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证要求,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及报考时间?
报名条件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已取得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并且在有效期内。
综合阶段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已取得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并且在有效期内。
专业阶段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考试时间为2021年08月27日 - 2021年08月29日2021年08月27日
08:30-11:30会计(第一场)13:00-15:00税法(第一场)16:30-18:30经济法(第一场)
2021年08月28日
08:30-11:00审计08:30-11:00财务成本管理(第一场)08:30-12:00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13:00-15:30财务成本管理(第二场)14:00-17:30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17:00-19:00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2021年08月29日
08:30-11:30会计(第二场)13:00-15:00税法(第二场)17:00-19:00经济法(第二场)
综合阶段
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为2021年08月28日 - 2021年08月28日
2021年08月28日
08:30-12:00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14:00-17:30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专业阶段
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为2021年08月27日 - 2021年08月29日
2021年08月27日
08:30-11:30会计(第一场)13:00-15:00税法(第一场)16:30-18:30经济法(第一场)
2021年08月28日
08:30-11:00审计08:30-11:00财务成本管理(第一场)13:00-15:30财务成本管理(第二场)17:00-19:00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2021年08月29日
08:30-11:30会计(第二场)13:00-15:00税法(第二场)17:00-19:00经济法(第二场)
一级注册会计师需要什么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3.已经取得全科合格者。
注册评估师报考条件?
注册评估师报考需要具有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也要满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如果符合报名条件,但暂未取得学历(学位)的大学生,也可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评估师报考需要的条件有:
1、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4、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评估师的工作内容有:
1、认真贯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2、严格遵守相关评估原则,规范评估技术规程,提交评估报告;
3、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和聘请,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评估书面资料和有效证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1个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或《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 报考条件: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考注册会计师都需要哪些条件?
考注册会计师的要求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其中,符合上述第一、第二条的考生,可以报考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符合上述第一、第三条的考生,可以报考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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