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合作协议书模板,两人合伙做生意投资一样钱但有一方出技术股份该怎么分配?
两人合伙做生意,投资一样的钱,但是有一方出技术股份怎么分?
出技术的那一方,应该要到6到7成,因为它不但钱出的一样多,他还出了技术,但技术这一项就是很难得的,没有技术这一项,你什么也干不了,你有再多的钱,你也干不了。
说按合情合理的,他要得到6到7成,如果他不管理,不参与的话,就可以跟你五五分
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哪些?
股份合作制企业常见类型:从企业中劳动与资本联合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劳资合一型和劳资联合型;从生产要素联合的方式看,股份合作制又可分为劳资合作型和劳资合股型两种。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形成的新型企业的组织形式。
一个公司是多人合伙投资?
看了你的情况,我觉得现在要入股是不可能的,你无资金也无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无法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所以你现在最合适的方式就是用合作经营方式,你与企业签定合作协议,规定:用你的企业策划来经营公司,年利润按比例给你分红,这个红利可作为你入股资金,如果企业经营效果好,约定2年内追加公司注册资金给你入股权,也就是说从你的业绩中提成为你入股。这样就可实现你的愿望,入股后如果其他股东也信任你,再修改章程,选举你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需要说明了的几个事情:
1、你个人与企业合作,合作协议最好经过公证,这样更可靠;
2、合作期间,要规定你享受高级员工工资,这个工资与年终分红无关;
3、最重要的一点是这种合作,必须有你的独立操作规定:就同承包一样,你全权负责一个团队操作,以半年为一个考核期,上交利润多少为考核目标;半年如果有特别情况完不成任务的可年度考核中弥补,以年度考核来决定是否继续留用你,这样你的余地就大,不能半年来决定;
4、最后要特别提醒:违约责任一定要明确,防止经营好了把你排挤。你可以把违约条款规定为赔偿金多少万(相当公司的注册金),这是公司最大的负债责任,到时可通过诉讼获得公司100%股权。
这样的公司是否还有必要继续?
你的问题不是股东不齐心,而是公司没有收益。你不满的是你出力最多,股份却和他们差不多
你是发起人,是牵头人,是全职在做,负责销售;另外两位合伙人是兼职做,负责技术;你想的是技术能全职和你配合,对销售有利,他们想的是有项目了我就过来支持一下,没有项目我就做自己的事情,最终导致一个恶性循环,没有业务,公司就没有收益,两位两位合伙人的心更不可能全心全意进来。因为全职进来有风险啊,辞职过来,万一没有业务就没有收入。
所以,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你很难说服另外两个合伙人全职过来。
你只有靠自己拿下几个单,让他们尝到甜头,看到希望,他们才会下决心全职过来,如果你拿不下了单,你是无法说服另外两位的,如果真是这样,你们还是解散为好。
不知道你们三个人具体是否都投了钱,投入有多少,但是你们的股权划分是有问题的,在你们这种组合中,股权划分应该这样划分,按照投入的要素,分为资金股、人力股、资源股三个方面。
假设你们三个人分别为A、B(晚上上班的工程师)、C(带孩子的工程师);
资金股占50%,人力股占30%,资源股占20%(具体比例你们可以再微调)
资金股:ABC分别投入30万、30万、40万,A占股15%、B占股15%、C占股20%。
人力股:A是全职出力最多,占股20%,B晚上来占股7%,C远程支持占股3%。
资源股:A资源最广,占股16%;B资源次之,占股4%,C资源最少,占股0%。
最后A占股51%、B占股26%、C占股23%
具体如下表:
创业分股权应该考虑所有投入要素的价值更多观点,关注“壹号股权”gp股东什么意思?
gp股东指的是,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英文简称为GP。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其享有权利有以下方面:
经营控制权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订对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中处于核心地位。依照美国有限合伙法第405节的规定,合伙协议可以授予全部或指定的普通合伙人在指定的问题上,按人或其他方法,分别或全部地与任何类别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地行使投票表决权。
利润分成权
协议通常约定,普通合伙人投入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的资金,但享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当然如前所述,分成基数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后的余额,有时甚至还要扣除基准收益,并且是按基金全部投资项目的组合计算收益。
年度管理费
普通合伙人通常可获得其所管理的合伙基金总额1.5%~3%的管理费,此管理费主要用于普通合伙人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开销,如房租、办公费、通讯费等。
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英文简称为GP。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履行义务包括以下方面:
出资义务
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连带清偿
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信息披露
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信义义务
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呢?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通过此行为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谨慎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我国信托法第25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的义务。
遵守协议
如前所述,为约束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设置了若干约束条款,普通合伙人须遵守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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