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税发票查询入口专票查询,自然人代开可以免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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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关于增值税方面的税收政策,该公告指出从4月1日起,凡是适用于3%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免征增值税,这对小规模企业来说又是一项利好的政策,不过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免增值税的只限于开普票,如果开具专用发票,则是恢复到3%进行征收增值税,对于需要开具专票的企业来说,可能就不是特别好的消息了,那么这时就有疑问了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那自然人代开会免增值税吗?对于自然人代开,大家应该都是比较熟悉的,常规来说自然人到税务机关进行代开是按照20%到40%的税率进行缴纳个税,基本都是按照劳务报酬的形式进行缴纳的,对代开的个人老说,也是一笔不小的税额,所以就有了委托有产业扶持政策园区进行代开的模式,委托园区代开是按照0.5%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加上增值税、附加税等,综合税率也只需要2.5%左右,这个消息一出来就有人开始关注,特别是自然人代开业务比较多的小规模团体,如果自然人代开的增值税也免征,那最终的税率就只需要1.5%左右,那代开团体就又节省了一笔税金。就目前而言,是没有明确的政策指出自然人代开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所以目前企业如果考虑代开还是按照综合税率2.5%进行缴纳的,但对比按照劳务报酬进行缴纳还是要节省很大一部分税金的,所以就算最后自然人代开不免征增值税,对代开发票的团体来说损失也不算太大。无论是个人还是其他进行自然人代开,在进行自然人代开时,都要提供实际的业务合同进行代开,委托园区进行代开,可以保证代开人的利益最大化,税务机关完税后会开具发票,同时也会出具完税凭证,在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就不需要重复缴纳个税了,而且委托代开不需要本人到场,只需要在线上提供相应的需要代开的资料,就可以快速的开出对应的票据。我把别人的发票丢了你觉得怎么办?
01
没了怎么办呢?还能怎么办,按规定处理呗。发票丢失的不同处理方式
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之前在向税务局提交报告时还需要先登报挂失,现在登报这个事项已经取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然,现在丢失发票报告也非常简单,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以四川地区为例: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
第二步、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
第三步、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即可。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有一个文件做了具体处理规定,这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9号文。
当然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梳理。
那么处理流程就是,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具体情况出具相应证明。
具体来说,就是如图所示:
其实也并不复杂,简单的说就是,两联的东西,你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你都丢了那还需要税务局出个证明。
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流程,在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还是有差异的,具体表现在哪里呢?
比如:个别地方并没有严格要求必须报告,有些地方也不会罚款,而就算要罚款,罚多罚少也各有不同;北京甚至取消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等等。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就没有特别的文件规定了,既然没有,那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做呗,理论的流程也就是报告-处罚-出具相应证明。
对于这个具体相应的证明,税务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各省税局没有特别的要求,我们账务处理可以参照《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1.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简单的说就是,税务不要证明,你得让开票方给你一个证明。
其实发票丢失的处理一直以来就存在诟病。其实在目前的信息系统管控下,即便是发票丢失,企业的发票管理系统,税局的发票查询系统都有记录,对于企业的入账、抵扣并不会有太大影响,你比如抄报税证明,存在的意义其实就并不大了。
这次把登报这一麻烦事彻底取消,着实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希望发票丢失的处理规定还会越来越简便。
02
但是,小编要提醒大家的是,不管有多麻烦,千万不要胡乱处理丢失的发票,特别是下面这些所谓“妙招”,更是不可取。
很多业务人员丢了发票,直接回公司就要财务重开,财务说不能重开,要挂失,然后还要开证明,业务一听,咋这多事呢?不就一张发票嘛,你直接作废重新开一张不就得了嘛。
你还别说,有些会计人员就听进去了,对啊,我为什么不作废啊,当月的我直接开票系统作废重开,至于跨月的丢失我还可以红字。
然后出现以下“招数”,其实都是不行的。
“招数1” 发票当月丢失,销售方直接系统作废,然后重新开具给购买方一张。
此招确实好用,销售方不报告税务局了,发票也重新给客户开了,省时省力,业务大拇指比起,多好啊。
定性,这属于违规作废发票行为。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收齐联次后作废处理
没有收齐联次或者没有确认对方是否勾选认证的前提下就作废专用发票,而对方又认证抵扣了属于违规作废行为。
税务局会以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招数2” 发票跨月丢失了,没法作废了,系统不支持,好了,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掉丢失发票,然后开具新发票给客户。
定性:这属于违规开具红字发票的行为
首先红字发票必须在特定情况方可开具,那就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其次,对于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的情况,必须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
你联次都没收回,你就开具红字实属违规。
红字发票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随意开具,随意冲回,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会对纳税人红字发票进行事后抽查,如果不是因为上述原因随意开具红字发票的会给予处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请专票代开?
