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分类,什么情况下券商股涨?
职业红哥最近多次分析过券商的问题,这里到还乐意再给大家做些分析,
我们先要把当前市场状况搞明白。
我们看到自去年岁末年初一月,指数创出了数年来的高点,但截至春节前一周有1800只个股创出了股灾后沪指2400点的低点,就是说其实是个长着牛头的熊市走势,既然是熊市那券商不上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到了春节后我们看到,抱团白马股集体扑街, 贵茅终于弯下她高贵的身躯,带动白马股股价集体回落!
最近顺周期金属代表的一路走好,科技题材股在节后也反弹亮眼。 市场行情分化进一步加剧。
当然了经历过节前赚了指数亏个股的朋友就感到很坦然. 这才是正常的市场,之前的极端到目前极端的有序轮动。
红哥在节前提示超跌的哪怕是垃圾都不需要割肉,就是希望朋友们等这样的反弹, 老手也断定会这样切换。
指数一跌,一些人又喊顶了,其实沪指创业板之前新高时间7-8成小票在跌, 指数之前大涨大多票跌,那是因为权重把持的指数不真实,那么现在的跌也是权重把持的指数跌,而超跌个股依然在反弹中。
权重回调是涨幅过大,当然调整是化解之前涨多了的风险,后市也不会持续这样大跌!
所以后市A股后市大概率会重现震荡格局。
可以在创业板挖决机会,比如最近红哥说的区块链,5G,芯片等调整充分的个股里挖掘机会!
当然短线涨幅大的也不要去追高。 既然是超跌反弹,就有一个特点,超跌。跌得多,机会就大!
券商在节后也不时有异动,今天再指数大跌情况下.板块内半数个股还维持红盘,这已经是不错的了。
今天看到创业板指数依然大幅调整,前期把持指数的金龙鱼贵州茅台大跌拖累指数下挫, 今天依然是指数大跌,个股也跌多跌少。
市场上比较亮丽的是之前超跌股,半导体光刻胶,数字货币概念。 5G概念局部拉升,还没形成板块效应.
其实券商多数个股在春节后大多票的反弹中已经开始企稳反弹,对于券商当前的市场一天成交万亿之上,还是可以看反弹的,但红哥之前反复提示券商和之前牛市不同,需要注意两点:
一,由于政策上的导向,诸如银行未来可以拿券商牌照,外资券商也会进入我们的市场.所以券商的独门生意已经不在独门,所以就是算牛市,也大大降低了牛市旗手的预期.这里建议短线可以做些小券商,中长可以布局大券商,但都是逢低去做个配置.不建议重仓去博弈.所以当前的市场和以往牛市已经大大不同。
二.当前和未来市场是分化的市场,任何行业里都有走得好的票.有差劲的票,分化是当前和未来市场的一大特点,
比如券商之前东方财富和招商证券就走的牛市,最近调整是因为之前抱团股被团灭,团灭也调整,但可以感受到他们的分化,所以所以对券商未来需要再选股上多下功夫,做个仓位的配置,而不是随便买个券商就赚钱。
随后,重要会议将于3月4日及3月5日在北京召开。 今年是我国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年; 今年也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市场普遍对政策预期较强。 调整充分的科技股依然是后市的关注点。
这个时间就不能拿指数来说事,因为每天都有大涨大跌的个股。
分化的市场,看自己的持股方向了, 红哥还是建议去高就低的操作.
不过就红哥经验上,市场再节后一直保持万亿上成交,券商反弹也是值得期待的,但不建议朋友们就重仓这一个方向,做适当的配置,去高抛低吸的操作是没问题的。
关注职业红哥,给大家解析市场,挖掘板块机会,跑赢2021市场。
如何区分单市场ETF跨市场ETF?
