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公司没有成本怎么避企业所得税?
- 高收入个人如何做好税收筹划?
- 如何应用股权设计进行税务筹划?
-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 年入百万的网红是如何进行税收筹划的?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公司没有成本怎么避企业所得税?
企业没有进项发票,该如何节税。企业购销货物,必须开具发票来确认收入,一般情况下,发票有两种,一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另一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两种发票开具要求不同,其作用也不一样。
一般纳税人企业1、看能否适用简易征收
一般纳税人没有进项发票而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也是3%或者5% ,和小规模征收率相同,但一般纳税人没有起征点优惠,小规模纳税人10万/月、30万/季免征增值税这个优惠力度很大,因此,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即使申请简易征收,税负也是要高于小规模纳税人。
开具发票环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布的便民办税措施,全部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受行业限制,因此和一般纳税人没有区别。
2、看能否转小规模纳税人
这个操作就是得有一个前提,就是从你申请之日起往前12个月里,你的总销售额不能超过500万元,如果超过这个数字,税务局的金三系统会监控你不得转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你在2019年没有转登记过,而且累计12个月的收入也为超过500万元,那么你就可以去税务局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你的税点就为3%了,可以大大缓解你作为一般纳税人没有进行的痛苦。
3、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区,不仅最节税而且合理合法。这里以把企业注册到我工业园区为例。
案例分析:
北京某实业公司: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为例,对企业的扶持数额如下:
增值税奖励1000*50%*50%=250万
企业所得税奖励1000*40%*50%=200万
2000万税收,可获得450万的扶持奖励
小规模企业1. 分析没有进项票的原因。
造成没有进项票的成因往往是比较复杂的,所谓的对症下药首先是要找到“症结”的所在。一般的问题可能会涉及到以下一些:
(1) 没有进行供应商的评估和管理:如果上游大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开票意愿低,那么很有可能会造成企业缺票的情况;
(2) 没有梳理业务流程:进项票的来源是比较广泛的,有集中的材料采购,也有分散的员工差旅,有大额的服务费用,也有零星的运输,因此,要分门别类去看,到底是差在哪个环节;
2. 没有进项票的处理措施。
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万能法,企业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量体裁衣,制定出符合自己企业情况的方案,来降低没有进项票的影响。具体来说,可以包含几个重要步骤:
(1) 梳理出没有进行票的项目。
如前所述,是采购材料没票,还是员工差旅没票,亦或是劳务费用没票。按照缺票的重点次序,做出统计。
(2) 对于特殊事项,进行特殊的安排。
比如有些企业有帮客户垫支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要制定相关流程,让客户将发票送回。又或者企业有很多劳务人员,因开票成本高,而不愿意开票,那么要做好人员的安排,是成为自有员工,还是用外包的形式来开票,都需要做好规划。
(3)合理运用核定政策
对于缺少进项或成本票的企业可以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核定征收。
案例分析:
某建筑设计公司,2016年收入总额800万,成本200万,企业所得税税率25%,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将利润600万全部业务分流到个人独资企业,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开票额限制为500万,这时就需要按查账征收计算
按照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
假设业务分流500万到个人独资企业则按核定征收计算:
按照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500万*1.5%=7.5万
节税高达140余万,节税比例高达90%
总结税务筹划是一个事前行为,而不是事后补救措施。其次,税务筹划是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不搞违法乱纪的事。最后,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是避免涉税风险、降低税负。
高收入个人如何做好税收筹划?
总之,税收筹划是提升企业税务管理水平,规范政府部门税收执法,促进经营者依法治税,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至关重要保证。税收筹划有利于减少企业经营风险,节约企业税负,同时也有利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国家扩张财政收入,促进在我国税收中介机构的长足发展。企业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的风险分析税收筹划过程中,因为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所在环境的不确定性而给并购企业税收筹划计划方案带来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并购企业税负最小化目标得以建立的潜在危险性。并购税收筹划通常是先于企业并购行为而得以确认的预先决策行为。
因为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和时效性,企业因此没法预先对各种影响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信息和条件保证完全的准确判定,从而使企业的税收筹划计划方案存在极大的风险性。企业在企业并购行为发生前应对各种潜在的风险性因素加以预先的估计,从而公司税收筹划方案做到防患于未然。认知风险。税收筹划是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减少企业税负的税务策划过程,而非大家所说的偷税漏税行为。企业倘若对税收筹划的本质内涵认知不正确,就极易使公司原本合法的税收筹划形为偏离法定纳税行为,进而使企业陷入偷税漏税错误观念。其结果不但会危害企业的良好形象,更会使公司受到法律的制裁,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比如,在我国目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被抵扣,若企业为了降低增值税额,弄虚作假,变整为零,将固定资产以原辅材料名义记账进而达到抵消进项税的目的。这样就会产生明显的偷税行为,而不是国家法律所允许的税收筹划。这种行为一旦被税务局查获,企业将遭遇补齐税款、缴纳税款滞纳金和巨额罚金等处罚结果。总体目标风险。并购企业对纳税筹划目标的定位会直接危害税收筹划的成败,给企业产生相应的机会风险。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某企业17年纳税季度平均企业所得税1300万元,由于销量的增加利润大幅度提升,18年纳税额会有大的提高每个季度企业所得税额度也会增长分别为1600万元、1900万元、1200万元、1800万元。该企业一直都是按照正常25来纳税,没有过任何偷税漏税。请计算该企业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最近新请来一位税务筹划师他经过总结并提出一套纳税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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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用股权设计进行税务筹划?
