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应付款的账务处理,收入暂估入账的账务处理?
暂估指的是企业这个月的存货已经入库了,但是发票还没有收到,不能确定这批存货的入库成本,到了月底需要将这批存货进行暂估入账处理,以便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
“暂估入账”的账务处理
1、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提醒:如果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暂估回冲
①红字冲回暂估入库
②收到发票,做入库处理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提醒:暂估冲回一般是在收到发票的时候再进行冲回,如果当月没有收到发票就做了冲回,到月末还需要暂估一次,工作量就很大了。
应付账款—暂估款期末数无票?
暂估应付账款的金额是一估计金额,既然是估计金额就有了想象和利润的操作空间。
从实践操作来看,无票采购暂估的现象在企业中十分普遍。从会计的职能上,真实准确记录和反映经营业务活动是会计制度的要求。
因此,尽管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将无发票的采购成本纳税调增,不等于一定需要将该笔暂估应付款冲销。是否需要冲销,需要看经济业务的实质。
首先,根据企业资金流向,将企业资金打入股东私人卡上用于采购物资或劳务,那么通常是计入"其他应收款–某股东"账户,而后取得无票材料也无需暂估入账,因为已经付款,对于材料物资或劳务的采购成本依然确定,并且明知无法取得发票,而不是会计上"还未取得发票"。
但如果又记"其他应收款"又记"应付账款",表明虚增了资产和负债,因为暂估应付账款本质上还是"应付账款",已经付款,缘何还需"应付"。如果这样处理了,因为无发票,从税务角度应收应付都存在税务风险,如题所述,暂估应付账款已经纳税调增,让企业多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也因为无票,对股东来讲涉及个人所得税风险。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后,还未取得发票,那么其他应收款不能用暂估应付账款对冲。因为税务上对于股东借款有明文规定,年底既不归还也不用于生产经营,视同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你的问题是股东用于采购,是用于生产经营,因此只要需证明用于经营,就无需视同利润分配。而真实交易也可能无发票,如向未进行纳税登记的个人采购小额零星物资。
而用暂估应付账款对冲未分配利润,也是不妥。无票纳税调增是税务的管理方式,但暂估的应付账款的余额表明的就是这笔材料或劳务采购无发票,按照"雁过留声"的俗语,本身不应冲减。况且,暂估的应付账款还是虚增的,因为实际已经通过股东支付。
另外提醒一下,关于无票纳税调增是有专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所以正确处理是如果业务真实,在满足税务要求的情况下按规定冲减其他应收款。如果既有暂估又有其他应收,需要按差错更正处理。如果未使用其他应收款,无票采购正常暂估应付账款考虑五年追补期。
应付暂估款会计分录?
发生应付款暂估的时候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贷:应付账款
收到发货票的时候,红字冲销与原来相同的会计分录,重新正确入账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上年暂估成本今年入账会计分录?
上年暂估成本今年入账分录:
首先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暂估入账,然后,与其他正常入库入账的库存商品一样,一并计算库存商品发出(包括说的销售出库)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到发票后的处理:
次月初,冲回暂估入库成本,以红字编制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应付账款暂估入账?
根据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也就是所谓的暂估入账。
比如,甲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用于生产某商品,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共计1,130元(包含增值税)。公司预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3%。原材料现在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应进行暂估入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10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无票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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