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开房记录 2000w,遂与其发生关系应该如何定性?
杭州曾发生一件“奇案”,一男子深夜坐电梯回家被同乘的醉酒女子缠住,单身已久的女子发现男子长得十分帅气,借着酒劲把男子强拖回家给强奸了,事后男子跑到派出所报警,警察的做法让人非常意外。
对于漂亮的单身女性来说,一般我们都不建议晚上独自回家,甚至独自在半夜三更时乘坐电梯。虽然我们国家法律到目前为止比较完善,但是仍然会有一些不法分子把魔爪伸向这些独居的单身女性身上。
这些不法分子专门挑妇孺下手,而独居的单身女性就非常容易受到侵害。之所以不建议单身女性半夜独自乘坐电梯,也是因为电梯内的空间狭小,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作案目标,一旦发生什么意外很难自救。
2021年9月2日,杭州一女子晚上下半夜,刚进电梯准备回家,突然看到电梯里有一个没有穿上衣的男人,这个男人见女子长得不错,顿时起了色心,上去就对女子又亲又摸。男人的举动吓得该女子大声喊叫,幸亏在电梯门开合时,女子奋力大叫救命,被公司其他同事听到,赶来救下她。
试想一下,如果当时电梯门没有打开或者电梯处于上下行过程中,女子呼喊救命的声音肯定没人听到,那么这名女子肯定会遭到侵犯。
生活中,性侵害一直是个比较沉重的话题,因为受到侵犯的基本上都是女性居多。女性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一直深受法律的保护,如果不幸遭遇性侵,不管对错,法律更多时候也会着重考虑女性的感受,也更偏向于女性。
而在绝大多数人的认知里,强奸罪、猥亵罪、迷奸罪都是男性对女性做出的事情。但如果发生了一起女性强奸男性的新闻,不仅会立刻掀起一场激烈的讨论,而且更会让人觉得难以置信。
因为很难想象:如果受害者变成了男性,法律该如何进行审判?
在前段时间,杭州就发生了这么一件让人觉得特别奇葩的案件,受害者是一名男性,他的遭遇被曝光后在网上引起一片热议,更是有不少网友们调侃这位受害者“不知好歹”。
生活中其实像女性性侵害男性的事件以前新闻中也曾报道过,而这起案件之所以这么“火爆”,也是因为警方对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让人非常意外。
一、案件回顾:男子深夜搭乘电梯回家,却被好色醉酒女子暴力性侵。2022年6月份,家住杭州某小区22岁单身独居青年张某,深夜下班回家时,在搭乘电梯时遇到了一名同乘醉酒女子李某。
李某喝得有些醉,进了电梯后就蹲坐在电梯角落位置一动不动。张某看到对方迟迟不来按楼层按钮,就好心地询问了以下对方的楼层号。
李某用手比划了一个“数字八”后就不在搭理张某。
张某看到李某穿着比较清凉,又处于醉酒的状态,担心她深夜独自醉醺醺地回家会遭遇不测,打算先护送李某回家后,再继续乘坐电梯回家。
电梯到了8楼后,张某叫醒了李某,并礼貌地询问是否需要自己护送她回家。李某起身后,上下打量了一下张某,点头同意了张某的提议。
张某把李某送到家门口后,刚准备转身离开时却被叫住,李某突然表示自己喝得有些多,这会儿头痛欲裂,身体有些不舒服,希望张某能进来帮自己烧一壶热水。
张某进屋后就立刻去厨房准备烧热水,谁知李某不知何时拿起捆东西的绳子,迅速地用绳子从后把张某牢牢绑住。
原来李某没有完全喝醉,当张某好心提议要护送她回家时,一直单身多年,渴望恋爱的李某看到眼前这位长相俊俏,又乐于助人,热心善良的男人后,突然起了“色心”,佯装自己喝醉了身体不适,希望能与张某更进一步。
李某平时素爱健身,更是一名高校体育老师,趁张某在厨房烧水的时候,用绳子制服住张某后,借着酒劲儿,在张某挣扎和反抗下,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李某放张某离开,离开前李某觉得心中有愧,拿出1000元现金给张某予以补偿,却遭到了张某拒绝。
张某没有收这1000元,从李某家中出来后,看着自己一身狼狈的模样,越想越气愤,觉得人格受到了极大的侮辱,自己好心帮助人,没想到却被一个将近40岁的“大妈”侮辱一番。
羞愤之下,张某顾不上回家清洗,直接跑到了附近的派出所进行报案,报案理由是:遭遇强奸。
派出所民警们也是有些吃惊,平时来报案的绝大多数都是女性受害者,从来没有听过男性被侵犯,张某的遭遇可谓是头一遭。
张某声泪俱下地对民警讲述了自己昨晚的遭遇,听完张某的口供,民警随后把李某带到了派出所进行询问,对于自己性侵了张某,李某供认不讳,表示自己也是喝多了才犯下了如此糊涂事,自己事后也给了张某金钱补偿,是张某自己没有要。
在我们国家强奸罪算是重罪,一经被抓基本上都是三年起步地有期徒刑,同时还伴有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判死刑。
在场的其他人以为民警会以强奸罪把李某拘留,哪知道办案民警只是严厉批评教育了李某一番,民警们给出的理由如下: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女性强奸”的罪,而且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是女性而不是男性,所以这起案件中李某不能以强奸罪来判,只能算作强制猥亵罪。
