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例题,企业如何利用财务杠杆和长期负债来进行纳税筹划?
- 企业如何利用亏损结转进行纳税筹划?
- 那些帮助税收筹划人会受牵连吗?
- 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常用方法有哪些?
- 自然人股东间转让股权时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例题,企业如何利用财务杠杆和长期负债来进行纳税筹划?
解答这个问题,咱们先来搞懂财务杠杆吧。
财务杠杆是由固定性融资性成本引发的,财务杠杆大小的是由固定性融资成本和息税前利润共同决定的。
财务杠杆=EBIT/(EBIT-利息)
我们再来搞明白一个概念,就是负债的分类。负债分为经营性负债和金融性负债。经营性负债是由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例如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它们本身产生利息。金融负债是能够产生利息的,例如: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债券等。因此财务杠杆的中的利息是由金融负债引起的,当然也包括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等,这个利息是个广义的概念。
因此在纳税筹划时,由于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要考虑利息抵税带来的收益。同时,由于债务的增加,财务困境的成本也在增加,如果财务困境的不利影响超过抵税收益,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掩盖了抵税的收益,降低了企业的价值。
举个例子,某企业,EBIT=1000万,原有利息为100万,欲使用500万元的设备,不知采取什么方式进行选择,假如有三个方案:
1、 直接现金购买;
2、 按6%的利率向银行借款一年购买;
3、 按每年60万的租金租入设备10年。
很明显,只有上述方案2会引起财务杠杆。
方案1:
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500*16%=80万
企业所得税:按照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前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而不必以折旧形式分期计入费用,因此可以减少的应纳的所得税额=500*25%=125万。
财务杠杆=1000/(1000-100)=1.11
此方案会使企业因占用自有资金而丧失一定的机会成本。
方案2:
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相同,额外由于产生了利息,还可以再多抵减应纳所得税额=500*6%*25%=7.5万
财务杠杆=1000/(1000-100-30)=1.15
方案3:
增值税:有形动产租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每年60*16%=9.6万,10年可以共计抵扣进项税=96万。
每年的租金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60*25%=15万
该租金的收益如果不考虑时间价值因素,10年共可节税15*10=150万。
财务杠杆=1.11
综上,方案2在不占用企业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增加了利息抵税带来的收益,同样提高了财务杠杆。方案3在不考虑时间价值因素上抵税效益也非常明显,但是实际上,10年的期限应当考虑时间和通货膨胀所带来的因素。因此方案2在目前来看是最佳的,当然了,企业也要结合自身和市场等多方面的因素来综合评价。
以上观点仅代表本人想法,欢迎各位大神赐教。
企业如何利用亏损结转进行纳税筹划?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企业也可能会要面对亏损的情况,有了亏损就少不了亏损的结转问题。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这项规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纳税人可以通过企业对外投资和收益的控制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的规定,将能够弥补的亏损尽量弥补。做好亏损结转的税务筹划,可以帮企业减少亏损带来的负面影响。
这项利用亏损结转的税务筹划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在某个纳税年度发生了亏损,在这情况下企业应当在未来几个纳税年度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尽快的弥补发生的亏损;第二种情况是,企业之前的亏损已经完全弥补或者新设立的企业没有亏损可言,
这样的企业在未来纳税年度又面临着无可避免的亏损时,企业就应当先通过税务筹划安排企业亏损,之后再实现企业的盈利。两种情况的目的都是充分利用可结转的亏损来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税点点为大家举例说明一下:假设某新设立的企业A在2013年度亏损为2000万,企业在2014-2019年的各年度纳税所得额如图所示。
案例中需要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如下:
从上面示例可以计算A企业在2014—2018年五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400+350+450+300)=1800万元,并未将2013年的亏损完全弥补,因此这五个年度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在2019年A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为:600*25%=150万元。
而A企业在2018和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00万和600万元。如果A企业可以通过税务筹划压缩成本和支出将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提升到400万,而将压缩的成本支出在2018年开支,将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变为500万元。这个方案的2018年依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2019年A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为:500*25%=125万元。通过这项税务筹划可以帮助A企业节税2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年度亏损额,必须是根据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不能采用多算成本和多列工资、虚开招待费和其他支出等手段虚报亏损。企业必须正确地计算申报亏损,才能通过纳税筹划获很合法利益,否则,为了亏损结转而虚报亏损有可能导致触犯税法而受到法律的惩处。
税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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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帮助税收筹划人会受牵连吗?
