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如何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变更办税员?
带着执照和公章及新的办税人员身份证和本人去税务局做个实名认证,再做变更就可以了。
网上更改方法:
1.凡有CA钥匙或金税盘纳税人登录网报界面,点击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2.选择税务登记——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变更;
3.选择增加行,在绿色框内填写正确信息;
5.点击上传按钮,调取已经拍好身份证正反两张图片;
6.选择后点击打开,完成导入;
7.检查导入图片,并勾选,点击保存按钮;
8.输入办税人员姓名,并点击提交审核按钮,变更信息自动导入后台,税务机关会适时完成审核,您的信息变更完成。
扩展资料
财务负责人信息属于税务登记事项,为确保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和实名办税系统财务负责人信息一致,财务负责人信息更正需通过税务变更登记完成。
目前,网厅开通了针对财务负责人的变更登记功能。因此,财务负责人的信息如有验证失败,则可登陆网厅办理变更登记后,通过同步信息完成更正信息。
变更登记 路径:【网上办税服务厅】-【我要办事】-【税务登记】-【变更登记】
查看结果 路径:【网上办税服务厅】-【我要查询】-【事项进度】
信息同步 路径:【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税人员】-【同步登记信息】
第一步
变更登记
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进入【变更登记】模块。
第二步
填写表单
选择变更内容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信息(手机、邮箱等),界面自动带出变更前内容,纳税人填写变更后内容。
保存信息后点击“下一步”按钮时,网厅将财务负责人身份信息及手机号进行验证,身份信息通过验证的(姓名须同身份证号码匹配),表单信息方可保存。
注:若财务负责人身份证类型非大陆居民身份证的,还需要在线下办理信息采集事宜。
第三步
查看结果
纳税人登录网厅的【事项进度】中查看变更登记事项已办结的通知书。
第四步
同步信息
若查询变更登记事项的结果已完成,则进入【办税人员】模块,点击【同步登记信息】按钮,更新办税人员信息。
财政部门或政府部门的资金管理办法?
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是财政部税政司发的文件,在财政部税政司的 政务信息 > 政策发布下面有。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蜀山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夏季作息时间?
拨打当地114查号台,然后拨打此税务局的电话询问便知。
一般情况下9点肯定上班了,11点30分也在岗。如果办事的话,建议早去,如遇排队就麻烦了。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 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第六条 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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