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改增纳税人类型怎么选择,开具增值税发票抬头抬头可以用简称吗?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营改增后可以用吗?
- 开票人和复核人是否能填同一个人吗?
- 三证合一后还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吗?
- 别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把销售方改名字吗?
营改增纳税人类型怎么选择,开具增值税发票抬头抬头可以用简称吗?
1、不论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名称必须是全称,不能是简称。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3、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营改增后可以用吗?
现在已经不能再使用了。 营改增后,过渡期发票规定如下:
1、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2、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3、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票人和复核人是否能填同一个人吗?
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征收方面使用的是征收率概念,按现行税法规定,有两个征收率可以使用,分别是3%和5%。两个征收率根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项目的不同来分别适用的,在开票发票时按照销售项目的不同分别选择不同的征收率,分别讲述如下:
5%征收率适用的范围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类项目,无论是自建还是购进的,都按5%征收率来缴纳。比如你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如门面房),在给客户开具发票时,就要选择5%的征收率。不过,如果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则是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你给的图中也有这个选项。
2.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等业务时,可以选择差额征收,这时候就要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征收率适用的范围除了以上5%征收率的项目外,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项目时,都使用3%的征收率,比如你图片中所描述的打印耗材,就属于货物类别,开具发票时就要选择3%的征收率来开具。
特殊征收率适用的范围小规模纳税人还有一个特殊的征收率——2%,即小规模纳税人在出售自用的固定资产时,依3%的征收率减按2%进行征收。什么意思?因为大家平常交易的价格都是含税价格,在缴纳增值税,需要先按3%征收率换算成不含税价,再按2%征收率来计算增值税。
比如,你销售一套自用设备,价值为10万元,在计算增值税时,先按3%征收率来计算不含税价=10÷(1+3%)=9.7087万元,然后再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9.7087万元× 2% = 1941.75元。
开具出口货物的发票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即如果你有出口的业务,在开具发票时就直接选择“免税”项目来开具就行了。
开具免税项目的发票如果你经营的项目中有免税类别,比如你是一个农业生产者,出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那么在开具发票时,就可以适用免税政策,发票开具时选择“免税”选项就可以。
开票人和复核人的问题关于你提问的开票人和复核人的问题,虽然在管理规定上有开票人和复核人要相互监督的要求,但这个内容属于次要的方面,是不是同一个人不影响发票的效力,税务局也不会去查看这个内容。
撰文:左刀三证合一后还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吗?
三证合一指的是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这三个证合为一个营业执照。你所说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以前附属于税务登记证由税局出具。三证合一后,据我所在地的情况是,税局不再另行出具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如果你要证明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身份,可以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者在国税局网站上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结果的截图。另外,如果是因为供应商要求你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才给你公司开专票的话,你可以沟通回绝这一要求。简单来说,按照国税规定,开专票仅购货方需提供开票信息(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户信息和企业地址电话)即可,无权要求对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 税总发〔2016〕75号 )第十八条:“十八、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别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把销售方改名字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只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代开专票,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超出营业范围的应税服务或者劳务,应当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代开专票错误能不能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如果代开专票出现错误或者出现退货等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作废该专票,而且不会因此多缴税款。
3、代开了专票还能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月销售额不足三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不能追回已开发票,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4、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如何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因此,代开专票“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不填写销售方名称,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在备注栏内。
5、代开专票能否同时代开销售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代开销货清单,部分地区也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需要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7〕36号)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所需的《销货清单》,也需通过代开专用发票系统打印。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如果销售货物数量太多,代开清单比较麻烦,部分地区要求可以由销货方自行填报清单,由税务机关将所代开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填列到销货清单的相应栏内,比如: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59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时,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的专用发票必须附有加盖销售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对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销货清单可由销售方按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自行填报,连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交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将所代开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填列到销货清单的相应栏内。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6、代开专票是否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当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无需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7、代开专票一共有几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三条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因此,纳税人自开的增值税专业发票可以是三至六联次,代开的专票统一是六联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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