那么,如果生活中真的遇到了类似的事情,该怎么办呢?又该怎么判呢?今天我们就针对这个话题来跟大家科普点相关地法律知识。
二、男子被同乘女子纠缠,与之发生关系后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电梯属于公共设施,电梯里的环境属于公共场合,在公共场合做一些不文明地事情,一来会受到社会的谴责,二来也会触及法律。
如果男女双方在电梯内发生一些不雅行为,是否违法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具体来分析。
1、男女双方互不认识,女性处于醉酒状态纠缠男性,两人发生了亲密关系。
如果男女同乘一部电梯,且两人互不认识,女性又处于醉酒或者意识混乱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女性纠缠男性,或者女性强迫男性发生了性关系。
这种情况下,女性只能以故意伤害罪或者侮辱罪地规定来进行处罚。
上文中提到的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因为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是:男性以暴力手段胁迫女性。在法律上,行为对象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而男性不是强奸的行为对象,所以女性强奸男性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会侵犯妇女的自己决定权,也没有侵犯强奸罪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以才不会构成犯罪。
所以男性如果报警,最后也只能以“强制猥亵”或“故意伤害”来定罪,如果男性在亲密过程中受伤,可以要求验明伤情,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2、男女双方认识,且属于正当男女关系,女性纠缠男性后,两人发生了亲密关系。
在2022年6月份,四川宜宾某小区里,一对年轻夫妻乘坐电梯回家时,在电梯内情不自禁地做出了一些亲密举动。
没想到这些举动被电梯内监控全部录了下来,小区保安在监控电梯监控时发现了这段不雅视频,于是录了下来并做了一些处理发布到了网上。视频在网上和业主群里被迅速传播开了,夫妻俩知道后立刻报警,事后小区保安被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夫妻也被民警教育了一番。
一般来说,在公共场所发生了亲密关系,肯定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是不被允许的,这种有伤风化的行为,不管男女双方是否自愿,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严厉批判。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男女双方互不认识,女性处于醉酒状态,在电梯内纠缠男性,两人发生亲密关系。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其实很常见,甚至还被很多心怀鬼胎的男性称之为“艳遇”,更有不少男性故意去一些酒吧门口“守株待兔”,等待这些喝醉酒的女性。
在此奉劝有此想法的男性:这种想法很危险,随意地与陌生醉酒女性发生关系,就是属于强奸。
2017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官网发布了一则通告:在2017年3月23日4点左右,被告人陈某在本区川沙新镇学北路XXX弄XXX-XXX号香奈儿N5KTV813包房内,跟随孔某进入包房卫生间,并反锁了卫生间的门。
陈某趁着孔某醉酒之际,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
据此,检察院指控应当以强奸罪追究陈某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女性处于醉酒状态,也就是女性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下,男性没有得到女性的明确“肯定同意”,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都认定构成强奸罪。
三、出门在外,如何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上更不会掉下林妹妹,艳遇背后可能等待自己的是“温柔陷阱”。
对于男性来说,生活中该如何避免此类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呢?
