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财政局官网,河北省退休职工特殊工种生活补助费?
关于转发省劳社〔2008〕5号文件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关于转发省劳社〔2008〕5号文件的通知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
二○○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元/人?月)
省直、石家庄市220
秦皇岛市210
唐山市225
承德市185
保定市190
廊坊市195
衡水市190
沧州市190
张家口市180
邢台市180
邯郸市190
注:离休人员、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因公死亡人员,其遗属在此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
河北廊坊跟唐山的行政级别一样吗?
问:河北廊坊跟唐山的行政级别一样吗?
廊坊的行政级别跟唐山的行政级别应该是一样,都是地区级,就跟中国跟新加坡一样,行政级别都是国级。现在行政不是地区了,是廊坊市和唐山市。
但是退回三十几年前行政不是市,都是地区,也叫专区,那时的专区唐山归唐山市管,而廊坊地区则由廊坊镇管,唐山有市,廊坊没市,那时唐山是市管区,廊坊是镇代管区。行政应该是廊坊比唐山矮半级。
九十年代后,把安次县改成廊坊市,廊坊镇升为廊坊市,从此廊坊地区有了市,就和唐山平级了。
六十年代,廊坊地区是天津专区,专区设在省会天津,那时的天津专区就比唐山专区高半个级别,自从天津不是河北省的省会,专区搬出了天津,设在了廊坊,还给人家留下了五个县,廊坊的级别就不如唐山了。
一九七六年的时候,一个唐山的经济等于中国的百分之一,那时的廊坊怎么能跟唐山比?
现在,都是市了,都是三线城市,行政级别肯定是一样了。
河北的民办教师有补助吗?
有。
《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教字【2017】12号
各镇(乡、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沧州市教育局、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有关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教人【2016】68号)文件精神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将现有教龄补助标准提高30%。教龄补助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同时,建立起教龄补助标准增长机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补助资金。
二、现有我省户籍,其原户籍所在省(市)与我省达成互认的,继续享受我省教龄补助政策,未与我省达成互认的,不予接收办理教龄补助;alsjs
原在我省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任教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现为外省户籍,其所在省(市)与我省达成互认的,按照我县关于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原在我省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任教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现为外省户籍,其所在省(市)未与我省达成互认的,按照冀政办函【2012】37号和冀教人【2014】3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发放标准、发放时间等要求予以解决。由教育局负责组织认定,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发放。
三、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我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已经于2017年2月28日截止,逾期将不再受理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外省户籍和原在外省任教的,认定截止日期延长至2017年6月30日。
请现为天津户籍,原在我县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任教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见此公告后速与原任教单位所在乡镇学区联系,确认身份和教龄。青县教育局青县财政局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15日
《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安政办字〔2014〕7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祁州药市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0日 alsjs
《安国市教育局安国市财政局安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安政办字〔2014〕70号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的补充通知》(冀教人〔2014〕36号)精神,稳妥解决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结合实际对我市符合教龄补助发放条件但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安排如下:
一、执行标准
参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基础养老金加教龄补助的方法发放养老补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执行时间
教龄补助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发放时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三、认定依据、认定程序和发放办法
认定依据、认定程序和发放办法参照安政办〔2012〕7号文件规定的认定条件、发放标准、发放时间等要求。
四、实施步骤
我市为符合教龄补助发放条件但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分6个阶段实施:
(一)2014年12月12日—2014年12月20日:制定实施方案,做好政策宣传和解答。
(二)2014年12月21日—2014年12月31日:申请人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向乡镇(办)认定小组提出申请,乡镇(办)登记造册、报安国市民补办备案。
(三)2015年1月1日—2015年2月28日:乡镇完成以上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公示完毕。
(四)2015年3月1日—2015年3月31日:安国市完成以上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公示完毕,并上报上级部门备案。
(五)2015年4月1日—2015年4月30日:对已年满60岁的以上人员根据认定结果完成首批人员的补助发放工作。
(六)2015年5月1日后教龄补助工作进入常态。alsjs
五、资金来源
发放教龄补助所需资金,原民办代课教师户籍在安国市的由安国市认定并负责筹资解决,报保定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备案。
六、有关要求
(一)严格认定范围、程序和标准。各乡镇办要按照认定条件认真审查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严格控制范围、认定程序和认定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二)搞好政策宣传,确保发放工作平稳推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开展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发放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比较关注的补助标准发放范围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加以说明,确保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稳定。
(三)认真组织“回头看”。各乡镇办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已经认定完毕的人员进行一次“回头看”。重点核查已认定人员是否符合发放范围,任教年限是否准确,程序是否规范等。切实把“回头看”工作落到实处,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按规定报市、省审核调整。要加大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确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0日印发
《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3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冀政办函〔2012〕37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精神,积极改善民生,推进和谐河北建设,经研究,为我省不在岗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发放范围
凡现为河北省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alsjs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执行标准
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教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教龄补贴标准。
三、执行时间
教龄补助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基础养老金发放时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认证办法
坚持以县(市、区)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教龄认证原则。
人员身份和教龄的认定程序:
(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县(市、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名单发放教龄补助。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五、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教龄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农村或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未设立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指定相应机构按月代发。
六、资金来源
发放教龄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直管县按照省、县5∶5的比例分担;非财政直管县及市辖区按照省、设区市、县(市、区)2.5∶2.5∶5的比例分担。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河北省为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市、区)和乡(镇)也要成立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教龄补助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信访、政法、公安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教龄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维护社会和谐稳定。alsjs
(三)搞好政策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开展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各地要认真借鉴秦皇岛市开展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妥善解决好本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严格工作纪律。由于此项工作的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规范中小学校用人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校用人举报和督查机制。今后,任何学校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聘用新的代课人员。发现使用的,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及校长的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教师队伍建设经费(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通知》冀财教〔2017〕49号
《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教人【2016】6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的补充通知》(冀教人〔2014〕36号al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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