《梅梅谈税》专注于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助力企业合理、合规、合法进行节税税收筹划!
想要做好股权转让规划就必须掌握核心的知识,记住:鸡蛋如果从外打破会是人们的食物,如果从内部打破则一定是新的生命。对我们来讲,现在需要从内部打破,自我突破、自我颠覆、自我挑战!!!
近年来,随着并购重组等交易的增加,股权股份转让越来越多,特别是包括VC、PE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公司企业实现成功上市(挂牌)后,也大都通过股权股份转让套现一跃成为亿万富翁的。在此背景下,税务机关加大了对限售股等股权股份转让的税务稽查力度,股权股份转让中的涉税事项再也不能像以前那么“任性”了。
从民商法上看,股权股份转让是公司企业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股份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企业的股东既可以是公司企业,也可以是个人,因此股权股份转让也就存在公司企业转让股权股份和个人转让股权股份之分。对于公司企业转让股权股份,转让行为属于公司企业经营行为的一部分,投资成本、转让股权股份收益放到整个公司企业会计期间、纳税申报期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统一核算的,一并纳税申报,因此,公司企业如果当期存在较大成本费用支出,股权股份转让也不一定纳税,但是投资公司企业有点特殊。
对于个人而言,税法上又区分自然人和其他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股权股份转让是按次征收,因此,相比较而言,个人股权股份转让的筹划空间会小一些。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股权股份转让的过程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税务筹划方案”。
典型“税筹方案”
1、阴阳合同。顾名思义,就是真实交易和提交给税务机关的是两份不一样的合同,典型的如用一份平价转让合同提交给税务机关。
2、虚假评估。在涉及到转让标的不动产占比较大的情形时,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3、不代扣代缴,不纳税申报。这也是一种“税务筹划”么?没错,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和工商等信息不通畅的情况下,在涉及个人股权股份转让中,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机构或个人没有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也不纳税申报,蒙混过关。
4、制造虚假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股份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等,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上述“税务筹划”不仅涉嫌违反公司企业法、会计法、评估法等,也都是有违税法的,是典型的违法筹划,这些方法之所以能够得逞,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二是金融机构资金监管有漏洞。
而目前这两个空间都被大大压缩,一是金三上线以及税务局与相关职能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化,税务机关信息收集能力大大提升。二是国家正在强化资金的监管力度,大额资金境内外转账需要面临包括税收等方面的层层审查。在此背景下,传统“税务筹划”正走向寿终正寝,需要寻求合法的税务筹划途径。
合法的税务筹划途径
1、正当理由低价转让个人股权股份。何为“正当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给出的四个情形,典型的如: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股份的内部转让。
股权股份低价转让,本质上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情形适合特定的企业,同时提交的材料应符合实际。
2、恰当运用“核定”法。67号文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股份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股份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股份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股份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企业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股份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3、变更被转让公司企业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区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企业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股份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4、通盘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对于间接持股的股东,应该通盘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而不是就个税论个税,可以积极争取行业性、区域性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实现个人整体税负的降低。
那么股权股份转让我们到底怎么样才能进行合理降低税负呢?我们用下面这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
假定A公司企业投资M公司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为6000万元,占M公司企业股份的60%,B公司企业出资4000万元占M公司企业的40%股份, A公司企业准备将其持有股份全部转让给自然人C。自然人C持有N公司企业股权股份。截止股权股份转让前,M公司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为5000万元,盈余公积为5000万元。2018年A公司企业将其股份作价13000万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C。
A公司企业股权股份转让方案有以下九种:
第一种方案:直接转让股权股份。A公司企业股权股份转让所得=13000-6000=7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000万×25%=1750(万元),A公司企业在M公司企业享有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份额不能直接扣减。
第二种方案:先分红后转让。M公司企业先分红,A公司企业根据持股比例可以分得5000×60%=3000(万元),分红后A公司企业股权股份转让收入是13000万元-3000万元=10000(万元)。A公司企业分得股息红利3000万元免税,股权股份转让所得=10000-6000=4000(万元),股权股份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来,少缴税750万元。
