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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光绪帝的变法成功?
中国历史上有过一次变法运动,”那是清朝光绪年间的“戊戌变法”变法运动,变法的主要内容是经济上,设立农工商局、路矿总局,提倡开办实业;修筑铁路,开采矿藏;组织商会;改革财政。政治上,广开言路,允许士民上书言事;裁汰绿营,编练新军。文化上,废八股,兴西学;创办京师大学堂;设译书局,派留学生;奖励科学著作和发明。
这些革新政令,目的在于学习西方文化、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发展资本主义,建立君主立宪政体,使国家富强。 光绪皇帝的心腹大臣说:”皇上如果要变法,建立君主立宪制度,那么你的权利会被分散到议会的,你会没有权利的 光绪皇帝说:“如果能够拯救国家,拯救黎民百姓,我没有了权利,又有何妨。日维新”开始后,清政府中的守旧派不能容忍维新运动的发展。有人上书慈禧太后,要求杀了康有为、梁启超;奕劻、李莲英跪请太后“垂帘听政”;御史杨崇伊多次到天津与荣禄密谋;甚至宫廷内外传言将废除光绪,另立皇帝。9月中,光绪皇帝几次密诏维新派商议对策,但维新派既无实权,又束手无策,只得向光绪皇帝建议重用袁世凯,以对付荣禄。16、17日,光绪皇帝两次召见袁世凯,授予侍郎;18日夜,谭嗣同密访袁世凯,劝袁杀荣禄,举兵救驾。事后,被袁世凯出卖。1898年9月21日凌晨,慈禧太后突然从颐和园赶回紫禁城,直入光绪皇帝寝宫,将光绪皇帝囚禁于中南海瀛台;然后发布训政诏书,再次临朝“训政”,“戊戌政变”成功。戊戌政变后,慈禧太后下令捕杀在逃的康有为、梁启超;逮捕谭嗣同、杨深秀、林旭、杨锐、刘光第、康广仁、徐致靖、张荫桓等人。9月28日,在北京菜市口将谭嗣同等六人杀害;徐致靖处以永远监禁;张荫桓被遣戍新疆。所有新政措施,除7月开办的京师大学堂外,全部都被废止。从6月11日至9月21日,进行了103天的变法维新,以戊戌政变宣告失败。 我想问”如果变法成功中国会不会比日本还富裕几千倍,也不会有日后的共产主义在中国成立。 这是老天故意要作弄我门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条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条例内容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四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七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第四十条 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第四十四条 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
(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十八条 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继续保留,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原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有人说鸦片战争是因为英国在中国大肆贩卖鸦片?
鸦片战争是近代中国最为耻辱的一件事,烟片战争以后,中国就由封建社会进入到半殖民地时代,外国列强肆意践踏中国领土,要求巨额赔偿。回顾历史,鸦片战争到底是怎么发生的?清朝禁烟是否是导致中英两国战争的原因?一、烟片战争前的中英贸易在鸦片战争之前,清朝实行的是一个闭关锁国的政策,对外贸易限制在一个非常小的范围和特定的地方。当时,海外贸易只能通过广州特定口岸,而且进出口必须有官方的许可证,即只能通过广州的“十三行”进行交易。这样,就使外国的工业品在中国的销售规模和渠道受到极大限制。
中英贸易方面,历史资料显示,1781年~1790年,中国出口英国的茶叶达9000多万元,而英国出口到中国全部工业品为1600多万元,当时的贸易结算拥戴是白银,这样,每年中国对英国的贸易顺差在7000万元的白银。到鸦片战争前,广州十三行每年给清政府贡献税银就突破180万两。 英国要从中国进口大量的茶叶、丝绸、瓷器等产品,英国经手中英贸易的主要是东印度公司,英国人非常喜欢中国的茶叶,19世纪初,英国每年茶叶采购量为2800万磅,是英国采购的主要产品。为此东印度公司支付数量庞大的白银,为此,他们使用过三种商品来保持贸易的平衡。第一个是棉花,棉花和印度形成了一个三角贸易关系。就是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棉花卖到中国,然后把茶叶卖到英国本土,再把英国生产的工业品卖到印度。但到了18世纪末期,中国棉花的需求量不断下降,东印度公司找另外到一种产品白银。第二个产品白银也成为三角贸易关系。英国商人采购的中国茶和纺织品向美州销售换回美洲的白银,然后把白银拿到中国买到中国的茶叶茶,把茶叶运回到英国。这种贸易关系对东印度公司来说稳赚不赔,但后来美洲十三个殖民地对英国制定的《茶税法》不满,最后导致美国的独立战争爆发。殖民地商人把从中国运来的茶叶倒入了波士顿湾。在此情况下,东印度公司开发出另外一种产品,就是第三种产品鸦片。中国人很早就吸食鸦片,达官贵人和有钱人吸食鸦片比较普遍,东印度公司的鸦片原产地就在印度,而且东印度公司监制出的鸦片远远超出了中国本地的鸦片质量,销量非常好。所以,鸦片就替代了美洲银元。这样,中英之间的贸易就发生了逆转,中国成为这种贸易的逆差国,鸦片贸易使中国每年流失白银数百万两。
