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业税都要交吗?
不一定,要根据纳税人的从事的商业活动来看。
如果他从事的业务范围,即处于增值税的税收范围,也处于营业税的税收范围,那么都要交。有的企业,比如餐馆,只交营业税,没有增值税。一般销售企业必须要交增值税增值税的应税业务:销售、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营业税的应税业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比如说,某公司经营台球娱乐活动,但是同时,还销售一些副食,台球用具等物品。那么,两个税种都要交。对于会计人员来说,这些税种和报表是最麻烦的事,大部分的工作时间都耗损到这些方面了。不过,现在很多企业,已经不再使用以手工做账为主的财务管理模式,充分利用会计电算化,发挥计算的智能核算能力,以财务软件为主体的财务管理模式。极大的减少了会计工作量。像智点财务软件,录入凭证就可自动生成财务报表,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取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房地产企业发生开发产品销售的应税行为后,收到款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收到款项的,在取得索取款项凭据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所谓取得索取款项凭据是指合同约定付款的日期,未签订合同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在前两种情况发生之前,先开发票的,开具发票的时间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为什么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
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对我们的生活和企业有什么影响?
谢谢邀请,这个问题可能很多非专业人士都不是很清楚,为什么营改增就降低了重复征税了?也有很多人反映,营改增后我的税负明明是变高了,哪里有降低?
1.今天我想用一个简单的、通俗点、有点粗糙的案例跟大家分享一下,希望通过这个例子,大家能够直观的了解营业税以及增值税大致的区别,以及了解我们国家为什么进行“营改增”,当然例子比较简单,只为了说明问题,有不合适的地方,就将就看一下吧,只要大家能够知道其中的核心原理就成:
2.eg:小明去餐馆A用餐,一共消费了2000元,其中点了“十三香小龙虾”,可A餐馆的龙虾师傅今天刚好不在,所以最后A餐馆就去隔壁的B餐馆,花了500块钱买了“小龙虾”然后上菜了。
3.针对上述这个生活小案例:A餐馆收取了小明2000元,然后将其中的500元给了B餐馆。营改增之前:A/B均缴纳营业税,针对这一项业务:
4.重复征收:A是按照2000缴纳营业税为2000*5%=100;B按照500缴纳营业税500*5%=25,这里就存在了所谓的重复征收:就是B餐馆500元的营业额所缴纳的营业税25元,在A餐馆2000元的营业额里又交了一次营业税,这样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收的就越厉害。这个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营业税是全额征收即针对营业收入总额征税(除了某一些行业是差额征收)。
5.链条完整:增值税是针对增值额来征收,营改增后,紧接着上述案例,如果上述餐馆A和B都是一般纳税人,税率6%,那么同样一笔业务,对于A来讲,按照2000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000/(1+6%)*6%=113.21,同时可以抵扣进项500/(1+6%)*6%=28.3,则A一共交增值税为113.21-28.3=84.91,相比营业税是降低的.而针对B来讲,这个业务中其销项税额就是A的进项税额,B可以将其销项-进项以后计算自己的应该增值税额。这样增值税的链条就串起来了。
6.原理基本是这样,后续概念之类的这些就比较方便理解了。另外,需要大家注意的一点是,营业税与增值税都是流转税,一项业务交了营业税,就不会缴纳增值税,两者是平行的,所以营改增之前,由于即存在营业税也存在增值税,导致增值税纳税人的抵扣链条常常断掉,无形中增加了税负。而营改增也只是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改为征收增值税,并不是加征增值税。一方面可以避免了重复征税,另一方面也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能够充分的串起来。
好了,balabala这么多,也不知道有没有说明白,如果有点明白了,对你有点帮助,那就帮个忙:动动小手指,点击关注一下我的头条号:红太狼聊财税。 当然,要是能够转发、点赞,那就给你10086个赞。
满足什么条件可免征增值税?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界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为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类款项。也有一些税收协定中还明确规定,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也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营改增”以后,境内企业对非居民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除了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外,属于“营改增”范围的服务费支出,还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税款的增值税税率为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 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 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 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 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则不征增值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 用或境内外使用则需扣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收人来源地的判定 原则,只要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在境内,无论是否完全在境外使用,均需依法扣缴预提所得税。
另外一种特殊方式主要看,我国和境外收入来源地有没有签署特殊得免税税收协定。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