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26条,取得身份置换金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改制时是负净资产,政府拨了一笔身份置换金,已记入“专项应付款”,但尚未支付,是否应立即就这笔款项交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先不缴所得税而在使用时冲减“专项应付款”,再将不需支付的部分交企业所得税?
公司取得的政府拨付的身份置换金,属于《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的核算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301 营业外收入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公司取得的这部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但在税法中,应构成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其他收入的“补贴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上均应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而不能仅将不需支付的部分纳税。
补贴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补贴收入,是指政府部门为了某种特定需要,通过财政分配向企业或居民提供的无偿性补助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将收入总额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补贴收入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不征税收入,也可能是应税收入,并非所有财政性补贴收入都是不征税收入。
如何判断政府财政补贴是否应当缴纳所得税呢?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司的这笔补助如果符合条件,就不缴纳所得税,单独设置科目核算补贴收入和市政公共设施费用。如果不符合条件,那就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取得身份置换金如何交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取得的政府拨付的身份置换金,构成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其他收入的“补贴收入”。应该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二十三条 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第三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第三十三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三十七条 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三十八条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二项或者二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四十一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第四十二条 税法第九条第四款所说的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是指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第四十三条 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第四十六条 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条 1994纳税年度起,个人所得税依照税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如何避免企业所得税收取过高?
近来媒体中讨论“合理避税”和“税收筹划”的话题比较热销,许多所谓财务公司和有心人士,为此出谋划策,乃至“如何少缴企业所得税”也成了题目。
实不讳言,本人是有近四十年税龄的专业人士,且曾长期从事过税务稽查工作。
我想问从事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朋友,您了解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么?您知道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普惠性政策么?您知道什么是税收风险么?
就企业所得税的话题,我愿与朋友们分享一下个人的观点:
1.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应缴的税费主要由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构成,但不仅限于这些税费。
2.企业所得税,简单的讲,从其纳税申报表中可以看出,是企业的收入减除税收法律法规准予扣除成本、税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然后再加减营业外收支后的企业利润净额,再乘上适用税率得出“应缴企业所得税”。
3.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我国企业一般所得税率为25%。
4.朋友们有必要了解现行的普惠性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微企业不超过年净利润100万元的,实际税负不足5万元;净利润超100万不超300万元的,实际税负不超20万元。(该文件有效期止2021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您公司的净利润是300万元,只交25万元企业所得税,不足8.4%。
另外,该文件还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朋友们有必要了解:为加快企业的产业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税务总局连续出台了若干“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政策,加速折旧必然减少交纳企业所得税;另外,“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企业新购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就是说,假如贵司本年预计净利润450万元,而生产经营需要新购一台价值480万元的设备,那么贵司净利润就会出现亏损,自然也就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目前,国家出台的诸如此类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常多,如此优惠的税收政策,很多朋友不去了解,一天到晚总算计少缴税,这就要注意税收风险了。
6.温馨提示:偷逃税款是有风险的。
“税收征管法”规定,被税务机关认定偷税的,除追缴正税之外,还要加征滞纳金,另外,税务机关还有加收50%至5倍偷税额罚款的自由裁量权。
我很欣赏英国著名的前财政大臣丹尼斯•黑勒的一句名言:避税与逃税的区别就在于监狱围墙的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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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成本低利润高?
感谢受邀回答。
对于居民企业的核定征收是有具体限定条件的,不是你想核定就核定,具体包括企业类型限定、符合法定情形限定。
1.企业类型限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以下类型的企业不能核定征收。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2)汇总纳税企业;(3)上市公司;(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符合法定情形限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总结:如果你公司不属于上述“1.企业类型限定”中的企业,且符合上述“2.符合法定情形限定”六种情况之一,税务机关才会进行核定。注意,这个核定企业不能申请,是否核定只能由税务机关决定。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怎么会缴纳几十块钱的所得税呢?
这是正规操作,没毛病,这也就是财会人员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税会差异。
这主要是因为会计核算利润的口径和企业所得税计算利润的口径不一致导致的,说得再简单一点就是会计算了下账,一年下来公司没挣钱,不需要交税。但是税务局认为你公司挣钱了,得交税,你说你是不是得听税务局的,去交税才对?
我们先说说公司会计利润是怎么计算得来的,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而税务局认定的利润(税法叫应纳税所得额)是怎么得来的呢?有两种计算方法:
1.直接法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
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看到差异没?从企业会计角度去看,赚来的钱要不叫营业收入,要不就叫营业外收入,反正都算收入,但从税务角度来看,企业挣来的钱是有差异的,有的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比如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还有不征税收入和减半征收的项目。
还有一个重要差异就是,会计和税务对一些支出的扣除是不一致的,也就是说会计认为这是企业的支出,而税务局认定不算正常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有人或许就会说了,凭啥就得按税务局的口径啊,我实实在在花钱出去了还不准税前扣除,这是税务局不讲道理!
还真不是这样,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假设有甲、乙两家一样规模的从事包装食品生产的两家公司,2019年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都是120人和1000万元,甲公司2019年取得收入400万元,发生成本费用等合法支出80万元,但是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万元,甲公司2019年度的会计利润总额为400-80-30=290万元;乙公司2019年度同样也是收入400万元,成本费用支出80万元,乙公司的会计利润就是400-80=320万元。
若税务局按会计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那么很明显,甲公司是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交企业所得税100×5%+190×10%=24万元,税后净利润为290-24=266万元。
而乙公司因为税前利润为320万元,不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应交企业所得税320×25%=80万元,税后净利润为320-80=240万元。
看出毛病没?甲、乙两家公司规模一样,收入、支出也一样,甲公司因不合法经营被罚款30万元后,反而符合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乙公司合法经营反而比甲公司需要多交企业所得税56万元,而有过违法经营的甲公司的净利润比乙公司反而多26万元!
这不是对违法经营的鼓励吗?这肯定不合理啊!
这就是税会差异的典型表现,因为有些支出,从会计角度来看,确实是真实发生了,但是从税法角度来看,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国家出台政策是从宏观层面出发的,为了鼓励企业合法经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等,弘扬社会正义,设置了不同的税收政策,都可能导致会计核算和所得税核算不一致的情形,税会差异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课题。
正是因为税会差异,才导致你说的公司明明没有利润,结果却交了几十块钱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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