因为英国在鸦片贸易上在中国获得了巨大的利润,西方其他国家的商人也马上看到了商机。美国人开始从土耳其等地方向中国贩运鸦片,俄国人从中亚向中国运进鸦片进行销售。鸦片战争前的几十年间,偷运至中国的鸦片总货值约3亿元以上。
二、鸦片战争之前英国对东印度公司态度英属东印度公司是英国王室授权享有组建军队、占领地盘、发行货币、订立和约、进行结盟宣战等权力的特权贸易公司。可以说是一个具备准国家性质的组织。19世纪初期,英属东印度公司主要与英帝国的殖民地开展贸易,如买卖香料、茶叶等。这样东印度公司就充当了英帝国对殖民地的经济控制。当东印度公司在英属印度生产鸦片,并拓展了中国市场,独立运作创造了丰厚、惊人的利润。
这时,东印度公司羽翼日渐丰满,该公司在财力和实际影响力上都可以与伦敦方面能够分庭抗礼,伦敦方面有人开始担心,英属东印度公司会不会像英属北美十三个殖民地,逐渐摆脱伦敦的控制。在鸦片战争之前,伦敦方面开始考虑削弱东印度公司势力,但没有找到机会与借口。中国提出禁烟,伦敦没有异议。但中国海关官员十分腐败,在鸦片贸易中获得了巨大利益,同时东印度公司远离英国”,导致鸦片贸易以走私的形式屡禁不绝。
三、英国对中国禁烟态度林则徐在广州查禁鸦片,并在虎门海滩销毁了全部没收的鸦片,使东印度公司支持的鸦片商人损失惨重,东印度公司在靠着自己的影响在国会施加压力,要求英国出兵干预。
国会内部的英属东印度公司代表人物英国外交大臣帕默斯顿,提出中国没收的鸦片应该给予赔偿,英国应该立即派出军舰占领香港。议会内的另一方,议员威廉姆.格拉斯通意识到东印度公司是这次事件的幕后黑手。为遏制东印度公司做大,威廉姆在英国社会掀起了反战浪潮。英国社会也对帕默斯顿为满足鸦片商贩的利益而向中国开战行为,大加抨击。甚至维多利亚女王也反对鸦片贸易,反对出兵中国。
同时,林则徐在广州查封了烟馆,停止了英国商人的所有贸易,并派满清水师,封锁了珠江口,拒绝给英国海上商船提供水源和食品,这些信息传到英国,经过英国一些媒体歪曲报道,英国议会认为,中英之间的争吵不再是经济上的贪婪和毒品走私,而是中方对他国尊严的严重挑衅。
但是迫于东印度公司的压力,以及鸦片贸易带来的丰厚利益,最终,英国国会对这一问题做了深入的讨论,讨论的重点是出征的军费与打开中国贸易大门后的收入之对比,英国国会以271:262票的微弱优势,同意东印度公司对中国采取“惩罚性措施”。
1840年初,英国驻中国商务代表义律收到了英国外交大臣帕默斯顿的信件,告知他英国派出的军舰将于4月初步到达中国。
三、第一次鸦片战争1839年8月15日,林则徐下令驱逐英国商人离开广州,禁止英国商人的一切贸易活动,并派清军进入澳门。派大清水师在海上阻止英国商船取水和食物,此事因而成为鸦片战争的导火线。
1839年9月4日,义律乘乘带领3艘武装帆船来到九龙,为英国人供应食品。满清方面也派出三艘船,阻止义律等人供应粮食。义律派翻译乘小船前往满清的船只,再次要求为英国人供应食品。但是满清则告知英方中方会向英国人提供紧急需要的物资,但拒绝英当局给英国人购买粮食,义律被彻底激怒。
他警告如果满清不答应他的要求,英方就会击沉满清船只。当英方最后通牒时限已过,满清没有任何结果时英方向满清船只开火。到下午4:30,英军弹药不足,暂时撤去,满清船追赶。此时,英国的增援舰船赶到,同时英军补充了弹药,双方陷入僵局。夜晚时双方结束了交战。第二天,满清只撤离,英军也撤离。这次海战,双方互有伤亡。1839年11月2日,满清水师与英国武装商船在穿鼻洋发生了交火,英“士密”号帆斜旗落,最后逃跑,清军水师3只兵船进水死15名,伤数10人。1839年10月1日,英国政府以中英商务受到中国政府无礼阻挠,英国公民生命受到威胁为理由,向英国国会提交“派遣舰队去中国海”的决定。
1840年1月5日,林则徐宣布正式封锁广州港,永远断绝和英国的贸易往来。1月8日,英国军舰封锁广州口岸与珠江口。1月16日,英国女王在国会演讲,大意是说英国人在华利益及大英王国的尊严受到严重威胁。她将关注这一臣民利益与王室尊严的事件。
1840年4月,英国国会进行激烈辩论,在维多利亚女王的影响下,国会通过采取一种军事报复行动。
1840年6月,英国东印度公司有40余艘舰船,4000多名士兵气势汹汹地开到中国沿海海面。战争爆发后,同时,英国从本土也不断增援。开始,中方官员和朝廷认为英军为蛮夷,不具多大威胁。英军到达广州海面后,封锁了广州、厦门等处的出海口,截断中国的海上贸易通道。7月,英军北上攻占了浙江定海(今舟山)抵达天津大沽口外,道光皇帝派琦善与义律谈判签订了《穿鼻草约》,条约规定将香港岛割与英国。
但道光帝看到条约,另派派奕山等赴广东指挥作战。全部以失败而告终、道光准备媾和。但英国政府认为《穿鼻草约》所获权益太少,撤换义律,改派璞鼎查来华为全权代表,扩大侵略。
从1841年8月到1842年8月,英军攻陷鼓浪屿、厦门、定海、镇海、乍浦、吴淞,英军军舰开入长江,攻战镇江、进逼南京。1842年,清政府被迫与英国政府议约,耆英与璞鼎查签订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中英《南京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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