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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会计分录,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享受的各种税收减免政策,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那么其账务处理方式直接决定了税收的处理,对于直接减免的税收是否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笔者经过整理及查阅,认为: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先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如果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就是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同时各附加税费也均免征。 二、接下来我们再看会计处理是否有相关的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会计处理中,小规模纳税仅使用二级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即可,就不要使用“减免税款”这个科目用来核算免税的项目,我会在后面告诉大家如何核算。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都是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来进行会计处理,除非有总公司或母公司采用企业会计制度,那么集团内的所有公司均要使用企业会计准则,我们先来看《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九条 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一)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二)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计量;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量。(三)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政府补助有了相关的会计处理,但是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款并没有在上述的政府补助范围内,政府补助范围应是企业实际收到了货币性或非货币性的补偿,比如先征后返的税款。这一概念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也有列举:属于政府补助的税收优惠是: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形式。类似的,企业常见的比如收到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就属于政府补助。因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款并不属于政府补助核算的科目,那么也就不必计入营业外收入中了。三、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在文件中,我们看出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税法中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要想满足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就需要同时满足上述的三个条件才行,这三个条件对于免征的增值税来说并不符合,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后,我认为在会计上不作为政府补助的范围核算,但是企业所得税属于财政性资金,需要缴纳所得税,那么账务处理是:在销售时可以有两种方式:1、记账,将免税转入营业外收入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免税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同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营业外收入2、不记账,用备查薄登记免税的金额,在企业所得税报表中填报入营业外收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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