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台账计算调整表在哪里,记工员属于什么角色?
生产队时期,“记工员”属于什么角色?记工员不用干活吗?
生产队时期,“记工员”与社员是同等待遇,不属于领导层人员,是义务登记当天社员干活得到的工分,登记的结果送到会计那里作为年底分粮食的凭证。1958年8月全国农村普遍建立人民公社。人民公社下属生产大队,生产大队下属生产小队,人民公社的管理人员是领工资的,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是自给自足的,自己种植粮食,完成公余粮、欢喜粮等硬性粮食后再分配给生产队社员。那个时间是统一上下班,与工厂一样,敲钟统一进入农田,生产队队长安排当天工作后,各人按照分配的任务进行劳动,到下午收工时,全体社员在一起进行一天农业劳动的工分评定,在我们生产队通常是按照年轻力壮的男社员维持一天的劳动评给10分工,女社员一般给9分工,18岁以下的一般给5分工,各个生产队评分要求不一样。然后“记工员”将大家的评分数逐一登记。生产队时期,民兵训练、队长参加县五干会议(县、区、公社、大队、小队领导人的会议)、县、区大兵团作战抽调人员外出时间也按照满分登记。“记工员”就是一个无偿劳动力,当时生产队懂文化的人很少,就是一个小学三年级的就算知识分子了,称为中小毕业生,传统上是由生产队队长指派有点文化的年轻人承担“记工员”,“记工员”是没有多余的报酬的,与生产队全体社员一样必须参加每一天的劳动,参加登记的工分评定,不参加劳动是没有工分的。工分是社员年终分配的重要依据,生产队对工分登记上比较重视的。在分配上实行基本口粮与劳动工分相结合,其比例有人八劳二、人七劳三、人六劳四,较多采用人七劳三。当时的工分种类是比较多的,有每天在农田直接劳动的工分、有耕地、耕牛、农具、山林树木等生产资料入社的股份、有饲养耕牛、生猪、管理农具、山林树木、生产队学校、农机员、赤脚医生、幼儿园老师等的工分,有积肥的工分(当时化肥非常缺乏,主要依靠农家肥,社员饲养生猪等积累的农家肥自己用不完,交给生产队折为工分。)有政治工分等。超出合同范围的工程量甲方代表不签字?
超出合同范围增加工程量,这种情况经常会出现,甲方代表不签字,肯定有他的道理,施工方也不必太着急。
为什么会有超出合同范围外的工程量呢?这种现象之所以普遍,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前期招标、初步设计、深化设计本身就存在设计失误,在后期施工过程中间发现一些漏项或者设计不合理等现象。
如果不调整设计,调整工程量,可能整个工程无法继续进行。
在这种情形时,着急的是甲方。作为乙方,应该是提出自己的建议,由设计监理造价进行专业把关,然后由甲方来拍板。
二是乙方低价中标,中标之后会找出各种理由,需要调整工程量,借机来弥补亏损。
这种情况也是很常见的,招标1000万,最后结算时变成1500万,2000万的情况都有。
对于调增工程量这一事情,作为负责任的甲方是非常慎重的。调增工程量是否合理,调整金额如何确定,涉及到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如果程序不到位,中间存在内幕交易,甲方事后将无法收场。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如果确实有必要调整工程量,乙方应提出相关建议,并陈述不调整之后的严重后果。
如果甲方不同意,在履行完相关的书面确认手续后,按照原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
多数情况下,只要理由充分,甲方一定会充分的平衡考虑调整的必要性。
如果乙方是从利润角度出发,要求调整工程量,这就要看甲方的内部决策流程是否严格。
最后如何确认,这就需要甲乙双方反复博弈之后来确认结果。从目前大的形势上看,调整难度非常大,这并不是甲方代表个人所能决定的。
煤矿存货准出制度?