对于帮助他人筹划逃税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据此前报道,帮助某星逃税的张某处以0.75倍罚款。
如构成逃税罪,以共同犯罪论处。
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常用方法有哪些?
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后采取综合所得进行计算后,对于高收入群体、自由职业者增加了更大的负担。他们更需要进行详细的税务筹划了。
以前常用的税务筹划方法有以下:一、用尽公积金限额进行纳税筹划,所谓的公积金就是指住房公积金选择用工资购买最高等级的公积金,以降低税前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对员工来说是一项福利,员工可以将公积金作为自己的一个存钱方式,也可以用来还房贷,是非常好的一种方法。如果,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比较的高,员工就可以多交一些住房公积金,这样自己拿到手的工资是会减少的,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降低。二:个人还可以通过购买国债、教育储蓄、商业健康保险等来进行避税。三: 多进行公益活动捐赠,有些法律规定可以对某些多参与公益活动的人允许适用一定的税收优惠;四:积极利用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误餐费发票等税收优惠来减少税前收入总额,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还有现在另外一种:个人独资企业(适用范围:服务业或者行业利润率较高的且没有成本票的企业,适合税务筹划的人群包含企业主、高管、股东、自由职业者、高净值人群、O2O分享经济平台及服务者)
适用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10%,16%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0
个人所得税:5%-35%
假设上海新光软件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下称A公司),年收入为2000万元,费用支出在1000万,利润为1000万元,
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下称B企业),将A公司的利润中的500万元转入B企业,税收筹划后具体节税效果比较如下
A公司利润500万部分
增值税:因为是公司利润不再涉及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个人所得税(分红):(500-125)*20%=75万元
合计:125+75=200万元
B企业
增值税:500/1.03*0.03=14.56万元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500/1.03*10%*35%-6.55=10.44万元
合计为:25万元
分析:不管B企业为小规模或者一般纳税人,其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A公司都可以用来抵扣,等于是A公司应该承担的增值税部分
的转移到了B企业,所以B企业实际担负的税额只有个税的10.44,那么算下来的税负10.44/500万=2.1%,B企业相对于A公
司节约税款为:200-10.44=189.56万元,节税比例高达189.56/200=94.78%。
自然人股东间转让股权时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梅梅谈税》专注于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助力企业合理、合规、合法进行节税税收筹划!
对于个人而言,税法上又区分自然人和其他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股权转让是按次征收,因此,相比较而言,个人股权转让的筹划空间会小一些。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税务筹划方案”。
常见的错误的税收筹划方案
1、阴阳合同。顾名思义,就是真实交易和提交给税务机关的是两份不一样的合同,典型的如用一份平价转让合同提交给税务机关。
2、虚假评估。在涉及到转让标的不动产占比较大的情形时,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3、不代扣代缴,不纳税申报。这也是一种“税务筹划”么?没错,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和工商等信息不通畅的情况下,在涉及个人股权转让中,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机构或个人没有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也不纳税申报,蒙混过关。
上述“税务筹划”不仅涉嫌违反公司法、会计法、评估法等,也都是有违税法的,是典型的违法筹划,这些方法之所以能够得逞,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二是金融机构资金监管有漏洞。
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途径
1、正当理由低价转让个人股权。何为“正当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给出的四个情形,典型的如: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2、股权低价转让,本质上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情形适合特定的企业,同时提交的材料应符合实际。
3、恰当运用“核定”法。67号文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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