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灵活就业人员女性多大年龄退休,江西九江灵活就业生育津贴怎么领取?
江西九江市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的领取流程如下:1.符合条件:首先,申请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在九江市范围内居住、工作和缴纳社会保险等。2.准备材料:申请人需准备好一些必要的材料,如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等。3.填写申请表:将材料准备齐后,可以下载或到相关部门领取《九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申请表》,填写完整并签名。4.提交申请: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一同提交到九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的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办理。5.审核审批:社保经办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政策和要求进行审批。6.发放津贴:经过审核通过后,九江市相关部门会将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发放到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领取流程可能因地区或政策变化而有所差异,建议具体情况以九江市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和要求为准。
2021年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返还?
2021年灵活就业养老金返还是4050的人员养老金才返还,因为4050是我们国家对困难人群而推出的一个社保优惠政策,这个返还的比例是按照你交养老保险的60%给予返还,返还三年,够条件的,男的50,女的40,都可以去社区办理4050社保返还的手续,带上身份证去社区办了一个《再就业优惠证》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就可以申请了,申请通过了以后。就可以返还养老保险了。
摆摊一天到底能挣多少钱?
摆地摊一天收入1000-5000信不信?新手一天也就几十元,好的几百,为什么差距这么大?主要有以下原因,最后一个是核心!
01.货源成本不同,但不是核心要素!
做餐饮的,尤其小吃类货源不是很关键,但是很重要,比如做鸭脖,鸭脖的进货渠道不同,价格差异很大,而口感也会差异很大!
02.货源品质不同,这个很重要!
货源的品质不同,决定你的顾客复购率不同!也决定你的销量如何,所以如何控制品质很关键!
03.制作手艺不同,这个是核心!
同样的原材料,做餐饮出来的口味却差异很大,主要是手艺不同,新手可能生疏!
04.老顾客的数量不同!
摆摊久了老顾客就多了,而且重要的是如何与顾客打交道,这个才是难以短时间学会的!
05.经营思路不同!
有的摆摊在前期都是努力做好,但是时间久了,却失去了初心,不在坚持卫生、原材料、缺斤短两,到时口味发生变化,失去了顾客!
06.位置真的关键!
有些位置就是人流量少,有的地方就是人流量大,做的早的都把好位置占了,没有好的位置,怎么做都会很辛苦!
总结:做什么都要坚持初心,慢慢就会受到大家认可,千万不要感觉一夜暴富,然后改行重新开始!做人真的很关键!
退休人员需要缴几年的医保?
谢谢邀请!类似题目之前回答过,再补充些。《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4〕111号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缴纳。缴纳基数每年六月核定一次,年度内不作调整。缴纳标准为:
(四)参保人员退休:
单位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符合法定的退休条件,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1.2005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医疗退休手续时,可直接变更,不再计算缴费年限。2.2005年7月1日后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医疗退休手续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须由用人单位按其退休时当月工资为基数和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实际缴费月数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不划个人帐户。
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参照单位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办法补缴。2.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不办理医疗退休手续,延长缴费至满20年后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
《盐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盐政发〔2009〕68号
第二十三条 参加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特殊工种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缴费年限包括1996年12月31日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府发[2012]45号
第十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其在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在本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的,参保单位和个人从其本人退休次月或享受基本养老金当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随单位整体享受统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保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的年限均为应参保年限,其应参保而实际未参保的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补缴。
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职工退休时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一次性补缴或逐年缴纳不足年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按补缴时规定的缴费比例和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执行。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并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退休或享受基本养老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在本统筹地区连续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要求的,可由个人一次性补缴或逐年缴纳不足年限部分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一次性补缴的医疗保险费标准按补缴时规定的缴费比例和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执行。对国有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的自谋职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缴费年限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9.1.1
第八条 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年限为满25年;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九府厅发〔2015〕12号
第四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个人身份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应同时达到15年以上的,方可办理医疗保险退休登记变更业务,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累计缴费年限是指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之和。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置换身份参保人员1995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他统筹地区转移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月1日以后或转入后实际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实际连续缴费年限。
《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发〔2015〕17号)2015.8.1
第十条职工退休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20年后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按规定补缴的,自次月起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南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试行)》2014.7.1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施行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退休后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足的,必须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比例(其中个人承担2%)一次性补足后,按补缴基数的2.9%划入个人账户,退休后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补足的,退还个人账户并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不再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雅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2015.9.1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按灵活动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按规定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或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不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雅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16.1.1