1、避免身体接触。
在电梯里如果有陌生美女投怀送抱,男性一定要赶紧远离,要是对方一直纠缠自己,首先自己心态要方正,不要和对方过多的身体接触,以免事后反遭对方讹诈。
2、学会拒绝。
如果对方一直纠缠自己,先不要贪图对方美色,一定要懂得拒绝。一旦接受了对方投怀送抱,事后就有理说不清了。如果是在电梯里,最好对着监控表明自己的态度,有些电梯监控可以录下声音和画面,可以对着摄像头大声呵斥对方,这些录音都能作为证据。
3、及时报警。
如果对方一直纠缠自己不放手,甚至提出一些过分的要求,这时候应该及时报警,或许用手机录下视频作为自辩的证据。
写到最后。生活中,美女投怀送抱未必就是有艳福,搞不好等待自己的就是牢狱之灾!对于女性来说,出门在外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特别是深夜回家乘坐电梯最好留意下身边的陌生人,如果是处于醉酒状态,最好是找一个靠谱的朋友护送自己回家。
对于男性来说,出门在外也要保护好自己,要经得起诱惑,如果受到侵害,不要选择沉默,一定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不要让自己陷入“被动犯罪”的陷井里。
你在酒吧见过哪些令你震惊的事?
酒吧里有四个大学女生被群殴。
光看这一句话,你会觉得酒吧里打女生,这样的人太丧尽天良了吧,别忙,等说完整件事再评价不迟。
图文无关,下同这件事发生在二十多年前,那时候的酒吧比现在要灰色一些,酒吧里的发生的破事也比现在多。
事情的主角是某所大学同宿舍的四个女生,她们当时上大二,正是刚刚了解社会却又涉世未深的时候,大一的时候胆儿小,大三的时候开始学会世故,大二正是胆儿肥的时候。
四个女生喝了点酒,然后又结伴到了酒吧,除了他们四个人之外,其他宿舍的人也有,不过没坐在一起,此外在酒吧外边的饭店里还有一帮同学。
事情的起因很简单,在四个女生不远处有几个社会女青年,打扮得花里胡哨在那里各种摇摆,反正挺扎眼的,那时候的酒吧就是这样,和台球厅一样总是充满了类似的社会人群,我在台球厅里就亲眼目睹过好几起群殴事件,不过那几次的主角都是男的,酒吧这次的主角是女生。
也许就是酒喝多了,也许是太过于兴奋,四个女生里有一个人,暂且叫A吧,她也许有意也许无意反正就是抬起手指指着那几个“花里胡哨”告诉同伴:“你瞧那几个女的,太二了吧。”(也许是二,也许是傻,笔者记不清是哪个字了,反正是让人听了不爽的字)。
有些时候就怕空气突然凝固,就在A把话说出口的一瞬间,那几个“花里胡哨”恰巧就听到了那句话,事情开始发酵。
一个“花里胡哨”走过来,厉声发问:“你(脏话)说谁呢?”
如果这时候A怂一些,我估计也不会改变最后的结果,不过更要命的是她没怂,回了一句:“说谁管你什么事?”
“啪”!一记清脆地耳光打在了A脸上。
与此同时,A的同学连忙拉架,其余几个“花里胡哨”过来加入了战团,大学女生明显不是社会青年的对手,于是四个女生被几个“花里胡哨”噼里啪啦打了一顿。(花里胡哨太晃眼,笔者记不清有几个人,好像也有四个)
你以为这就完了?
旁边桌的其他宿舍同学倒是机灵,她们没有盲目加入对战,其中一个人跑出去喊旁边饭店里吃饭的男同学去了,于是事情从四个人挨打变成了一群人挨打。
A的男同学一听女生挨欺负了,气冲牛斗跑到酒吧里,但是他们忽略了一件事,“花里胡哨”也是有男朋友的,而且数量一般都不会少。
数量上,A的男同学多,但论战斗力明显“花里胡哨”的男友们更强,于是事情出现了英格兰球迷大战俄罗斯球迷的现象,人多的被人少的追着打。
“花里胡哨”的男友们撑场子,几个女的也没闲着,不知道从哪儿弄来的剪刀或者是“推子”,把A同学的头发给剪成了“阴阳头”。
如果是现在,这件事十有八九会由派出所介入,然后各自验伤各自承担该承担的责任。但是,在那个时候,占便宜的“花里胡哨”不会报警,吃亏的大学生们也不会报警,因为这种事要是定性为互殴,那参与的大学生们十有八九都至少背个处分甚至留校察看。
本来开开心心出来聚餐喝酒的大学生们只能灰溜溜撤回了学校,A同学也被同学搀扶回了宿舍。
事情还没完。
虽然此事没有报警,但在学校里沸沸扬扬传开了,几乎是公开的秘密,A同学虽然戴着帽子但难免每天被其他同学指指点点,而且同情的人少,幸灾乐祸的人多。更悲哀的是,虽然事情没有公开处理,但从此之后所有的奖项都和A同学无缘。
由于班级里的很多男生和女生也都卷了进去,这些人对A的态度也很微妙,导致哪怕大学毕业后的同学聚会A几乎都不参加。
总之一句话,A同学之后三年的大学生活和更多年的同学情谊都因为这件事改变了,其实往上追溯,所有事情的起点是什么?没犯法没伤天害理,不就是说了一个“二”嘛,这就是该件事让笔者记忆深刻的原因所在。
用流行句式表述的话,这件事对于A同学来说严重性不大,伤害性极强。
我们坚决反对“花里胡哨”和男友们动不动就打人的行径,这种行为当然是违法的。同时,我们也得承认,口嗨一时爽也不是正确的为人处世之道。
千金之子,坐不垂堂,不要轻易让自己陷入低层次的危险环境里,犯不上。
你见过渣女么?
