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事考试网,请问一下旅游管理是否属于公共管理类?
旅游管理属于工商管理类。但是在江苏省公务员考试也属于公共管理。具体请根据当地招考公告,具体专业分类本科专业目录。一定要认真咨询所在地的人社局!!!
公务员面试都是同一组考官吗?
你好!一般同一岗位的面试基本上都是同一组考官。
公务员面试一共有七个考官,其中六个是从考官库中随机抽取的,但是主考官是用人单位的。同时,考场里还有计分计时和监察人员。
2个用人单位考官(坐中间)、2个组织部考官、2个人社局考官、1个兄弟单位组织部门考官。
面试场里还有考务人员:1个摄影师(对考生面试全过程进行录像,每个考生一段,考后由人社局负责存档)、2个计分员(考官打完分后,由计分员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算出平均分,得出面试成绩)、1个群众监督员(负责监督面试过程,在离规定答题时间还剩最后5分钟时,提醒考生注意时间)。
为什么事业单位有些是统招?
老样子,看我来用实例说话,从招聘公告上面来详细解释。
以安徽省为例,
1、统招2017年安徽省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1142名)
这次考试就属于安徽省直事业单位的统招考试,由省人社厅进行组织考试,各用人单位向人社厅申报录用人数及岗位,人社厅统计后,统一发布公告统一考试。岗位表中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招聘N人,统一考试,这考试录取人员是入省直事业编。
2、单独招聘2018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招聘17人公告
同一单位,自行组织的另一场招聘,区别就是
1、考试组织部门,统招为人社部门,自行招考为本单位
2、是否入编制,统招一般都入事业编,自行招考一般不入。
一般来说,每个地方的事业单位招聘都应该有当地的人社部门进行统一招考,招考后纳入事业编制。
单位自行组织的招考,一般都是聘用制的,因为不入事业单位编制,所以仅仅需要去人社部门备案,无需人社部门介入。
在报考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
回答完毕!
考哪里的公务员比较好?
我所理解的公务员性价比是指收入、发展空间、幸福指数。
从收入上看目前,我国一些发达省份的公务员收入是比较高的,如广东、江浙、上海、山东、湖北等地。我的一位亲属在深圳市某区工作,据了解,年收入在20万以上。当然,我们所说的收入不单单指基本工资组成,还包括年终绩效奖金,这部分收入是很高的。
从行政级别上看中央部委、省直机关、副省级城市机关的行政级别都比较高,从省部级到副部级、厅级。级别越高,发展空间相对较大,所花费的提拔时间比低级别单位要少。同时,级别高的单位职数也比较充裕,特别是目前公务员实行职务和职级并行制度以来,在级别高单位,即使不能任实职领导职务,也可以走职级并行,成为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
从幸福指数上看我们所说的幸福指数包括城市的环境、人文、历史、生活压力、公共设施等方面。例如,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浙江省宁波市、台州市,山东省青岛市、威海市等大中型城市发展的都比较好,工作和生活压力相对于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要小得多。
值得注意的是,没有绝对合适的地区和单位,收入高的城市生活压力比较大,仅仅是房价是普通人承受不了的,级别高的单位工作压力比较大,竞争也比较激烈。
欠发达地区和基层单位不建议考虑,收入和发展空间都没有保证。
当然,还需根据你所学的专业来寻找适合自己的单位和岗位。
总而言之,世事无绝对,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任何事情都有利有弊,你得到一个东西,就必然要放弃一个东西。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还有什么建议呢?欢迎共同沟通、交流。
我是职场助理奔跑者,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
西安疫情在家待的这些天?
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同时,也有许多职工在关注着企业何时可以复工的问题,只有企业复工,职工们才能够安心去上班,才能够让企业走出困境。那么陕西肺炎疫情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陕西肺炎疫情期间工资怎么发放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二、陕西肺炎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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