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认定,朋友出资但不插手管理?
你好,我是股权律师杨俊欣。
你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其实从初步的创业条件到内容适用的合同文本,中间还有许多思考和安排。不妨结合我们做事的简要思路谈一下你的案例,希望对你有启发。
1、创业规划。你首先要对包括商业模式、所需的各种经营要素、股东工作分工以及发展阶段目标等有一个规划,目标是为了明确:围绕创业各个阶段目标的实现,如何组织经营团队、需要股东持续投入哪些经营要素、以及不同要素的权重,以便下一步根据股东的具体投入换算其应得的股权或收益。
2、要素计量。根据各个阶段股东的具体投入要素,适当考虑这些要素对阶段经营目标影响的权重,动态的换算成股权固定下来。
3、公司治理。如果第2步形成的股权结构不能满足根据股东工作分工所需的控制权,应技术性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在约定好公司治理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后,形成股东投资协议之类的法律文件,适时进行工商登记。
4、股权管理。根据约定对分红、表决、股权转让进行管理,特别要约定好引进股东和股东退出。股东退出是最容易引起纠纷的环节,要十分重视退出条件、价格、退出流程的约定。
根据你的情况,还需格外注意两点:一是你作为全职参与股东的价值要有所体现;二是公司为股东带货应视为关联交易,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公允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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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社改制成银行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和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 (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召开县级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级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杜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策; 5.验收整改。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公允性负责; 6.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备工作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意见; 7.确定新发起人。筹备工作小组制定增资扩股方案,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制定募股说明书,按公正透明的原则征集新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农村信用社原股东自愿作为发起人的,应有优先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的权利; 8.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符合申请筹建标准后,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受理情况、申请材料完整性、组建期间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验收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申请开业的各项工作 1.增资扩股和验资。发起人认缴全部股金后,筹备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增资扩股和验资应区分原农村信用社股金转增银行股本与新股东投资入股; 2.筹备工作小组就高级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人选资格与银监部门沟通; 3.召开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农村合作银行为股东代表大会。下同)、职工代表大会、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和股东监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发起人、股东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大会实施律师见证制度; 4.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基本管理制度办法等; 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拟设银行名称预先核准; 6.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审核要点 (一)申请筹建材料审核 1.申报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 3.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在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齐全,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4.《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合法合规,程序合法有效;发起人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5.清产核资工作过程深入完备,评估结果真实公允;净资产分配法律依据充分;报告内容细致翔实; 6.中介机构资质及参与审计评估人员具备合法资格; 7.清产核资工作的验收整改完全落实; 8.地方承诺的各项扶持措施基本落实到位; 9.筹建方案中关于明晰产权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的措施符合监管要求,切实可行。 (二)申请开业材料审核 1.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创立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3.《章程》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 5.股本结构以及股权设置符合监管规定,并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6.股东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7.《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8.法人治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发展规划符合监管要求; 9.业务范围已批准开办与拟开办部分予以区别; 10.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明晰; 11.法人总部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证明文件齐备。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机构名称 1.以县(或县级市,以下统称县)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其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十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如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相似,为“省(自治区 直辖市)十县名十农村合作银行”。如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义乌农村合作银行。 2.以地级市辖区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为“地级市名十市辖区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3.地级市以“市区、郊区、开发区联社”等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能出现重名的特殊情况,另设字号,不单独以地级市名称作为字号,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十字号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江苏省苏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申请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名称为“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 4.深圳、厦门、青岛、宁波和大连5个计划单列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其命名规则为:“计划单列市名十县或市辖区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余姚农村合作银行”。 (二)筹备工作小组组成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由地方政府负责人,县(市 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监管负责人以及税务、工商、土地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筹备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 (三)设立方式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一般采取平价发行的方式。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制定的募股说明书须在辖区内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征集发起人应贯彻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股权设置、股东资格与持股比例规定 1.股权设置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本结构应充分考虑股东来源的代表性。在股权设置中应处理好自然人股与法人股比例的关系、高管人员持股与普通员工持股比例的关系,既要防止大股东控权,又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形成内部控制。拟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应适当超前,至少满足开业两年内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2.股东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符合《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中有关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资格。