我见过一个爱慕虚荣的女孩,但是不能确定她是不是渣女?
先说我和她的故事那是15年,我当时刚换了一个公司打工,身边没有认识的朋友,就想着在网上找个人聊天。
那时候网络聊天的人还是很多,很快就从附近的人里认识了一个女孩子。
凭着我的三寸不烂之舌,两个人聊的非常投机。某天,她说自己心情不好,我就说请你吃晚饭。她答应了,不过吃饭的地方要自己定。我心想这女孩子还挺谨慎的,说没问题,两个人约定了见面的地点。
先在网上查好了去那里的公交线路,下班前又特意检查了一下自己的钱包,钞票、身份证……都在身上,万事俱备,只待见面。
下班后,怕她久等,我就直奔站台,在车上还一路给她发信息。到了地方却没有看到她,我以为她是放我鸽子,她却说看到我了。
说实话,看到她走来时,我心里有些小小的失望。她的妆容和衣着,远没有照片里那么精致性感。但也不至于让人掉头就跑,我还是热情地迎了上去。
她似乎是真的心情不好,话很少,走了没几步就说累了。正好我也饿了,就说咱们去吃饭吧!
她听了带我打车去了有很多酒吧和餐厅的滨河路,指着其中的一家西餐厅说:别看这家店面不起眼,里面的东西我吃过还不错!
进去后看里面的装修很老旧,但灯光很暗很有情调。而且刚到饭点也没有客人,正适合两个人聊天。
两个人找了个角落里面对面坐下,我拿起菜单扫了一眼,就让她点菜。
她点了很多,或许是想用食物来填埋悲伤,用酒水来冲走痛苦。但菜上来了,她却光顾着喝红酒了,很少动筷子。
两个人说了很多,但记不起聊过什么,就连她为什么心情不好?我现在也想不起来了。
现在记得最深的是:最后,我在几个壮汉的注视下,硬是把5888的账单讲到了1126。之所以是1126,是因为除了给自己留下车费,我身上就只有这点现金。
从餐厅里出来,她就说自己喝多了想回家,然后不容我说就上了辆出租车。
她喝了这么多酒,晚上一个人回家,我有些担心,就告诉她到家了给我发个信息。
直到我坐公交车回到了宿舍,都没有看到她发来的信息。我有些急了,接连发了好几条关心的话,她才简单地回了三个字:到家了。
接着就再也没有回应,我想她应该是睡着了,明天再聊吧!
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她就拉黑了我。看来我当时讨价还价的样子,已经深深地伤害了她的面子。
你说她是渣女吗?我的故事讲完了,听完你觉得她是吗?
当你口袋里的钱满足不了女人的虚荣时,她选择了离开。我不知道是该怨自己无能,还是怪女人太渣?
她本来是一个无关紧要的过客,但你的问题又让我想起了她。我不觉得她是渣女,只是觉得遗憾:如果我当时有钱,买单的时候不眨眼不讲价;如果我当时有车,吃完饭直接送她回家……那我们的结果,是不是就不一样了?
你知道嫖娼的法律后果及后续影响吗?
