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四种方法例题,固定资产的金额超过多少元才要提折旧?
只要属于固定资产,无论是价值是多少,都需要进行折旧。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定义,固定资产是:
一、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
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2014年初,固定资产折旧的内容有所改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月与次月分录
当月不计提,次月计提。当月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计提,以前的设备需要计提。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变化?
情况一:公司在2015年1月规定围墙的折旧年限由20年延长为50年,预计净残值率保持8%不变;
(1)某围墙1994年12月入账,2014年12月,提足折旧;
已经提足折旧,不用处理
(2) 某围墙1995年12月入账,2015年1月尚未提足折旧;
原剩余折旧额=原值*(1-8%)/20,将原剩余折旧额在剩余31年(30+1)内分摊,则2015年1月起每月折旧额=原值*(1-8%)/20/31/12
情况二:公司在2015年1月规定围墙的折旧年限由20年延长为50年,预计净残值率由8%调整为5%;
(3) 某围墙1994年12月入账,2014年12月提足折旧(按8%净残值率);
已经提足折旧,不用处理
(4) 某围墙1995年12月入账,2015年1月尚未提足折旧;
原剩余折旧额=原值*(1-8%)/20,将原剩余折旧额加上净残值率降低而增加的折旧额,再在剩余31年(30+1)内分摊,则2015年1月起每月折旧额=[原值*(1-8%)/20/31/12+原值*(8%-5%)]/31/12
需要注意的问题:
1、残值率的问题
会计上一般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其中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税务处理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也就是说,税务处理上不允许变更残值率,如上面“情况二”,会计上残值率变更为5%,税法上依然为8%,那么就会产生“税会差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请参考我的一篇头条文章:《固定资产到底要不要预留残值,预留多少比例残值?》https://www.toutiao.com/i6721628882820153870/
2、频繁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虽然会计准则上允许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但是,应当考虑本次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后,以后再次变更的可能性,如频繁地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能有操控利润的嫌疑。
暂停计提折旧的五种情况?
不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要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财产,不得计提折旧。
我国准则规定,除下列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①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③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④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⑤处于更新改造过程中的固定资产。
⑥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除上述情况外,均须计提折旧。
应计折旧的7种特殊情况(下列情况均需计提折旧):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不需用固定资产
④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后调整资产价值,但不调原计折旧)
⑤因经营任务变更而停用的固定资产
⑥因季节性经营而停用的生产设备
⑦因修理而停用的设备(属于资本化除外)
扩展资料:
当月新增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下月开始不计提。
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恰恰相反:
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注意问题:
1.注意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a.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b.按照规定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c.处于更新改造过程中的固定资产。
2.未使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也要计提折旧。
3.注意再计提固定资产这就是应考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注意折旧期间跨年度时年折旧额的确定。
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大小受计提折旧基数、净残值、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简称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简称税法)分别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作了相应规定。
只有把握固定资产计提旧的因素,才能保证计提的折旧额正确,纳税不受影响。现就影响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各因素分别从准则、税法作以比较。
全面把握
为什么要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1.原因:
对于企业来说,有一个简单的公式,收入-支出=利润,固定资产实际上也是企业花钱买来的,所以也是一种支出,但是往往这种支出金额很大,而且受益期很长,如果将此支出一次性计入某个月,会导致当月明显亏损,而实际上当月从该固定资产得到的受益不会这么多,同时,其他受益的月份,又没有体现应有的支出,所以,将固定资产入账后,在受益期内平均其支出,按月列支,这就是固定资产折旧理念的来源了。
2.好处:
企业的固定资产长期参加生产经营而仍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但其价值将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逐渐转移到生产的产品成本中,构成了企业的费用。因而,随着固定资产价值的转移,以折旧的形式在产品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
折旧也是一种费用,只不过这一费用没有在计提期间付出实实在在的货币资金,但这种费用是先期已经发生的支出,而这种支出的收益在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有效使用期内体现,无论在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计提折旧都是必需的!因此如果不计提折旧或不正确的计提折旧,都将对企业计算产品成本或营业成本计算损益产生错误的影响。
3.概念: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4.折旧方法: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多种,基本上即可以分为两类,即直线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不同的方法.企业折旧方法不同,计提折旧额相差很大。
企业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购买的设备的折旧如何核算?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购买的设备其折旧的的核算,建议从以下4个方面考虑:
一、固定资产的入账时间如果购入的设备是购建固定资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需要安装,那么该设备计入“在建工程”待购建的固定资产完工后一起计入固定资产;如果不需要安装,则在固定资产购入当月一起入账固定资产。
如果购入的设备不是购建固定资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则在购入当月入账固定资产。
二、计提折旧的时间和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在入账的次月计提折旧。
折旧的方法,有匀速折旧方法,如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有加速折旧方法,如双倍余额法、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
三、折旧的账务处理折旧的去向有三种:计入制造费用,转入到产品;计入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不符合资本化))以及其他业务支出(出租),转入当期损益;计入在建工程、研发费(符合资本化),转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四、一次性折旧,当期全部费用化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一次性折旧,当期全部费用化,是税法的要求,这种要求实质上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一个优惠政策,而不是会计的要求。
会计的要求,进行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等,仍要要按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折旧。当然,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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