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有什么优惠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有影响吗?
“月报”改“季报”,准备的描述应该是从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这种申报方式的改变 对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有影响吗?答案是:肯定有影响,而且影响不小。最主要的影响就是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力度更大了。
按照国务院1月9日会议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后来又解释,如果按季度申报,免征增值税的上限则可以提高到30万元。再加上城建税、教育附加等附着在增值税上的税种,这可是实打实的减税红利!
从上面的政策措施可以知道,如果是按月申报,那么只能适用每个月的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你某个月恰巧有那么几笔业务,并且超过了10万元,那么这个月就需要全额征收增值税,再加上城建税、教育附加,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而另外两个月,如果没有收入或者收入少,当然可以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合计一个季度不超过30万,按月申报的模式下,你还是要缴纳了一定的增值税。
如果换成按季申报,即使某个月销售收入超过了10万元,只要在这个季度内合计没有超过30万元,那么就可以全部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再加上城建税,教育附加等其他税种,那么每个季度最高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将近1万元,这个还是很诱人的,所以说,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对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还是有很大影响的。
撰文:左刀三爷 积累数十年的财税实务经验,加上条理清晰的通俗化讲解,为您解疑释惑!如果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敬请关注,多多点赞,多多转发,😊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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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4日联合发布通知,即:财税【2018】33号文件;同年4月20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2019年1月19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从通知和公告中可以看出以下几项重点内容: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四号,又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期限延至2019年12月31日。
该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年应税销售额未满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从通知和公告中可以看出:原规定的,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应税销售额50万元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税销售额80万元标准的相关规定已经废止。在2019年12月31日前,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税收业务的实际操作层面应当注意以下一些内容:
一、在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二、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一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转登记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在会计实际业务中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
四、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五、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且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在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会遇到一些具体的业务问题。例如:转登记前的销售折让、退回涉税事项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下期起发生的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以抵减的,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
2.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如遇到其他特殊情况如: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属于开具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强调的是:
1.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重点关注“原适用税率”。
2.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计算调整一般纳税人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其产生的多缴或者少缴税款,不要求纳税人调整填报之前的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要求纳税人将计算调整的结果,填列此类业务发生的当期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即可。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某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10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2019年3月份,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计算,应缴税款10万元。而3月份发生了一笔销货退回,所属期为2018年10月份,经计算调整是多缴税款3万元,那么直接在该纳税人计算3月份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计算填列应纳税额时抵减3万元,即应缴税款:10-3=7(万元)。
3.上述所列各项政策法规,仅适用于2018年5月1月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转登记纳税人。税务法规的时效性,也应是纳税人关注的重点。
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什么优惠?
一般纳税人享受到的优惠政策还真是不多。
现行最新的政策是财税2019 13号文件中,如果一般纳税人属于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执行20%的税率,实际税率为5%,应纳税所得额在100-300万之间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的税率为10%。
首先要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同时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至于其他的优惠政策,都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是不是感觉一般纳税人不像是祖国母亲的亲生儿子,而像是领养的孩子啊。
其实我认为对于一般纳税人最好的优惠就是可以抵扣。进项抵扣销项,一般纳税人可以控制到低于3%的税负。小规模纳税人增收率就是税负率,是没有办法可以调节的。举个例子来说:
比如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和一般纳税人乙公司销售同一批货物,金额1000元,甲公司的增值税为30元,税负率就是征收率等于为3%,但是乙公司呢,1000*16%=160元只是销项税,并不是增值税,因为进项是可以抵扣的。
如图,当购进取得900元增值税专票的业务时,税负为1.6%,是低于3%的。
当购进取得800元增值税专票的业务时,税负为3.2%,是高于3%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购进时能够方便取得专票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身份比较合适,如果不能取得专票,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合适。但是并不是说一般纳税人有没有优点,比如交易对手更容易选择,有出口业务的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小规模的身份在出口业务上就有点尴尬了,只能免税,就享受不到退税了。各有好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筹划。
一般纳税人所要的费用票包含哪些在内?
一般纳税人所要的费用票包含工厂是日常用品(如笔,簿,打印低等),车票、飞机票,机械维护、维修费,厂房租金,吃饭费用,电话费等。 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每种税收都有各自的纳税人。纳税人究竟是谁,一般随课税对象的确定而确定。
例如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其纳税人是有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其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
同一种税,纳税人可以是企业、单位和个人,如增值税,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纳税人是企业;个人销售的产品,纳税人就是个人。同一种税在不同历史时期,纳税人也可能发生变化,如农业税,农业合作化前是个体农民,农业合作化后是农业生产合作杜和后来的生产大队,后来主要是农村乡村基本核算单位及承包人,全国取消了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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