第三种方案:先分红,然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M公司企业先分红,分红后A公司企业股权股份转让收入是10000万元,由于盈余公积无法分红,可以采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增加股权股份的计税基础从而降低税负。《公司企业法》167条规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企业法定公积金。公司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因此M公司企业的盈余公积5000万元,恰恰是注册资本1亿元的50%。《公司企业法》16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M公司企业可以250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股后公司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至1.25亿元,其中A公司企业的投资成本变为6000+2500×60%=7500(万元)。
因此,A公司企业股权股份转让所得=10000-7500=25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500×25%=625(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来,少缴税1075万元,比较起第二种方案,少缴税375万元。
第四种方案:先撤资,后增资。A公司企业和B公司企业达成协议,按照《公司企业法》的规定先从M公司企业撤出60%的出资,获得13000万的补偿,然后再由自然人C和M公司企业签订增资协议,规定由C出资13000元,占M公司企业60%的股权股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A公司企业获得的13000万元补偿,其中6000万元算投资资本的收回,不交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例60%应享有的M公司企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份额(5000+5000)*60%=6000万应确认为股息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13000-6000-6000=1000应确认为股权股份转让所得,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而C的出资行为除了增资印花税外不涉及其他税种。
第五种方案:清算性股利(第三种方案的极端化)。如果A是B公司企业的关联方,B公司企业同意不参加分红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清算性股利来进行避税。根据《公司企业法》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企业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即,一般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分红,但是全体股东也可以约定分红。
因此,M公司企业修改公司企业章程,约定A公司企业可以优先分红,公司企业章程规定,A公司企业可以优先分红,直至5000万元为止,以后公司企业取得利润,B公司企业再进行分红。因为公司企业有股息红利5000万元,因此约定A公司企业可以全部分走,A公司企业分红5000万元后,股权股份转让价格变为13000-5000=8000(万元),再将2500万元盈余公积再转增资本,转增后A公司企业的投资成本变为6000+2500×60%=7500(万元)
因此,A公司企业股权股份转让所得=8000-7500=5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节税1625万元,比较起第二种方案节税875万元,比较起第三种方案节税250万元,比较起第四种方案节税125万元。
第六种方案:延迟纳税义务时间。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股份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股份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股份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股份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股份转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股份、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以看,对于股权股份转让,税法注重转让的法律形式,在完成股权股份变更手续时才发生纳税义务。所以在股权股份转让款分期收取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约定收到全部或绝大部分股权股份转让款方办理股权股份变更手续。这样可以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总纳税额并不减少,但是资金的使用价值是个不得不考虑的方面,尤其对于现金流紧张的企业。
第七种方案:以股权股份进行投资。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如果A公司企业转让股权股份后本就打算投资自然人C目前投资的N公司企业,那么可以采取以持有的M公司企业的股权股份入股N公司企业。虽然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可以分5年平均缴纳。
第八种方案:股权股份收购/股权股份置换。如果A公司企业转让股权股份后本就打算投资自然人C目前投资的N公司企业。那么A公司企业和自然人C之间可以采取“企业重组-股权股份收购“的方式进行避税。即A公司企业以持有的M公司企业的股权股份换取自然人C持有的N公司企业的股权股份。财税【2009]59号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股份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0%)。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股份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股份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股份。
所以只要自然人C以持有的N公司企业的股权股份为对价收购A公司企业持有的M公司企业60%的股权股份就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A公司企业对于出售的M公司企业的股权股份免交企业所得税。这样既达到从事计划从事的行业又避免了现金流出,同时还避免了纳税。当然,税务机关在审核该项策划商业交易实质的时候,对于这种策划也可能会不予审核通过,因此该项策划是否成功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商业交易实质审查的严格程度。
第九种方案:企业分立→企业合并→分配利润。采用此方法下,第一步,对M公司企业进行分立,A持有X公司企业,B持有Y公司企业。第二步,N公司企业吸收合并X公司企业,X公司企业注销,A公司企业持有N公司企业股权股份。第三步,N公司企业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只对A公司企业进行股利分配,A公司企业一次性获得现金流。按照财税【2009]59号N公司企业吸收合并X公司企业后,只要A公司企业取得的N公司企业的股权股份占N公司企业总支付对价比例达到85%就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免企业所得税。当然,税务机关在审核该项策划商业交易实质的时候,对于这种策划也可能会不予审核通过,因此该项策划是否成功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商业交易实质审查的严格程度。
税务筹划必须要合法,这是开展税务筹划的法律底线。在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化、税收执法规范化的背景下,税务筹划越来越需要专业背景人士来完成,在税务筹划中可以充分将涉税法律风险考量进去,使得税务筹划的方案真正实现落地!