自然人股东应在当地居住,法人股东注册地址应在当地。 1)新入股的法人股东,设立时间应为两年以上,并符合连续二年盈利、净资产30%以上、长期投资比例(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自有资本50%、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等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 2)新入股的法人股东,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 3)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经济组织名义入股的,应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视作法人股管理;不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要求的,以自然人身份入股,按自然人股管理。 (4)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入股。 3.持股比例 (1)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农村合作银行的非职工自然人股东持股合计不低于股本总额的 30%。 (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含中外合资与外商投资企业)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五)原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理,筹备工作小组应妥善制定原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置方案。在社员退股前,由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金处理方案:一是全面披露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未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发展预测和面临的风险。实事求是做好宣传工作;二是社员在自愿前提下可以将量化后的股金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三是对坚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员,在净资产量化后允许其退股;四是对既不愿增资入股又要求维持原股金的社员,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折算后的股份金额达不到一个投票权标准的,不具有投票权;五是对暂时无法确认身份的股金,先行打包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格股,不行使表决权。待股东身份落实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六)法人治理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 1.关于独立董事。董事会中应有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计入董事会总人数中。在首届董事会中应设有独立董事。申请开业时独立董事暂时不能到位的,留下空缺于开业一年内补充。独立董事的产生及职责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 15号) 2.关于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下应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开业时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法人股东持股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其他如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可以在开业后逐步建立。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及人员构成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比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应积极向社会招聘引进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开业时,其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长的任职资格由银监会负责;副监事长、营业部总经理、信贷、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行长和支行副行长由银监局负责审核。 (八)银监局负责或授权银监分局负责审批原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储蓄所变更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许可证、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设立、凭证印制、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开业。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后即启用新的印章、凭证,自行制作独立的行徽、标识。 (九)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 1.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申请人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申请书主送机关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机关为银监局和银监分局。申请书由银监局负责受理并初审,银监会负责审批和核准。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XX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或“关于XX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文件一般采用双面打印。 3.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银监会两份,银监局一份,银监分局一份。 4.银监局上报《审核报告》(《组建工作验收报告》作为附件)一式两份正式文件。 (十)银监局及银监分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指导,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严把受理和审查关,确保组建质量。各银监局统一整理归纳辖区内组建工作遇到的有关问题,向合作部反映。合作部原则上不接待申请单位直接咨询。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应严格依法进行,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形成法律文书,不得逆程序违规操作。
公允租金是什么意思?
公允租金就是租赁资产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
公允租金是指熟悉情况的租赁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租赁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的成交价格。简单的理解为租赁资产的市场价值。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市场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审计应对有哪些?
关联方资金占用审计应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了解关联方关系和资金占用情况:审计人员需要首先了解企业的关联方关系,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等,并对其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以便发现潜在的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2. 审查关联方交易的合理性:审计人员应对关联方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公允性进行审查,关注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虚增收入、转移利润或隐藏亏损等行为。
3. 评估内部控制制度:审计人员需要评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健全性,以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发生。对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企业,审计人员应提出改进建议,以降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风险。
4. 审查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审计人员需要审查企业披露的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信息是否完整、真实,以防止企业通过隐瞒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来规避监管。
5. 采用实质性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应采用实质性审计程序,对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审查。实质性审计程序包括对关联方资金往来记录的核查、对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的分析等,以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迹象。
6. 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交易实质进行重大错报风险的具体分析,不能仅局限于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7. 及时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后,应及时向企业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情况,确保企业及时纠正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
8. 加强后续审计:审计人员应对企业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后续审计,确保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降低审计风险。
股权转让怎么认定关联?
