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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征管法第六十三条释义?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缴费人或者代扣代缴义务人调减预缴税款、费用的,税务机关或者社保机构应当及时将调减数额予以退还、结转或者抵扣。”
该条款的释义如下:
调减预缴税款、费用:指纳税人或者缴费人在缴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费用时,发现预缴的金额超过了实际应缴纳的金额,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将多缴纳的部分退还、结转或者抵扣。
退还、结转或者抵扣: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按照纳税人或缴费人的要求,将多缴纳的部分加以处理。其中,“退还”指将多缴纳的部分直接返还给纳税人或缴费人;“结转”指将多缴纳的部分留存在主管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抵减以后的税款或保险费用;“抵扣”指将多缴纳的部分抵扣以后的税款或保险费用。
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指负责征收和管理税款或者社保费用的相关机构,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是税务局、社保局、财政局等。
总之,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缴费人或者代扣代缴义务人调减预缴税款、费用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退还、结转或者抵扣等方式进行处理。主管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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