第十二条 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按以下规定执行。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在办理医保退休相关手续时,其调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的实际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应在批准养老退休当月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退休时间为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为准。
参保人员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时,达到我市规定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我市最低缴费年限的,应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连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缴足规定最低年限未及时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的,可予补办并补划个人账户以及补报相应医疗保险待遇,造成补充医保中断的,不再补报,并重新计算待遇等待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规定最低年限且在三个月内未及时补费和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的,属中断缴费,重新计算待遇等待期。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判刑服役的,判刑服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判刑服役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服刑前已缴清最低年限并办理医保退休的参保人员,刑满释放后享受退休医保待遇,不设待遇等待期;服刑前已批准养老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连续缴费至最低年限但未及时办理医保退休的参保人员,刑满释放后可补办医保退休手续,不设待遇等待期。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未批准养老退休的,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或批准养老退休,否则视为中断缴费,在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批准养老退休时已是中断缴费状态但累计缴费达到15年的,可办理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为一年。符合医疗保险跨险种转移的,待遇享受期按转移接续办法认定。
第十五条 《办法》第20条中“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新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人员是指经我市审批退休但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职)人员,本人自愿参保的,可在批准养老退休后半年内以其缴费之月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由个人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缴费满1周年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之前,市本级和各县(区)按当地政策已经认定的个体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继续执行。参保人员在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应一次性缴纳不足部分。补费办法如下:
单位参保退休一次性缴费的计算公式为:当年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按本人在职最后一月缴费基数×7.5%×应补缴费月数;未在当年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按本人最近一月缴费基数×7.5%×应补缴费月数,最近一月缴费基数低于本人在职最后一月缴费基数的,按本人在职最后一月缴费基数×7.5%×应补缴费月数。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一次性缴费的计算公式为:领取养老金当月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8%×应补缴费月数。
《齐齐哈尔市城镇医疗保险征缴管理办法》齐政办发〔2014〕80号2015.1.1
第三十七条 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
第三十八条 2000年11月以前参加工作,其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性达到25年,女性达到20年,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法定年龄的退休人员与参保人员在岗职工同等标准缴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其中办理退休手续时应连续缴费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按本人在岗现行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进行补缴。
统筹区外医疗保险关系转入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市统筹区内办理退休,且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前在我市统筹区域内连续缴费不低于10年,方可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2000年11月以后参加工作,累计最低缴费年限男性须满25年,女性须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且在办理退休手续前连续缴费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按本人在岗现行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进行补缴。
《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9.1.1施行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达到一定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条件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开始享受与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并建立个人帐户。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济南市政府252号令2014.4.1
第二十一条 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
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当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规定视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005年1月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均计算为缴费年限。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8〕120号
第十七条 缴费年限中既有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又有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的个体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按下列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办法》实施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二)《办法》实施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与住院统筹缴费年限合计达到15年,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其中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自愿一次性补足统账结合参保方式与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差额,使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办法》的规定,从办理补缴费用的当月为其新建个人账户,补缴年度的个人账户不补记。补缴年度计算公式为: 【(补缴年度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9.5%)-(补缴年度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应补交月数(应补交月数以第一次选择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年度起顺延计算。下同)(三)《办法》实施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达到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四)《办法》实施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与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年限合计达到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其中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不足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参保人员自愿一次性补足统账结合参保方式与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差额,使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达到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办理补缴费用的当月起为其新建个人账户,补缴年度的个人账户不补记。补缴年度计算公式为:【(补缴年度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9.5%)-(补缴年度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应补交月数。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1.5.20第二十七条 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累计满30年、女性累计满2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本条规定年限的,退休时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石政发〔2017〕2号2017.1.1
第十七条本市市区2000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于2005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医保的,从2000年7月1日起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医保费,补缴后2000年6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否则,2000年6月30日以前的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各县(市)、区的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