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皆设定了关联方的规则,本文将简要分析如何认定关联方,不同规则对关联方认定的差异,认定关联方的法律意义等问题。
《公司法》《公司法》第216条规定了关联方的认定,即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可知:第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有关联关系,此为肯定列举条款;第二,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是关联关系,此为概括条款;第三,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此为否定列举条款。《公司法》第21条和第124条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上对关联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予以回避,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如果未予回避,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董事会的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规定,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综上,《公司法》定义了关联关系,除明确列举的以外,根据是否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实质来认定,如认定具有关联关系,规定一方面不能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另一方面应在董事会回避表决。《公司法》设定关联方的规定是为了防范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利益,最终侵害股东或债权人利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一)关联方之认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1.其中,关联自然人包括:第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然人大股东”),未明确持有上市公司子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第二,上市公司或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明确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关联方;第三,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未明确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和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2.关联法人包括:第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明确间接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及持有上市公司子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第三,由上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由关联自然人担任监事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此外,认定关联方需要注意:第一,过去12个月内或通过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上述关联方情形的,应认定为关联方;第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认定为关联方;第三,上市公司与相关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如交易对方为下图中的主体,相关董事即为关联董事: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系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2.2条确认的股东,如交易对方为下图中主体,相关股东即为关联股东: 另外,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也是关联股东。关联股东范围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10.1.5条规定关联方范围有些许差异,具体如下:(1)交易对方为持股5%以上股份法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企业;或者(2)交易对方为持股5%以上法人股份法人控制的企业,持股5%以上股份法人将认定为关联股东,因而该交易是关联交易。但是依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4条的规定,交易对方并不是关联法人;另一方面,(1)交易对方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或者(2)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人员,交易对方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列明的关联方,该交易应认定为关联交易,上述控股股东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应该回避,但是《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2.2条并未要求回避。3.重大关联交易披露: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4.股东大会审议关联担保: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第9.7条的规定,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综上,《上交所上市规则》为防止关联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设定了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关联交易披露制度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一)关联方之认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认定的关联方范围与《上交易上市规则》基本相同,仅仅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部分,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即持有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具体如下: (二)关联方适用的规则除确认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的特殊程序外,《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了关联人报备制度,即(1)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2)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确认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的》”)认定的关联方范围与《上交易上市规则》基本相同,仅增加持股5%以上股份的法人的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方,具体如下: 另外,除个别表述存在差异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关联方范围与《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基本相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第36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即企业个别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存在差异,合并财务报表中不披露已经包含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也就是说不披露企业与他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会计准则第36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关联方的范围如下: 其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是一方有权决定、或共同决定、或参与决策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三者的区别在于程度大小不同,未限定于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的形式实施控制或影响,通过协议实施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也符合《会计准则第36号》第三条的定义。该条实际上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认定关联方,认定原则即一方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系兜底条款;第二,虽然《上交所上市规则》和《会计准则第36号》都设定了关联方的实质判断原则,但是侧重点略有不同,《上交所上市规则》强调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情形,《会计准则第36号》认定原则为一方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企业能够对其子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企业的子公司应该是企业的关联方;第三,不同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会计准则第36号》未明确列举关键管理人员和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最终都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认定;第四,不同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企业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也是企业的关联方,如上文所述,该部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仅在企业个别报表中反映,合并报表无需体现。由于两者上述认定关联方的差异,实践中存在将上市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同时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不予以回避的情形,也有不将上市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的案例。《上交所上市规则》等设定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机制,是为了在决策相关事项时防止利益冲突的出现,上市公司与子公司虽是《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的关联方,上市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一般不存在利益冲突,上市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也不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不存在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五,《会计准则第36号》似乎没有明确指出企业的实质控制人为企业的关联方,同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未明确列为企业的关联方。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的主体,因此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就是关联方。第六,不同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会计准则第36号》没有对潜在的关联方进行规定。第七,除此之外,如果逐一比较,我们发现《上交所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还有诸多差异,如(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2)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份股东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不是《会计准则第36号》列明的关联方;(3)企业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人员,不是《上交所上市规则》列明的关联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第十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即确立了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进行披露的规则。凡是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第四条规定的关联方,都应该进行核查和披露。另外,还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第三条进行实质判断。企业如何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一)企业IPO如何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54条规定,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虽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没有规定有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事项,但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51条明确规定,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因此,企业IPO应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并参照交易所上市规则划定的范围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有关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应遵守《上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等的规定。(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如何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1、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1)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2)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3)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要首先关注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各方要发表意见。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要关注重组对减少关联交易的影响。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重组报告书》应披露交易标的在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要关注标的资产在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综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披露关注三个方面,分别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如何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应当根据情况说明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因此上市公司非公开需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2、另外,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即,上市公司非公开也需要关注重组对减少关联交易的影响。(四)企业新三板挂牌如何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根据《挂牌审核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的规定》,公司应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的要求完整披露和列示关联方名称、主体资格信息以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应区分经常性与偶发性关联交易分别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32条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因此,企业新三板挂牌时应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挂牌成功后,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同时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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