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2条,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确认收入?
- 请问企业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确认收入?
- 讲座费的个税如何计算?
-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季报还是月报?
- 免租金期间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2条,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应该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承租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请问企业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讲座费的个税如何计算?
首先应该确定讲座费以属于税法列举11项所得中的哪一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中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讲座费也既讲学,所以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 其次应该懂得劳务报酬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应该对“每次收入”作出界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四要知道适用税率。税法第三条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税法条例》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了解了上述四个要素以后,就可以对讲座费收入正确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了。 假设:某教授受某大学邀请,进行了一次讲座,取得收入3500元。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3500-800)×20%=540元。 如果该教授在同一个月内,为该大学讲课三次,每3500元,合计为10500元。按照“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0500-(10500×20%)】×20%=1680元。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季报还是月报?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时候,有按月的也有按季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扩展资料 纳税人税率征收 1、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整为3%。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企业未产生税金也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即为零申报。需要注意的是连续三个月零申报属于异常申报,将被税务局列入重点关注对象。或者虽然有间隔,但一年内有6个月都零申报,企业还是有可能会被查账、被处罚的。 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免租金期间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免租期条款,作为承租方装修费用或负担出租房应承担其他费用的补偿,经常会出现在企业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合同中,合同或协议中还会存在提前收取租金的情况,那么免租期及预收租金如何确认收入,怎样进行税务处理呢?
一、会计处理
①预收租金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且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应负担的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②免租期
经营租赁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期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分摊确认租金费用。
二、税务处理
1、所得税
①预收租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预收租金在所得税上确认收入时点与会计处理没有差异。
②免租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免租期间税法上不需要确认收入,从应付租金的年度起开始确认收入,税会差异是暂时性差异,作纳税调整处理。
2、增值税
①预收租金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租赁协议若规定了提前收取租金收入的,在收到预收租金的当天应确认应交增值税。
②免租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86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即不属于无偿提供租赁服务,不需要对免租期按视同销售行为确认增值税。
3、房产税
①预收租金
出租房产从租计征的,按房产的不含税租金收入计征,应纳税额=不含税租金收入×12%
各地对预收租金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还是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规定不一致,具体应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②免租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4、印花税
①预收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财产租赁合同是以租赁合同总金额为计税依据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性贴花,可见,预收租金在合同签订时是需要贴花的,且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也就是说承租方、出租房均需要贴花。
②免租期
免租期间没有租赁收入,无需贴花,合同签订时按租赁合同总金额一次性贴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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