第十八条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应及时参保。本市职工最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最低缴费年限)为女满25年,男满30年,最低实际缴费10年。
第十九条参加基本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和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其参保身份变更为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按当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性缴足。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5.7.1第九条参加本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的,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的,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二)在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异地转移到本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360个月)、女满25年(300个月),且在本统筹地区的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180个月)。
第十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指从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在本统筹地区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包括按规定补缴后获得的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指在当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工龄认定政策的连续工龄,转业和退伍军人的军龄及从异地转入的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一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alsjs
九江社保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暂行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市属、县(市、区)属、庐山管理局属、驻市的中央部属、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在编的临时工)、退(离)休人员,在乡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均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到当地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在市、县(市、区、)由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各地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同级属地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的各项管理业务。浔阳、庐山两区范围内的中央部属、省属行政事业单位由九江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处管理。市医保处统一组织和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在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市和县(市、区、山)医保机构实行分级单独核算。
各级医保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市级政府有关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起草制订具体实施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三)编制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四) 对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确认;
(五)对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收费和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报表的填报汇总和向本级有关部门及上级部门汇报报表等各项统计工作。
(七)处理职工有关医疗保险的查询;
(八)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九)九江市医保处还应负责对下级医疗保险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和负责全市医疗统筹调剂基金的筹集、管理、并提出使用意见。
第四条定点医院应设立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工作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和积极宣传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和制度;
(二)负责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院对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接受当地医保机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五)向本级医保机构定期报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的各项报表。
第五条用人单位设立本单位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管理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制度,制定本单位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按时足额上缴医疗保险费用;
(三)建立本单位职工个人医疗收户台帐,做好个人医疗帐户的年度结算计算工作;
(四)及时做好本单位人数、工资总额增减情况及有关报表上报工作;
(五)负责申报职工医疗费用申报拨付手续;
(六)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
(七)办理本单位涉及医疗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六条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每位职工月均工资收入以及每位退(离)休人员月均(离)休费之和的10%。
以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指没有工资收入的)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月人均缴款额计提,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每月按时拨至当地医保机构。
第七条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先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起步,由用人单位从每月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为不过多增加职工负担,职工个人缴款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
退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并由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医保机构每月15日前开出医疗保险费用扣缴凭证送各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扣缴),各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拒付。愈期不缴纳者,从扣缴的次月11日起按日罚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项下,超过3个月未缴纳者,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当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银行帐号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医保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接受职工,在办理手续时,应了解其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凡有欠交、漏交保险费的,应由原用人单位缴清。否则,由接受单位为其补交。
第十条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医保机构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报《九江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退(离)休人员医疗保险花名册》和《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申报表》,并提供单位工资总额、编制及人员情况:
(二)办理银行托收业务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三)领取医保机构发的医疗保险证件。
第十一条各级医保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后,向缴交单位发《缴款证明》及收据,载明该单位参加保险的人数、缴交金额、缴交日期等,作为用人单位缴款凭证。
用人单位应将《缴款证明》公布张贴,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停薪留职人员缴纳的医疗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或聘用单位负担,由保留其工资关系的单位代收代缴。
第十三条职工因工作调动、死亡以及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辞职、辞退、除名、开除、劳教、劳改、自动离职、入伍参军等),应由原单位缴清其应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并及时收回《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和《医疗社会保险病历处方本》交医保机构办理转移、保管、注销手续。如不及时收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原单位负责承担。
第四章医疗保险费的管理和支付
第十四条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将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总额的一部分,记入个人医疗帐户,具体为: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45岁(含45岁)以下者按4%的比例计算,45岁以上者按5.5%的比例计算,退(离)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退(离)休费总额为基数,按5.5的比例计算,记入个人医疗帐户。
