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作废的发票是否可以重新领一次吗?
一、1.一般每月什么时候领发票?什么时间领票税局一般没有限制。
2.每月可以领几次?这个税局也没有限制;
3.一次领多少?根据主管税局给你核算的票数决定;
4.发票必须用完之后才可以领吗? 如果在限额内没超也可以领,比如说核定是30份;前期你领了20份,开了15份,有5份没开,你还可以领10份。
二、 分几种情况:1、公司当月开出的发票在当月收到退回的完整发票联和抵扣联后,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作废--找到需要作废的发票点击下面的作废,同时在发票所有联次上加盖作废章 2、若是发票跨月则不能直接作废,需要在防伪税控开票软件中,根据具体情况开据红字发票冲回 开据红字发票的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是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是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是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是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是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9 D% Y% B6 f+ M7 M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纳税人不执行上述规定,擅自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增值税专票跨月作废需要怎么处理?
一、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不得作废。
二、跨月的发票是无法在系统进行作废,只能做发票红冲。可在联次齐全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的情况下,直接在税控系统上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
跨月开错的普票,进入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输入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后核实信息无误后打印。其具体的流程参考如下:
1、发票管理——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填写信息后打印
2、进入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界面选中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点击上传
3、上传成功后生成信息表编号
4、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选择“直接开具”,将信息表编号直接输入后点“确定”,核实信息无误后方可打印
二、跨月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开一张红字发票冲掉它.销货方申请符合条件: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提供材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两份),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如属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开票有误的蓝字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如已丢失,应提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和相关联次复印件)(对应蓝字发票未抵扣进项税额时还应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如属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提供购货方出具拒收证明,注明发票开错内容以及正确内容。 4).后续操作:销货方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及红字发票在发票验旧环节送税务机关查验。
三、分两种情况一、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不得作废。
二、跨月的发票是无法在系统进行作废,只能做发票红冲。可在联次齐全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的情况下,直接在税控系统上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
跨月开错的普票,进入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输入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后核实信息无误后打印。
其具体的流程参考如下:
1、发票管理——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填写信息后打印2、进入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界面选中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点击上传3、上传成功后生成信息表编号4、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选择“直接开具”,将信息表编号直接输入后点“确定”,核实信息无误后方可打印扩展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有效期?
一、学历认证有效期默认1个月,最多6个月。如果学历认证报告有效期时间不够用,可以在学信网“学信档案”的“在线验证报告”栏目中进行延期,延期会产生延期费用。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是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中心”成立于1991年2月,1998年经中编办批准由原“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更为现名,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联系。中心信息咨询工作于2001年正式启动,主要职责是对教育部提供的各类招生、学籍学历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数据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及深度开发,从而达到为社会服务,为教育决策服务的目的。同时在认证过程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加急的还收取加急费,能够解决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
二、中专毕业证做学历认证有效期是终生的,但是像2块钱发送短信打印出来的学历认证,是一个月有效的,下次用下次可以继续认证
2021年开的餐饮税务发票2022年能用吗?
一、1、当年未报销: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如2021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报销入账,报销和入账时间都发生在次年(2022)的发票。
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不用), 虽然业务发生在2021年,分录是做到2022年的,但不影响2022年的利润,因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不计入利润表的,可直接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里。
2、隔年开票:经济业务发生在2021年,款项支付也在2021年,发票在2022年才开具。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业务已经发生,属于本期发生或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到或指出,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和是否取得发票没有关系。
所以,当发生这种情形时,因为属于当期发生的支出,哪怕没有发票,也应该直接做好会计分录,并记入当期费用。
二、1、2021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2021年已经开具了发票,但由于各种原因2022年才收到发票。
应在2021年终结账时,在无附件的情况下,按照发票金额确认成本、费用。取得发票后,将相应发票作为附件补充至原记账凭证,并在收到发票当期确认进项税(可抵扣的专用发票)。
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未取得相应发票的:在当年的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收到发票的年度再去进行追补(当然不能超过5年)。
2、经济业务发生在2021年,款项支付也在2021年,但发票2022年才开出来。发票的项目栏也填写的是2022年发生的费用。
在年终结账时,应按预计金额确认相应的成本、费用。在收到发票后,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对原预计金额进行调整。如果取得的发票与预计金额存在差额,取得发票的时点发生在出具财务报告前,应调整当年的账务和财务报表,取得发票的时点如发生在财务报告后,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差错更正,但是进项税应计入取得发票的当期。
税前扣除的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处理方式一致。
在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2021年报销2020年的费用支出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是发票跨年度报销的问题又是每个企业客观存在的。所以如果费用真实发生,跨年也可入账,申报可以抵扣,但时限不能太长。补追发票时间如果超过了5年是不作数的。
依据政策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