进了房间,小明懵懵地站在那里,没有嫖过吗,随后,小丽把安全套递给他,二人在房间内发生了关系,小明把安全套去掉了,小丽没有发现。
一个月后,小丽发现自己怀孕了。
案情简介
小明、男、22岁、汉族、河南人,在某省师范大学读书,明年大四就毕业了,从小家境一般、学习中等、长相普通、情商智商双不高。
在一个普普通通的大学过着普普通通的生活,简单一个词来概括小明就是普通,而且是普通到不能再普通的那种。
临近双十二,舍友都筹备着给对象买什么礼物,只有小明在阳台背着英语单词:“abandon、放弃、放弃、abandon”,因为四级没过,心里很是着急,小明也不知道,为什么舍友也没过,怎么就不赶紧好好学习。
其他人一会商量去哪和对象吃饭,一会商量晚上去哪住,去哪玩,看新出的哪部电影等等。
张三伸了个懒腰从上铺下来,给小明说,一大清早,背什么背,会的不考,考的不会,学也没用,二十年的单身狗,不找点正事干干,还影响哥哥我睡眠。
舍友附和,日后结婚,得花上百万,房子、车子、票子,你现在难道就不想提前体验一下,物超所值哦,现在不比从前了,大家都是这样。
张三说现在大学生谁不在校外同居,真是一朵奇葩,大学生没有对象,不是生理有问题,就是心理有问题,小明一脸嫌弃。
心想要不是上次四级考试,别人给你扔纸条,扔到我这,害我被监考老师认定作弊,早就通过了。
现在已经11点了,那还来得大清早。
小明也不是没有机会搞对象,高中的时候,有一个喜欢的姑娘,这个同学也喜欢自己,还是小明的同桌,恋爱的小火苗还没有燃起来的时候,就被班主任发现告诉小明的父母,联合扑灭了。
到了大学,小明发挥失常,考的大学自己也不喜欢,每天过得浑浑噩噩。
所幸高中时期学习的底子还在,考试也不是很难,好在没挂科。
大三的时候,舍友陆陆续续都有了对象,小明心里也很着急,难道大学四年,四年单身狗,一单到底吗。
就向张三请教恋爱经验,他可是号称情圣啊,高中处了好几个,大学这也是第八个了,小明虽然唾弃这种行为,但是有时也很羡慕,感叹命运的不公。
张三的名言就是这可是张爱玲说的那句。
到了心里,发现不合适,也就只能挥慧剑斩情丝。
张三、男、23岁、比小明大一岁,山东人,目前和小美是情侣关系。
小美是他们第一届的学妹,女、21岁、江苏人,家境富裕,妥妥的白富美,没想到就因为见了她一眼,张三就和前女友分手了,自称浪子回头,改邪归正,金盆洗手,隐退江湖。
于是委托小美帮忙给小明介绍对象。
小美说,小明太过老实,不太好找吧。
在其他人的助攻下,小美把宿舍刚刚分手的小花,介绍给小明认识,二人去吃了西餐,看了电影,还给小花买了衣服。
小花虽然不算好看,远远不如小美,身材也不如其他舍友的对象,但小明对外在这些都不在乎,对这段感情格外上心,毕竟是自己的初恋,是奔着大学毕业后结婚谈的。
好歹有人说过,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都是不对的,小明可不是这样的人。
一个星期后,得知小花之前和前男友在校外租过房子,小明心里很不舒服。
舍友说就你这样的,小花能看上你就很不错了。
小明努力调整好心态,说那我就再试试。
没想到,听小美说,小花嫌弃小明之前没有处过对象,不会照顾人,明确表示两人不太合适。
于是给小明说,你真的是个好人,我们还可以做朋友的。
小明心灰意冷,告诉张三要不我先找一个,然后分手,再和小花谈,这段感情也就始于热情,结束了。
有冷风,轻吹过,有落叶,纷纷落。
望着阳台下,连学校的流浪狗都是成双成对,树上的麻雀都是相互追逐,小明也是没心思继续看了。
告诉张三,我想谈恋爱,瞬间遭到全宿舍的嘲讽,我们宿舍的正人君子终于熬不住了吗。
随后,张三给小明说,你准备好钱,晚上带你长长见识去。
其他人说,这不太好吧,张三说,以毒攻毒,别无他法。
必须先让张三过了心里这一关,然后轻装上阵,无往而不胜,攻必克,战必取,直捣黄龙。
张三茫然无措,不知道他们说的什么,张三说,你不用知道,今晚听我安排。
晚上,张三带着小明去了火车站。
小明问这是干什么,难道回老家找吗,张三说,去了你就知道了。
张三领着小明去了火车站附近的洗浴中心,洗完澡后,还进行了足疗。
小明看了看手机,说,马上要十点了,我们回学校吧,张三说再等等,小明说等什么啊,宿舍一会关门就回不去了。
张三一笑,没有说话,斜靠在床上,顺手点了一支煊赫门。
这时小美打来电话,问双十二怎么安排的,张三说宝贝,已经安排好了,在忙,一会晚上说,然后说了句宝宝晚安,挂断电话。
小明说我感觉小美是真心待你,你要好好对人家。
然后给小明也递了一支,小明说我不会啊,我教你,不学,张三嘿嘿一笑,我打赌总有一天你也会抽烟的。
而且,一直不抽烟的人学会抽烟,就是深度烟民。
正说着,进来好几个美女,问需要吗。
小明之前从来没有来过这种地方,赶紧说不需要,谢谢。
张三说,长长见识,小明说,这不会就是传说中的嫖娼吧,我还没有真正处过对象呢,二十年来,一直单身啊,张三说我知道,谁的新欢不是别人的旧爱,你这亏不亏,还给小明看了一张图片。
小明心里顿时很不是滋味,心里很不服气,但也有一种隐隐的不甘心,一时茫然不知所措,静静地坐在床上
脑海中,随即想起很多事情,小花说的话,没有处过对象,不会照顾人,其他人的嘲讽,小心当接盘侠,高中时期被老师、家长联合扑灭的小火苗等等。
张三见状,叫了一声服务员,随即又进来十数个美女,张三让小明先挑,小明低头看过去,只见每个人都漂亮,仿佛闪着光一般,不知如何选择,张三说,中间那个叫小丽的,然后,张三也挑了一个。
随即,各自去了其他房间。
进了房间,小明懵懵地站在那里,没有嫖过吗,随后,小丽把安全套递给他,二人在房间内发生了关系,小明把安全套去掉了,小丽没有发现。
完事之后,张三找到小明,问,怎么样,小明没有说话,还是懵懵的,和张三返回了学校。
寂寞无语,一晚上没有说话。
有冷风,轻吹过,有落叶,纷纷落。
一个月后,小丽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报警,反映小明强奸。
那么,小明的嫖娼行为,法律如何评价?
小丽告小明强奸,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
小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小丽怀孕,是否应加重处罚?
法律分析
所谓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