在乡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指没有工资收入的)按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的平均退(离)休费为基数,按5.5%的比例计算,记入个人医疗帐户。
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也记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总额中剔除记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和剩余部分,划作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各级医保机构为医疗保险对象建立个人医疗帐户,核发《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各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台帐。均用于记载个人医疗帐户收支情况,《手册》由职工本人保管,用于在定点医院就医时,记帐支出。
第十六条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在每年年初一次性记入。
职工所在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个人医疗帐户不予记载资金。
第十七条“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银行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个人医疗帐户的年末余额,按本年度比照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九条个人医疗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工作调动,个人医疗帐户随入转移。
(一)职工调剂本市、凭调动证明到医保机构办理注销、转移手续,其结余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随同转移或一次性退还给职工个人。
(二)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由单位到医保机构办理审核手续,交回《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由当地医保机构管理。职工重新就业时,由单位及时续办医疗保险手续。
(三)职工死亡后,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余额按《继承法》规定实施继承。
(四)职工在市内调动,由接收单位到同级医保机构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山)医保机构以及市直要按月将收缴的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5%上交市医保处建立调剂基金,统一管理,市医疗保险处设立“医疗保险调剂基金”专户,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职工就医所需医疗费用,首先个人医疗帐户支付,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由职工个人自付,个人自付超过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5%以上时,方可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退(离)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即可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
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的,个人仍要负担一定比例,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进行计算。各类人员个人自付比例见表1。
第二十二条在校大学生(不含自费生)仍按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由学校包干管理,但个人需自付10%的医疗费。
第二十三条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人体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心脏起搏器、肾透析及转外地就诊的,根据《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个人先自负一定比例的医药费后,再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经国家认定的“特殊病种”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及经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鉴定确认的后遗症,所需医疗费用,全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特殊病种”的范围规定见《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工作或居住在异地的在职和退(离)休人员,就医所需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符合支付规定的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医保机构申报办理审批、拨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本》应妥为保管,如有遗失、损坏等,本人应及时到医保机构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上述证件遗失期间,遗失就诊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章医疗管理
第二十七条实行定点医疗,定点医院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由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确定。
第二十八条职工可持医保机构审核的定点医院开出的复式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第二十九条根据就近医疗的原则,以用人单位为整体划分定点医院。市直单位的定点医院由市医保机构按照单位办公地址划分;异地工作和安置居住的人员,应在当地就近确定一所公立医院,由用人单位报当地医保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职工就诊必须凭当地医保机构颁发《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本》在定点医院专用挂号窗口挂号、实行诊察、审核、划价、记帐收费、取药、住院一条龙管理。
职工需住院医疗,凭医院入院通知单、单位证明到审核服务处领取《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在定点医院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
继续坚持四专四定四把关制度(专用病历、专用复式处方联单、专用挂号窗口、专用记帐收费处;定室就诊、定项检查、定量用药、定台审核;医务人员把好处方关、财务人员把好记帐收费关、药剂人员把好划价发药关、医保人员把好转诊转院关)。
第三十一条病人因急诊不能赴定点医院就诊,可在就近医院临时急诊,凭急诊证明报销一次性医药费。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转诊转院审批以及药品管理和费用开支范围等制度。(在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未公布前,仍按原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执行)。
转诊转院不得转往部队医院(171医院除外)、厂矿医院,非全民所有制医院,各类社会办的专家门诊和诊所、中外合资医院。
第三十三条定点医院必须将所开药品及所作的各项检查治疗,一律记在病人门诊病历及住院医嘱上。
第六章医疗保险的结算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职工在定点医疗门诊就诊的费用,由定点医院收费记帐处在《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上“个人医疗帐户”栏目记载支出、核减总额,由定点医院收回《复式处方结算联》(第二联),作为记帐凭证。
个人医疗帐户金额不足支付时,由职工现金交费,将《复式处方结算联》和现金收据交付给本人。
职工在定点医院住院就诊的费用,由定点医院住院处先在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上记载核减,“个人医疗帐户”金额不足支付时;在职人员应先全额自付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5%的现金,超出5%以上部分,由定点医院住院处,按规定比例进行记帐和收取病人自负部分现金;全免人员由定点医院住院处进行记帐。定点医院住院处应将病人住院费用总额全部在《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逐项记载,并收回病人《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作为记帐凭证。
特殊检查和治疗以及在市内转诊的费用,原则上先全部由就诊人员自付现金,以后到医保机构审核报销。
各县(市、区、山)市直有条件的管理工作好的单位、地处远郊的单位,其就诊结算方式,经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处批准,可另定。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机构的结算:每月10日前,定点医院将上月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支出和住院医疗费用分单位汇总填表(一式两份),连同《复式处方结算联》、《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住院病人医疗费用复式分户表》报送医保机构,审核拨款。拨款按审核后的总额的90%,拨给定点医院,其余10%作为定额管理保证金在年末根据定额结算情况再行拨付。
第三十六条各用人单位在每月15日前,到医保机构取回本单位就诊人员《复式处方结算联》、《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回本单位记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台帐上。
年末,单位经办人员根据台帐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上的年末作余额核对,签上余额数字,计算利息后报医保机构审核。
第三十七条职工门诊现金支付的费用报销程序:
在职人员个人现金支付超支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5%以上部分和退休人员现金支付部分,由本人将《复式处方结算联》和现金收据交单位经办人员,每月统一到医保机构按规定比例审核报销。
急诊、出差探亲就诊、经批准转诊转院、特殊检查和治疗等,按照上述规定统一到医保机构审核报销。
第三十八条按上年度公费医疗人员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平均住院日、平均床日费标准,对定点医疗进行定额管理。
当实际支出低于额定标准时,节余部分全部奖给医院;当超出标准幅度在30%以内,定点医际应负担超出标准部分的30%,当超出标准幅度在30%以上时,其超出30%以上部分由定点医院负担70%。
第三十九条职工由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开支过多而影响家庭基本生活时,由职工所在单位从福利费中提供适当补助。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