煤炭出库凭“两单”(准售单、派车单)办理手续,严格控制煤量不得超拉。
2、煤炭入库必须复磅检查,特殊情况要汇报运销公司调度,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估量放行,并做好记录。
3、煤炭出入库司磅、监磅、装车、验收、门卫等岗位必须对运煤票据、车辆、煤炭数质量认真检查、验证,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手续准予放行。
4、对于长距离调煤车辆必须实行贴封验收制度,封条由出库单位制作,注明单位、日期、盖单位公章,并设专人进行贴封。入库单位必须验证封条完好无误后方可计量验收。
5、调煤单车亏盈超过300公斤,计量人员必须停止过磅、检查是否有卸载或掉包;超过500公斤必须汇报计量负责人和公司稽查队员到现场查验。亏吨超过800公斤,要汇报公司调度,由公司稽查小分队到现场进行核查,有异常问题汇报吕梁山公司保卫处核查处理。属于运煤过程中非正常损失由运煤司机或运输单位全额赔偿。
6、对于所有在质量、计量和票据上有问题的车辆,必须扣留,核实原因,并记录核查处理结果,有核查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放行。
7、经检查无误的车辆,验收员现场指挥按配煤要求定点卸煤,检查车辆卸煤干净后方可签字放行。
8、煤炭出库单必须保证供需双方计量、验收、门卫签字、盖章齐全,否则视为无效。
如何处理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现在正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很多财务人员都在问这个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基本概念:
税会差异。会计们必须按照会计准则记账,但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会计准则、税法规定之间可能会存在差异。
当这种差异发生的时候,需要在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税会差异的详细说明可以参考我之前写的头条文章《发票不是你想开就能开》。
每一个财务人员都应该牢牢记住:
会计准则(记账)、税法规定(报税),存在差异(调整)。
回到最初的问题:如何处理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政策依据税法规定(财税【2018】54号文、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里“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很显然,这是税法规定,适用于计算企业所得税。
与此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依旧是“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第十四条)
因此,会计们在记账的时候依然要和以前一样老老实实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只有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才能按税法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错误的记账方式一、简单粗暴:固定资产直接费用化
例如:购入固定资产100万元,会计记账的时候直接 “借:管理费用100万,贷:银行存款100万”,这么记账又简单又方便,既不要分期折旧也不用纳税调整。
完美!大错特错!
如果固定资产就这么简单粗暴地直接费用化,那固定资产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既然已经全部费用化,那么固定资产管理也就不需要存在了,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卡片,也全都没有了存在的必要。
这显然是违背了会计准则规定。
二、自作聪明:一次性全部折旧
例如:购入固定资产100万元
首先,借:固定资产100万,贷:银行存款100万
紧接着,借:管理费用 100万,贷:累计折旧 100万
看起来又简单又规范,既不要分期折旧也不用纳税调整。
但依然是错的。
会计记账必须遵循会计准则,而会计准则规定“当月新增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并且也不存在“一次性计提“的折旧方法。
正确的处理方法1、会计记账(举例不考虑增值税)
(购入当月:2019年12月)
借:固定资产 120万
贷:银行存款 120万
(从次月,2020年1月起提折旧:残值为零,折旧年限5年)
借:管理费用 2万
贷:累积折旧 2万
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20年)
填写《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明细见下图:
至于会税差异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如何处理,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可以参考我最新一期的头条文章。
综上所述:依据会计准则记账、按照税法规定报税、税会差异做纳税调整。
切记绝不可将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混为一谈,任性解读,为企业埋下税务风险的祸根。
义务教育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 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主要包括:
(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具体根据各省份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补助标准、教科书循环使用等因素核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省份义务教育寄宿生数、寄宿生贫困面、补助标准、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补助标准、分配系数及分配公式详见附表,下同)。中央财政对城市学生的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
(二)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各省份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规模较小学校数、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中央统一确定。
本办法所称公用经费是指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三)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中西部地区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省份农村义务教育在校生数、生均校舍面积标准、安全校舍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面积补助标准、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补,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省份农村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财力状况、校舍安全保障投入及危房改造成效等因素核定。
(四)对地方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给予综合奖补,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根据相关省份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等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情况、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情况、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核定,地方可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现阶段,以各地实际发放乡村教师月人均生活补助标准与中央综合奖补标准(月人均200元)的比值为参考值,设立综合奖补标准调整系数。中央财政按照综合奖补标准、参考调整系数核定相关省份综合奖补资金。
第六条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根据在岗特岗教师人数、补助标准与相关省份据实结算。
第七条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具体根据国家试点地区覆盖学生数、补助标准核定;对于地方试点,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补,具体根据地方试点地区覆盖学生数、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现阶段,对地方试点膳食补助标准达到每生每天4元以上的省份,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2元标准给予奖补;对未达到4元的省份,按照每生每天1.5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第八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第五条至第七条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省份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第九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报送。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补助经费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省义务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资金统计表及相关预算文件。
第十条 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财政部根据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各省份补助经费预算金额。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经费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经费预计数。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包括免费教科书、公用经费、寄宿生生活费、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和综合奖补等补助经费)拨付暂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补助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经费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本省省级财政安排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加大省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合理界定寄宿生贫困面,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合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统筹落实好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科学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及经费补助方式等。
第十四条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县(区)级教育部门应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本省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经费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学生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经费实施监管。
第十七条 补助经费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经费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补助经费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补助经费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发布的《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财教〔2004〕5号)、《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6号)、《东部地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287号)、《关于变更东部地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情况材料报送时间的通知》(财办教〔2010〕36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财政奖励实施暂行办法》(财教〔2008〕490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涉及相关工作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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