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会计科目设置,新收入准则下成本费用核算?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企业如何设置成本核算科目: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只要当期发生了成本支出,即存在履约进度的增长,不考虑其他特殊因素的情况下,就需要确认合同收入,每期都需要将“合同履约成本”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中,根据履约进度结转“主营业务收入”。
2021年会计准则有哪些变化?
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都必须使用新收入准则进行收入的确认了。新收入准则增加的会计科目包括了: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合同履约成本及相应减值准备、合同取得成本及相应减值准备、应收退货成本。
1.会计科目:合同履约成本
核算内容: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列报在资产负债表“存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中。
2.会计科目:合同取得成本
核算内容: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列报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中。
3.会计科目: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核算内容:核算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
4.会计科目:应收退货成本
核算内容:核算销售商品时预期将退回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应收退货成本列报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中。
5.会计科目:合同资产
核算内容: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6.会计科目:合同负债
核算内容: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同时报表项目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
净额为借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净额为贷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填列。
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
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应收账款: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
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的区别在于:在合同成立前已收到的对价仍作为预收账款,合同一旦正式成立,及时将预收账款转入合同负债中。此外,确认预收账款的前提是收到了款项,确认合同负债则不以是否收到款项为前提,而以合同中履约义务的确立为前提。
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
如果企业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合同取得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这里注意一下,合同取得成本必须是增量成本,也就是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企业发生的销售佣金,会计分录如下:
借:合同取得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需要说明的是,为简化实务操作,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应收退货成本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合理估计退货率,并且将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回该商品时预计发生的成本(例如运费、损失等),确认为一项资产,即应收退货成本。
同时,按照转让商品时商品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退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收退货成本
贷:库存商品
新收入准则全文?
1、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
2、现行准则收入确认时以“风险报酬转移”为判断依据,新准则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准则对于风险报酬转移的描述不够具体,导致实务中对个别业务收入时点的掌握存在难度。新准则根据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5个条件: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可见,新准则对于收入时点的判断更加清晰,也更加易于操作。
3、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废除“完工百分比”法,引入“履约进度”计量方式,对于在某一段期间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按照该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实务中企业取得收入的方式有一次性或周期性,如建造行为、软件开发行为,均为周期性交易行为,在新准则中被称为“某一时段履约义务”。直接销售商品的行为大部分为“某一时点履约义务”。而对于某一时段履约义务行为,收入确认可采用“履约进度”,废除此前的完工百分比法。完工百分比在实务执行中存在一定的弊端,毕竟大多数业务无法准确预估总做工作量,也很难将完成百分比做可靠估算。
4、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且采用与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增量成本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比如销售佣金。对于该类成本,明确按照相关合同确认收入的基础进行摊销,而非如办公费等项目,在发生时一次计入当期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如某广告公司承接业务,先行支付第三方佣金,之后再开始广告设计活动,此时,应将支付的佣金计入“预付账款”科目,待合同完成,与收入在同一时点进行结转,计入“营业成本”科目。
5、明确了企业应该根据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来确定其收入的金额是总额还是净额。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如订票业务企业,其向客户收取全额的票款外,又收取了一定金额的手续费,依据新准则,由于票据的所有权由实际经营机构持有,订票机构仅是代理人身份,故其收入确认应仅就其收取的手续费。
新会计准则下主营业务收入二级科目怎么设置?
“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下,应按照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账户期末应无余额
执行新收入准则怎么调整期初余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因此,企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新产生了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的,例如由于收入确认时点不同而新产生的应收账款,或者将已完工未结算项目重分类为合同资产,相应的预期信用损失应当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对可比期间的信息不予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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