《梅梅谈税》专注股权转让税筹8年。税务机关指定委托代征机构;拥有SaaS财税系统,严格监控风险;专业财税法务团队,保障服务精准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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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要求,企业纳税人应当按照月份或按照季度进行预缴所得税,预缴所得税的日期应当是在相应的月份、季度结束后的15天之内。
在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且预缴所得税后,还需要在纳税年度结束后通过汇算清缴来完成实际的年度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对于多交的税款予以清退,对于未交的税款予以缴纳。
由上述税法规定可以看出,如果预缴的税款可以依法控制在实际应缴税款的金额以下,则可以获取一定所得税款的延迟纳税收益,存在着一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空间。那么到底应该怎么操作呢?
首先,税点点带大家看一下税法对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在按照税法要求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而在企业无法按照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季度平均应纳税所得进行预缴,或者是其他税务机关认可的方法进行预缴。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好预缴方法之后,当年度不能随意变更。
下面税点点为大家举例说一下:
某生产制造企业A在2018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额为4000万元。根据市场调查,2019年度的原材料价格会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调【电话】,(400)、(0133)、(618)A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预计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其中每个季度的预计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会增长到1200万元,1400万元,1400万元和1600万元。现在为大家比较一下按实际利润缴纳税款和按照前一年度应纳税所得的1/4计算预缴税款的收益差别。
由上面的图示可以看出,按照第一种方案按照实际缴纳所得税额预缴税款会导致各季度多交税款分别为50万、100万、100万、150万,按照5月汇算清缴补缴税款计算的话其中分别损失了14个月、11个月、8个月和5个月的税款利息,按照活期利率利率0.35%/年计算的,约损失为(0.20+0.32+0.23+0.22)=0.97万元。通过税务筹划,选择方案B预缴税款的话,可以获取0.97万元的收益。
最后,税点点提醒大家:依法缴纳税费是每个纳税人的应尽义务,必须执行;税务筹划节税是每个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不可放弃。做好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离不开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方式的合理规划。
年入百万的网红是如何进行税收筹划的?
案例背景:
A企业,主要进行培训业务,年收入数千万。公司自有团队主要进行运营、营销、支持等功能,实际讲师大部分是外部聘用的临时讲师,年度成本也有数千万。
一直以来,讲师和A企业之间签订的都是劳务合同,A企业将劳务费直接支付给讲师。原则上,A企业应该为讲师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讲师对缴纳高个税的强势反对和企业对于自己成本的考虑,一直以来A企业都没有进行相关个税的申报和缴纳。
风险和责任:
A企业未能尽到申报劳务人员个税的义务,有罚金和滞纳金的风险。
讲师们没有申报纳税,有偷漏税风险。A企业存在事实的连带风险。
解决方案:
A企业选择的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产品,其解决方案详情如下:
讲师们首先注册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工作室,再通过自己的工作室与A企业签约。A企业将约定的金额通过服务费形式打入讲师的工作室账户中,讲师最终从工作室账户中分红获利。
通过这个方案,各个讲师使用了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保证实际税负较低,缴纳的税金能在各个讲师的心理预期范围之内。
同时,各个讲师也会有自己的个税税单,从而将自己的灰色收入阳光化。
对于A企业而言,因为改变了交易模式,所以不再需要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还能从讲师的工作室获得发票以及增值税抵扣,在降低了风险的同时,还提高了经济效益。
前后对比:
实施前实施后
交易模式 企业A直接对讲师个人企业A对讲师的工作室,讲师的工作室对讲师个人
企业A风险B2C,企业A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企业A未扣税也无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讲师费用(企业A要承担25%的企业所得税成本)B2B交易,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企业A取得了合法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讲师费用
讲师风险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灰色收入;
偷逃税行为,补税+罚金+滞纳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完税证明,收入阳光化;合法行为,无风险
增值税抵扣无企业A可以从讲师的工作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综合税负。
举一反三:
培训业务只是众多行业业务类型之一,那么是不是所有重人力资源的行业都能适用这个方案呢?
比如:企业主管、高管、股东、自由职业者、高净值人群、网红、演艺体育明星、行业专家、专业顾问、设计师、律师、私募管理人、基金经理等。
企业高薪高管可以根据主公司经营范围去单独成立工作室、事务所或中心和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雇佣关系转化为合作关系,在主公司缴纳小部分社保,剩下的通过合作往来的方式进入个人独资企业,高管个人享受核定征收低税点,主公司享受成本进项以及部分增值税抵扣。
上海合伙企业看是用于开票经营,还是涉及持股平台年终享受股东分红,开票经营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按照持股比例分别交税,用于持股平台享受年终股东分红后返还地方留存部分税收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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