目前国税网上代开发票,还不支持邮寄配送,办税人员带上身份证,到税务局自助机上可以领取代开的发票。
我也是上次等待邮寄一周未果,去税务大厅咨询的。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透露了什么信息?
这次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信息量很大,作为纳税人必须关注。
2021年1月8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总结了2020年和“十三五”时期税收现代化建设成绩,研究“十四五”时期税收改革发展思路,部署了2021年重点任务。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持续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
这个政策对纳税人来讲非常关键。
1,尚未到期的税务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2、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优惠政策如需要可研究继续执行;
3、进一步根据需要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政策已到2020年12月31日到期,但目前暂可继续执行。下一步肯定会出台正式文件,政策有望延续至2021年底。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会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进一步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让政策红利惠及更多纳税人。
最近几年,咱们国家的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说非常多,效果也非常明显。
2018年全年减税降费规模约1.3万亿元人民币。
2019年全年减税降费2.36万亿元,所有行业税负均不同程度下降。
2020年,新增减税降费超过2.5万亿元。
这些减税降费政策,惠及到各业各业,特别是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等,支持力度更大。
2020年,为应对新冠疫情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国家前后出台了大量的减税降费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具体包括以下12项:
1、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2、支持物资供应(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3、鼓励公益捐赠(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4、支持复工复产(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第二、稳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推进信息化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
电子发票在我国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相关技术目前已经趋于成熟。所以总局提出,要建成并上线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逐步稳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
2012年5月份,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获批开展电子发票的试点城市只有5个,分别是重庆、南京、杭州、深圳、青岛。
201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2015年8月,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系统与各地已推行的电子发票系统进行衔接改造。试点地区 8月1日起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201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各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020年9月1日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在宁波、石家庄和杭州新办纳税人中先后开展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
2020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这些地区开出的电子专票全国范围内皆可接收使用。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3个地区前期已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也同步扩至全国。2021年1月21日,在其余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发票的电子化,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作为纳税人,对此必须予以关注。
第三、切实强化精确执法,增强税务执法的规范性统一性。把准执法尺度,创新执法方式,坚决防止和纠正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持续深化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促进税务干部廉洁从税。
这条是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但同样惠及纳税人。
比如: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2020年,在长三角一市三省,对首次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采取不处罚的措施。当年7月,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该《清单》包括纳税人和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未按规定报备财务会计制度、软件及银行账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办理 纳税申报等18项被列入“首违不罚”事项。
前段时间,安徽省怀远县违反减税政策增加企业负担等问题被通报,主要原因是怀远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应对疫情影响加强协税护税”名义干扰税收征管秩序,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准入门槛,恶意截留工程款项,严重增加企业负担。加强税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专业素质,增强执法的规范性,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出现。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的工作报告,内容很多,信息量很大,建议大家有时间好好学习。
电子增值税专票怎么认证?
(1)检查税控设备抄报税是否成功,抄报数据和填写数据是否正确,是否是一整月数据(如小规模按季申报则填写申报属期季度的数据);
(2)若抄报税已经成功,可检查是否有其他税控设备(分盘),如有多个税控设备,需将所有税控设备抄报完成后再申报,若只抄报了一个,申报时也会有此提示;
(3)检查抄报税确定成功申报还有此提示的,可点击【重置申报清册】以及填表界面右上角 【重置】,重新填写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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