(考试时间很近,教材截止时间也很近,差异小)。所以,学习过TA的税法之后,可以把CPA的税法有特色的地方学一学就完全可以应付了。前提是要多练习,计算速度要过关,毕竟税务师的题都有选择,而CPA还要自己列过程,所以必须熟练。
3. 注会经济法 VS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相同点只有民商法部分,但是CPA的经济法有扩充,而且个别法律两类考试的侧重点还是有差异的,比如物权法。民商法部分基本上学习了CPA的,就可以囊括税务师的民商法部分了,个别CPA没有的需要单学一下即可。
税务师的特色地方,行政法、刑法、诉讼法这些就很枯燥了,需要考生朋友们单学。CPA的其他章节,还是要下功夫独立学的,比如票据法、证券法、还有后三章内容需要单独学习。
4. 其他科目
上面相同的科目就这样了,要备考可以一块备考。税务师基本上是3税粘在一起考的。而CPA也有几对组合,比如(会计+审计)、(审计+战略)、(会计+税法)、(财管+战略)、(税法+经济法)等等,需要结合自身情况报考。
基本上按照上面的计划是可以3年完成的,毕竟大多数人都是普通人,需要同时兼顾学习、工作、家庭,精力确实有限。如果打算两个证书一起考,确实需要好好做一下搭配,因为有关联性的科目一起考会轻松很多,花同样的时间,拿两个证何乐而不为呢。当然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
三:注册会计师、中级结合备考1. 只学习注册会计师的课程也能过中级会计职称吗?
部分考生会认为只学习注册会计师课程,就能轻松备考中级会计职称,放弃了中级会计职称的学习,这是不对的,毕竟这是两个考试,我们要根据其各自的考试大纲重新屡清楚知识点和重点。学习上肯定有帮助,但一定要分清侧重点。
建议:如果你自认为有一定注会学习的基础,备考时间充足,那么可以尝试听注会的课。如果你还不是非常自信,完全有把握通过的话,那还是单独报课、学习为好。否则不但达不到预期学习效果,还有可能给中级职称拖后腿。
2. 注会和中级如何搭配报考更高效?
3. 怎样安排学习时间?
注会考试难度大于中级的,注会内容也涵盖了中级的,所以备考的时候最好做到先学习注会内容。等到7月末8月初左右再开始学习中级,这个时候先复习中级查缺补漏,大量做中级的题(以综合卷为主)。等中级考完之后,就趁热打铁进入注会的冲刺阶段,之前中级的刻苦复习会让考生在注会复习的时候有更好的备考状态。
让财务报表收入和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保持一致?
财务报表收入与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不一致,是非常正常的!——为什么非要去追究一致呢?因为存在税会差异是正常的。
财务报表收入与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完全一致的,才是有猫腻的!——税务人员不信,我也不信!
一、收入确认时间和纳税义务时间差异导致不一致
企业会计处理确认收入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只要满足了会计准则的规定,就应确认收入,然后在财报上体现出来。
增值税的收入确定,准确说是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定,是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来确定的,比如预收款如果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上只能确认为“预收账款”,但是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却要确认为计税依据(纳税申报表上的销售额)。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与增值税规定纳税义务时间,并不完全一致,从而导致存在差异就非常的正常。(一)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新收入准则)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说明:新收入准则强调“商品控制权转移”。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旧收入准则)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样,企业所得税方面应税收入的确定,也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的,与会计和增值税是否确认“收入”也是没有关系的。说明:旧收入准则,强调“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
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三)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四)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五)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六)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七)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说明: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销售收入确认,与税务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对于收入纳税义务规定基本一致,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税会差异比较小。(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视同销售引起的不一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即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按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却需要“视同销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错误的做法
实务中存在“开票才确认收入,不开票就确认收入”的错误!
这样做,好像暂时保持了税务与会计一致,但是确实税务风险很大,一旦被税务局稽查到,罚款、补税以及滞纳金等是少不了的,而且还影响税务信用等级评定。
四、应对办法对于这个问题的担心,在实务中是比较普遍的,尤其是在“以票控税”的观念下,会计确认收入如果不跟税务确认同步的话,经常会带来一些麻烦,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问询与关切,甚至要企业书面说明情况。由于企业与税务局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情况,税务局问询与关切也是正常的。企业只要是依法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的税务处理与税务申报,即便是税务问询甚至需要写书面说明,我们也能做到有理有据。反之,如果为了表面上的一致,或者躲避暂时的关切,不依法进行税务处理与申报,强行处理为一致,不开票就不确认等,最终才是给企业留下重大的税务风险隐患。“心中无鬼,不怕半夜鬼敲门!”只要是依法纳税申报的,即便是不一致,也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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