很多投资者朋友们在平时的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有时候大盘涨了,自己手里的股票却没涨,自己辛辛苦苦选的股票到最后连大盘都跑不过,怎么样才能不跑输大盘呢?下面我就来给大家介绍一种可以跟踪指数的基金,它就是ETF。
什么是ETFETF,又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它是一种用来跟踪指数的基金,由一揽子股票组成,我们可以直接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买卖。现在市场上常见的ETF有上证50ETF、沪深300ETF、创业板ETF,还有前段时间非常火的芯片ETF和半导体ETF。下面回到我们的主题,如何区分单市场ETF和跨市场ETF。
如何区分单市场ETF和跨市场ETF大家都知道我们的股票交易所有两个,一个是上交所,一个是深交所。单市场ETF就是跟踪单个市场的指数基金,上海市场或者深圳市场。跨市场ETF就是跟踪包含两个市场的指数基金,也就是说跨市场ETF里面的股票既有来自上海市场也有来自深圳市场。
比如说,上证50ETF就是跟踪上证50指数的,上证50指数里面的成分股是上海市场最具代表性的50只股票,所以它就是单市场ETF。沪深300ETF跟踪沪深300指数,沪深300指数选取的是沪深两市具有代表性的300只股票,所以它是跨市场ETF,此外创业板ETF也是单市场ETF,因为创业板属于深圳市场。再比如说芯片ETF、半导体ETF,也是跨市场ETF,因为它们选取的是沪深两市具有代表性的芯片和半导体企业。
你可以先查看一下某只ETF的股票持仓,看它的持仓股属于哪个市场,从而判断它是单市场ETF还是跨市场ETF。
以上讲了这么多,关于单市场ETF和跨市场ETF应该已经很好区分了吧。对于我们普通投资者而言,ETF其实也是一个比较好的投资品种,因为它能够很好的跟踪某个指数,避免遇到单只股票可能发生的黑天鹅事件,从而分散了风险。最后还要提醒一句,买卖ETF是不需要交印花税的,是不是很不错呢?
证券公司一般分哪几个部门?
证券公司业务部门分为: 1、投资部门: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的叫做自营部门,一般叫做证券投资部,接受客户资金投资理财的部门叫做资产管理部,主要岗位有总经理、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固定工资一般在30W+,10w-20w,10-15w,年底奖金看业绩提成,各个公司不一样,牛市分个三五十万很正常,熊市里面一分没有也很正常。 2、研究所:提供投资建议和研究报告,主要岗位有总经理、研究员、研究助理,现在大的证券公司都会设置研究所,研究所的收入比较稳定,固定工资一般在30W+,10w-20w,5-10w,年底奖金一般在固定工资的50%左右,现在研究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大,象中信、申万这样的大公司里面的高级研究员一般收入都在30w以上,如果是《新财富》上榜的一般身价在50w往上,小公司则差很多。3、投资银行部:主要是做证券发行、承销工作。主要岗位有总经理、保荐人、项目经理等,保荐人收入最高,行业平均30w以上,年底收入看项目提成,06年年底提成几十万的比较正常;其他人要看老板脸色,不过没做到保荐人的一年整个十几万也很正常;做投行就是太辛苦,老在外面跑,赚得辛苦钱。 上面三个部门一般在公司总部。 4、经纪业务部:下设营业部、服务部等,大的证券公司往往有几十个营业部,还有上百个的,分布在全国各个城市。很多朋友所说的证券公司其实只是经济业务部下面的营业部,收入和总部有很大差距。营业部主要是靠客户交易佣金吃饭,交易量越大佣金越多,营业部客户经理收入一般和地区收入水平挂钩,一般3000 月薪就算高了。个别可以拿到反佣的分成,这个有多少不好说。 5、其他部门:主要是后台如财务、稽核之类的,这个我就不清楚了,估计介于总部业务部门和下面营业部之间吧。 其实证券公司收入还没有基金公司高,国内证券业收入等级是合资基金-内资基金-证券公司,合资基金研究员一般30w+年终奖,基金经理一般50w+年终奖,去年牛市里拿到百万年终奖的基金经理也不少,所以进这个行业目标就是保荐人或者基金经理。注:信息来源于网络。
新人该如何理解并学习?
