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流程,要注意些什么吗?
本人作为税务干部,给你提几条建议:
1、首先自查。把账务审核一遍,做到长帐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将不合格发票(国税发【2008】80号文件规定:项目不全尤其是付款人名称不是全称的不允许税前抵扣、抵扣增值税和出口退税)整改一下,将该调整的项目提前调整,根据自查情况将少纳的税款补交上,避免罚款和滞纳金。本企业税收政策掌握不准的最好聘请注册税务师帮你自查。
2、不要一股脑儿将财务科内部资料全拿出来,他们要什么你根据情况提供。
3、尽量少说话。在闲谈时,最好不要提及工作上的事,防止言多有失。
4、在检查组查出问题时,要据理而争。
5、搞好配合。
国税务接受税务举报到处理完毕是怎么一个过程?
接到纳税人的举报后,首先要立案,然后转到相关的稽查部门,如果是署名举报,由稽查部门和举报人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情况.然后检查组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如有问题,进行查处。如无问题,也要出具报告.如果是实名举报的,还要向举报人通报检查情况
增值税被税务检查?
看是因为什么原因补交增值税
&如果是税局核查要补收入导致要补交增值税的且在当年补收入,直接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补往年的收入导致补交增值税则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补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结转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是因为税局核查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失控发票,要求进项转出补交增值税,且补当年增值税则
借: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月底进行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交滞纳金及税费
借:营业外支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往年进项转出则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结转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这些补了增值税的同时还需要补提地税税种,补交地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印花税)
仅供参考,如异议可指出!
税务稽查案件主查人员应该做什么?
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检查权力,包括税务机关日常检查和稽查局税务稽查(注: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主要以下内容:
一、查账权
即: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实地检查权
即: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检查相关资料权
即: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权
即: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协查权
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以上五项,须检查人员二人以上,持税务检查证及《税务检查通知书》实施。
六、金融查询权
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本项检查,须检查人员二人以上,经县级或者市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持税务检查证及《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实施。
另外,视检查过程具体情形,税务机关有如下权力:
七、保全权、强制权
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查封财产、冻结账户)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扣押财产、账户划扣)。
八、处罚权
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取证权
即: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国税稽查局的案件协查是干什么的?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科员主要是综合性管理和服务。 1、查办、督办领导批办的有关案件(含举报案件、协查案件、移送案件); 2、组织开展有关税收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 3、组织开展内部交叉复查或对区、县有关案件的复查工作;总结办案经验,内部经验交流和系统办案人员的经验交流; 4、协调指导各县(市)局办案;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职责: 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明确税务稽查跟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的关系问题。 1.税务稽查不同于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 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的法定职责是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因此,国税函[2003]140号《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未明确之前,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新的稽查规程也进一步明确了稽查局的职责。 税务机关实施日常检查的职责是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不能混淆了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都一再强调要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避免超越日常检查的职责,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导致的执法主体错误。 2.税务稽查不同于纳税评估: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国税发[2005]43号) 评估结果的处理有下列三种情况: (1)自查自纠补缴税款 注意: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2)实施日常检查 (3)移送税务稽查 注意:评估情况没有给纳税人的文书(有的省送达评估意见书)。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二)税务稽查的权限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局只有在对被查当事人或案件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实施稽查,不能超越管辖范围实施稽查。 (<征管法>第54条<实施细则>第86条:) 税务稽查权限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实施税务监督检查的权力及限制。税务稽查的实施,要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依据《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检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享有下列权力: 1.查账权 税务查账是税务稽查实施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它不仅包括各种纸质账簿资料的检查,也包括对于被查对象与纳税有关的电子信息的检查。 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由于稽查工作需要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2.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权力。 3.询问权 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 4.查证权 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5.检查存款账户权 检查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6.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的权力。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法定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 7.调查取证权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可以依法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行政处罚权 《征管法》第70条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72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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