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收入会计准则原文,按照税务规定来做账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来做账?
-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规定的收入是指什么?
- 新收入准则下的现金折扣该如何处理?
- 现在的会计准则下是用先进先出法还是后进先出法?
- 新收入准则下如何分摊交易价格?
新收入会计准则原文,按照税务规定来做账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来做账?
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依据,而税法是企业计算和缴纳税金的计算依据。应该说,企业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内容是不同的,对业务处理的原则也是不同的。企业按照税法对企业的经营结果进行核算是错误的。
我们知道,企业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企业如果是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会计处理;而小微企业可以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的业务交易进行会计核算。那么,企业无论是大中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都需要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毕竟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内容与税法规定的内容有一定的偏差。现实中,确实有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但这种做法很难准确核算企业的经营结果,而且涉税事项的计算和缴纳同样难以满足税法的要求。
一、收入的确认是不同的。既会计收入与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有区别的。
比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或员工福利时,会计上是不确认收入的,但税法却要求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二、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也有不同。会计确认成本费用时,执行的是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只要是真实业务交易发生的支出项目,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和业务凭证,都可以根据经济业务发生的实际,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比如,由于多种原因,导致企业无法取得发票,那么按照会计处理的原则,需要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当期;而税法规定,如果在汇算清缴前不能取得发票,则需要做纳税调整。
而企业如果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业务处理,则企业核算的经营结果,以及反映的财务状况是不真实的,也不准确,存在明显的偏差。
另外,按照谨慎性原则对企业资产价值的确认,采用市场价值与成本孰低,并按准则的规定提取跌价准备或损失准备,而税法也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需要做纳税调整。
三、有些会计处理事项,税法上是不需要进行处理的。比如,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或将现金存入银行,以及企业向银行借款、还款等相关的业务,税务上是不需要进行处理的,但会计上是需要进行记账和编制财务报表的。
税务上需要处理的事项,主要与增值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的涉税处理相关;而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相关的业务内容,还是需要通过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记账和财务报表进行反映。
总之,企业做账是不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的,而是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来进行核算等会计处理。否则,不仅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结果和财务状况,或许还会对涉税事项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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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0日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规定的收入是指什么?
感谢邀请!
其实,《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收入的定义保含三个要点:
1、收入是指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
2、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3、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
这三个要点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
1、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收入,是指销售商品,这里的商品是广义的,包括工业、商业、金融、服务业等等实现的收入;
2、还有一部分收入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比较特殊,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其他综合收益
这种情况也会导致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同时增加,这也是收入的范围。公允价值增加真正实现时,其他综合收益就变成了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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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的现金折扣该如何处理?
2017年收入准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对于折扣,新修订的准则有专门的条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 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 多项履约义务。
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 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按照前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
首先我们要知道新准则要求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说白了就是一个合同约定了几种商品,几种服务,每一种商品和每一种服务都分别属于一项履约义务。
其次,我们知道每一种商品或服务肯定是有自己单独的一个售价,如果几种商品或服务在一个合同中约定,合同总金额可能是等于每种商品或服务单独售价之和,也可能是小于这个数值,如果小于这个数值,那就说明合同有折扣。
我们分几种情况来讨论:
1、如果整个合同只有一个商品。
这个时候很简单,合同金额是多少就确认多少收入。
2、如果整个合同中有三个商品A,B,C,A单独售价20,B单独售价50,C单独售价30,合同总金额80,且明确约定B和C捆绑销售的售价为60。
这个时候很明显合同是存在折扣的,而且很明确这个折扣与B和C有关,那么我们需要将折扣价在B和C之间进行分摊,以确定B和C的交易价格。由于A单独售价是20,从合同中也能看出来合同约定的A的交易价格也是20,所以确认A的收入就是20。剩下的合同价格60需要在B和C之间基于各自的单独售价分摊,计算可知,B应分摊的交易价格为37.5(50/80*60),C应分摊的交易价格为22.5(30/80*60)。所以确认B的收入为37.5,确认C的收入为22.5。
3、如果整个合同中有三个商品A,B,C,A单独售价20,B单独售价50,C单独售价30,合同总金额80,但是无法区分合同折扣归属于哪种商品。
与第2点确定B和C的交易价格方式相同的方法,将合同价格80在A,B,C之间基于各自的单独售价分摊,计算可知,A应分摊的交易价格为16(20/100*80),B应分摊的交易价格为40(50/100*80),C应分摊的交易价格为24(30/100*80)。所以确认A的收入为16,确认B的收入为40,确认C的收入为24。
所以,折扣在新修订的收入准则中,直接作为收入处理,不再单独确认为财务费用。
现在的会计准则下是用先进先出法还是后进先出法?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第1号,第14条规定,存货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计量实际发出成本。
这其中不包括后进先出法。所以是不可以用后进先出法的。
新收入准则下如何分摊交易价格?
新收入准则下如何分摊交易价格
一、分摊合同折扣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业务之间进行分摊。合同折扣在实务中很常见,比如超市以组合促销的形式卖洗发水和护发素,单独购买洗发水和护发素需要支付的价格就比组合购买的价格要高得多,组合购买就构成了合同折扣,销售商需要就组合交易价格分摊至洗发水和护发素中确认收入。
【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向甲购买AB产品组合,总价款200万元。A产品和B产品在市场上均有单独售价,A售价180万元,B售价45万元。
在本案例中A、B应分摊交易价格为:
A=180÷(180+45)×200=160(万元)
B=45÷(180+45)×200=40(万元)
二、分摊可变对价
合同中包含可变对价是指当前的交易价格还无法确定,此时企业应按照预计的价格入账。需要注意的是可变对价是与整个合同相关,还是仅与合同中的特定组成部分相关,企业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履约义务。这种可变对价经常与特许权的交易相关,比如购买企业将使用特许权取得的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买价。
【案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向甲购买一项专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合同约定,专利技术售价为200万元,乙公司需将使用商标使用权收入的20%交付给甲作为买价。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在市场上均有单独售价,专利技术售价200万元,商标使用权售价100万元,甲公司预计未来商标使用权收取的价款为100万元。
在本案例中,专利技术为固定对价,可变对价仅与商标使用权有关。甲公司预估收取的价款与商标使用权的单独售价相同,因此应将可变对价全部分摊至商标使用权的交易价格。
三、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
交易价格发生后续变动,要区分合同是否发生变动。合同未发生变动的,按合同开始日的基础将后续变动分摊至各履约义务,不得因合同开始后单独售价变动而重新分摊。
若是合同变更导致价格变动,要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判断价格变动和哪一项相关,按分摊可变对价处理;
(二)先以原合同单独售价分摊一次,然后在合同变更日将未履行义务的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为基础二次分摊,这种情况将合同变更日后的合同视为一项新的交易;
(三)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这种情况是将变动的价格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
以上就是新收入准则下分摊交易价格的总结,企业在进行核算时应注意合同交易形式,坚持相关性原则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本文由东奥会计在线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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