前言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规模持续壮大,层次越发完善。与此同时一些公司和个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导致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的各类违反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究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原《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证券违规行为处罚过轻,导致违法成本偏低。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进入“深水区”,“依法治市”已成为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的一致共识,屡次提出要以严刑峻法来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证券从业人员应如何化解法律风险,尤其是针对证券犯罪的刑事诉讼风险,成为上市公司高管和基金公司管理人需要未雨绸缪的重点问题。一 当前政策和法律框架下,证券违规行为触犯刑律的风险大大增加随着我国公司上市发行证券由“核准制”转向“注册制”,大幅放宽了前端准入,未来将会有更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将趋于松懈。宽准入加严监管的必然后果,是证券违规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的绝对数量将大大增加,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的证券类犯罪案件将成为常态化。而随着证券市场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预见未来我国证券违规案件将有更多以司法手段解决。(图片引自网络) 证券市场秩序是国家金融安全的一部分。近年来像康得斯、康美药业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正因如此,证监会多次表示要会同公安机关等各部门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全面贯彻“零容忍”理念,依法打击证券违法活动。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是对于上述背景的立法回应。以下将简要介绍新《刑法》中关于证券犯罪的修订内容。首先,原《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设立了罚金上限,规定“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但在新法中,这一罚金限额已经取消,意味着今后本罪的罚金确定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新法对本罪还增加了一档量刑情节,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可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原《刑法》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处罚已经十分严厉,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最高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操纵证券市场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特殊主体,只要违法所得达到五百万元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新法进一步增加了三种入罪情形,将实践中常见的“抢帽子交易”等违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这意味着一些从前可能只会受行政处罚或判处民事赔款的行为,现在则会触犯刑律。 此外,新《刑法》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增加了保荐机构人员作为犯罪主体,并新增一档量刑情节,提高了刑期;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也提高了有期徒刑上限,并取消了罚款金额的上限。由此可知,新《刑法》大幅提高了对证券犯罪的刑罚力度,使得证券违规行为的违法成本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高管及证券从业人员触犯刑律的风险进一步加大。二 证券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将更为突出 辩护律师在证券犯罪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例如,律师可以作为被诉上市公司的代理人向法院提出意见,包括:审查原告是否适格主体,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重要事实和情节是否被正确认定,虚假陈述案件中关键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期、揭露日的认定是否准确;作为裁判基础的基础的基准日和基准价的认定是否合理,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投资损失的计算方法和损失金额认定是否合理,计算方法是否存在错误;原告的损失与被告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于系统风险和其他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是否已在原告要求赔偿的范围内合理剔除,等等。此外经常被人忽视的一点是律师在证券类单位犯罪案件中的作用。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同时处罚单位以及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但在司法实践中,自然人被告大多有律师辩护,而作为被告的单位往往却没有代理律师。其实在证券类单位犯罪案件中,若被告单位获得轻判,对被告人中的自然人也具有不言而喻的积极意义:一方面这意味着法庭认可单位犯罪的情节较轻,可能采取轻判;另一方面单位如能得到保留,其合法业务可继续盈利,也符合被告人的利益。相信在未来会有更多企业管理者意识到为公司聘请辩护律师的重要性。当然,未来证券市场从严监管的趋势也对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证券市场本身具有不同于实体市场的特殊性,实践中许多证券犯罪案件受害人数量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相关证据材料的数量也往往十分庞大,不仅涉及到庞杂的交易记录,而且人物关系、法律关系通常较为错综复杂;再加上证券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特点,所以证券犯罪行为诸如内幕交易、违规披露,操纵市场等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刑事辩护也需要高度的专业知识才能胜任。由于证券犯罪案件所涉及的高度专业性,不同监督主体之间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的判断也可能出现巨大差异,例如针对同一证券违规案件,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与证监会所认定的金额就可能相差几十倍。再加上证券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刑民交叉、行刑交叉,对于辩护律师涉猎的专业领域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三 万一被控证券犯罪,哪些辩护策略最为有效?刑事辩护中通常包括四种策略:事实辩护、法律辩护、程序辩护和量刑情节辩护。