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如果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嫖娼者,不会执行行政拘留。
如果是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初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嫖娼者,不会被执行行政拘留,但是会被执行行政罚款。
如果是七十周岁以上的嫖娼者,不会被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二)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综上,本案中,小明在洗浴中心的与小丽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符合嫖娼的要件,构成嫖娼,但不属于情节较轻,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那么,小明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所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以及幼女)对性行为的自己决定权,也叫性自主权。
性自主权不仅包括是否性交的决定权,也包括性交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的决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本案中,小明去嫖娼,二人自愿发生了关系,但是小丽在提供服务之前,就把安全套递给了小明,意味着小丽性自主权同意的内容是小明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才和其发生关系。
但是小明在过程中,把安全套去掉了,违背了小丽的同意内容,即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所以小明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强奸罪的既遂,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不是一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那么,小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小丽怀孕,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呢?
该法条第(六)项“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知,强奸案件的其他严重后果应当是与重伤、死亡严重性相当的后果。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228号指导案例》,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情形认定为刑法层面的严重后果。
与女性发生关系导致其怀孕,确实会对被害人造成很大的身体与心理创伤,甚至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但同时还要注意到,怀孕系强奸行为的后果,应当是能够被强奸行为所评价的。
且发现怀孕的阶段及采取干预措施的不同,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存在很大差异,严重程度也有很大区别,不同情况下的严重程度与刑法所明确列举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并不是完全相当。
本案中,小明在与小丽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偷偷去掉安全套的确属于强奸,但是,结合案情,并不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综上所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为人小明在洗浴中心房间内与被害人小丽,虽系自愿发生关系,但是行为人私自偷偷去掉安全套的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侵犯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权,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强奸罪的既遂。
同时,行为人不属于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不应在法定刑升格内量刑,建议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宜。
张三后来告诉小明,你就是运气不好,他也没有戴。
学校知道后,小明被开除学籍,张三没被发现。
那么,大学生去嫖娼,没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女方怀孕,被开除学籍,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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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山海横流,变化几度春秋。
十殿阎罗,岂能皆为恶鬼,他山美玉,唯有时日琢磨。
也许每个人都是小明,也都是张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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