而在证券类犯罪的刑事辩护中,既有一般的辩护策略,也有针对特殊罪名的辩护策略。富有经验的辩护律师会综合上述策略,随机应变,最大化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在一般辩护策略方面,如被告人主动投案或者在公安机关通知下主动配合调查,可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从而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如果当事人的地位是从犯,或者有立功、认罪认罚等应当从轻、减轻的情节,或者积极退赃、缴纳罚金等酌定从轻情节,均可作为向法官提出的量刑情节。例如在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春、陈某玲内幕交易案(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中,刘某春作为十四所与高淳县政府洽谈十四所重组高淳陶瓷公司事项的南京市政府部门联系人,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了内幕信息,随即向被告人陈某玲泄露该信息,共同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特别严重。辩护律师向法庭指出,本案中二被告均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综合陈巧玲作为非身份犯,受刘宝春的指使、被动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免除处罚。在案件侦查和审理程序中,律师还可争取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例如在吴某昌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017)苏01刑初31号】和唐某博、袁某林等操纵证券市场罪【(2019)沪01刑初19号】等案件中,辩护律师成功为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争取到了取保,此后这部分被告也均获得了缓刑,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此外,律师也可以从证据收集程序的正当性入手,争取排除部分非法证据,从而达到否认指控犯罪事实的目的。因为在证券犯罪案件中会涉及到大量的证据,包括股票交易明细、网络IP地址,司法鉴定,证监会的认定函,当事人口供等多种形式,以上证据的合法性都可以成为辩护律师质疑的对象,如果发现收集程序上存在瑕疵或违法情形,或者刑讯逼供,则可以向法庭申请排除这部分证据。对于模棱两可的证据,律师可合理运用“疑罪从无”等原则,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者否定犯罪事实。 其次,律师针对不同罪名可采取适合该罪名的特殊辩护策略。这里我们仅举内幕交易罪为例,因为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是案发率最高的证券犯罪之一,近年来占比超过40%。针对内幕交易罪,律师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多条辩护途径:第一,本罪要求行为人获取内幕信息具有“非法获取性”,如果行为人并非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且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信息,则不应认定为内幕交易罪。同时,要认定行为人具有本罪的主体身份,司法机关需证明“其明知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的内幕信息,或者明知是他人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如辩护律师能够证明当事人在主观上并非明知,则有机会推翻检方的指控。第二,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这意味着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且具有让自己或者他人从中牟利的意图。所以如果律师能证明被告人系过失泄露内幕信息,则不构成本罪。 第三,对于“内幕信息”的认定,可围绕证监会的认定函开展辩护,例如是否存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敏感期间是多久,知情人是谁?等等,从中找出可推翻或者削弱检方指控的证据。 第四,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2019年7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进行了具体细化。此解释第七条还规定:达到此标准的,但是情节比较轻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没有达到此标准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以上即为内幕交易罪的常见辩护策略。证券类犯罪中的其余罪名亦具有各自的特殊辩护策略。此处限于篇幅,将在今后的专题中再行讨论。结语证券犯罪长期以来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金融犯罪之一,随着监管部门对金融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处罚力度,与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的完善,未来此类刑事案件的绝对数量将进一步增加。上市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内部人员应当尤其注意监管趋势,对于证券犯罪了解必要的常识,避免在不自知的情况下触犯“红线”;而如果万一面临刑事指控应及时聘请专业律师辩护,在诉讼中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承销团由哪些机构组成?
你好,很高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对于你的问题我有这样几点认识:
第一点:证券承销业务的主要有两类
1、证券代销,又称代理发行,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对发行人而言,这种承销方式风险较大,但承销费用相对较低。
2、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包销又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形式。证券包销合同签订后,发行人将证券的所有权转移给证券承销人。因此,证券销售不出去的风险由承销人承担。但其费用高于代销的费用。
第二点:证券承销的方式的分类有四种
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证券,承担全部销售风险。适用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企业。
投标承购:通常是在投资银行处于被动竞争较强的情况下进行的。采用这种形式发行的证券通常信用较高,受到投资者欢迎的证券。
代销:一般是由投资银行认为该证券的信用等级较低,承销风险大而形成的。这时投资银行只接受发行者的委托,代理其销售证券,如在规定的期限计划内发行的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则将剩余部分返回证券发行者,发行风险由发行者自己承担。
赞助推销:是指当发行公司增资扩股时,其主要对象是现在股东,但又不能确保现有股东均认购其证券,为防止难以及时筹集到所需资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发行公司一般都要委托投资银行办理对先有股东发行新股的工作,从而将风险转嫁给投资银行。
第三点:法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承销协议中应当载明承销方,承销期满,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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