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凭单填写样本图片,付给员工丧葬费做账时需哪些原始凭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8项【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丧葬费领取 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办理时需填报: 《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 离退休人员火化证原件、复印件 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因此财务需要并填写支出凭单,领取人员签字,将上述资料作为附件入账。出纳需要整理支付单吗?
需要,这是出纳岗的基础工作。出纳需将每次支付款项后的所有单据,包括合同、申请单、发票、收据、计价单等相关支撑整理好,将资金支付凭单如支票存根联、电汇单回联或在网银及银行打印的付款凭单与银行收支流水核对无误后一并交给会计做账。
企业如何保管支票?
企业支票管理制度 一、支票保存 1、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账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账目,并每天结出余额。
3、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不准出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收款单位代签。 二、支票的领用 1、建立支票领用备查簿,依序登记领用人,领用支票日期及注销日期。
2、支票签发一律记名,领用支票时,须凭“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3、原则上不准签发空白抬头或空白金额的支票、远期支票,如确实需要,应由董事长批准,并在支票上填上最高限额,由领用人员负责收回相关的报销凭证,由出纳员核对是否准确。
4、凡前账未清者,不准再领用支票。
5、因使用支票不当造成企业损失时,应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支票报销 1、支票自领用起五日内报账,报账时应发票齐全,支票号填写准确,如领用的支票五日内没支付的,应及时退回财务部,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2、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登记账簿。 四、支票丢失与作废 1、支票丢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向财务总监、董事长报告。
2、对已作废支票应与支票存根放在一起,加盖“作废”印章后妥善保管。
如果将吸收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答案是:不是无罪的。
资金的用途只是判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个因素,并不是全部。该观点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可见,资金用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一个比较有利的酌定量刑点。
但不论从判例还是从理论上而言,其对案件的定性难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该司法解释仅仅使用了“免予处罚”的表述,其真实意思其实是即便把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也不会对行为本身定性起决定性作用。“而所谓的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是犯罪”是刑法的共性原则,绝大多数刑事犯罪如果达到情节显著轻微的标准,都不认为是犯罪。
如何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这一条用三个字可以概括就是“非法性”,很多嫌疑人会说公司在工商局合法注册登记,那不是国家给发的牌照吗?
这样说的客户是没有弄明白合法成立公司和经营非法业务,这是二码事。
如何去认定非法性呢?主要依据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取缔办法的规定》,国务院令247号,还有《商业银行法》第11条。
实践中,办案机关会依据这二个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具备“非法性”。
通过媒体、推荐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否则不能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四个特征总结起来就是: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8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正确理解?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的是针对具体产品成者商品的产出和销售等活动,生产的对象可以是有形物,比如房产(许多案例中投资项目为房产项目)机器、销售具体商品的店铺等;也可以是无形物,比如电力、养老服务等;并不包括投资活动,比如借贷、炒股等参与金融的行为。
因此,上文说列举的借贷类非法募集犯罪行为,在分析其是否为集资诈骗时,并不能适用这条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针对投资项目类非法集资,在查询银行账户、对吸收资金和资金去向进行准确司法审计后,就会得知募集资金的去向,其中,打给项目方(用款方)的钱款数量就会一目了然,如此就会将用于生产经营的钱款和募集钱款进行对比进而判断是否“明显不成比例”。
然而,这一比例并不是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唯一标准。
资金去向包括方方面面,用于项目方生产经营只是其中一部分。
司法审计还应对公‘司的运营成本(房租、员工工资等人投资人返利、业务员返组(或者第三方 渠道的提成)、公司高管的借款及分红等项目进行逐一列项。
如此才能充分了解募集资金的去向,才能准确作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判断。司法审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是作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定性区分的基础。
如此,就可以回答用于涉案公司的日常运营、员工工资(不含提成)等部分及用于返还投资人本息、业务员返佣等部分是否属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这一问题。这些均属于犯罪成本,不能算作是用于“生产经营”的部分。
犯罪成本占募集资金的比例同样是定罪的重要参考依据。
(2) 募集资金 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明显不成比例的判断
多大比例属于明显?这一问题被反 复讨论,然而并没有得到一致而明确 的答案。
有人认为应该有一定的比例参考, 比如50%左右:有人认为不能用明确的数学指标去衡量。
对此个人认为,公同的运营本身就是个复杂的问题,资金的支出项目更是多种,应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资金的全面走向进行认 定,不宜用确定的数量进行确定, 否则会导致机械适用的局面。
用实际案例来说明?“E租宝”案件,公司也有一部分钱用在了生产经营上,500多亿的资产,不可能全部挥霍了,用于挥霍的只有10多个亿,剩下的很多用于了生产经营,但为什么E租宝构成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
可以说,用于生产经营了,并不代表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成吉大易公司案例、华赢凯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善林金融案件,这些几十个亿资金的公司和几百个亿的公司都有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用华融普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5亿的案例来说明?根据司法审计材料显示华融银安公司自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共有一千余人投资数十亿元。
返本付息情况:向投资人分红(付息)约占资金收入的9%;返还本金总额约占资金总收入的49%;运营成本情况占资金收、入的2%;佣金支出,业务员及位于其上层的业务领导在吸收投资人投资后,均会获得一定比例佣金提成,这个比例按规定应在5%-5.5%之间浮动,但现实情况是部分业务员为拉拢三方渠道人员为自己提供客户,从而提升业绩,向渠道人员许以高出规定比例的佣金提成,也有少数情况是低于标准的,这可以从佣金支出凭单等材料中体现出来,约占资金收入的4%,对外投资占资金收入的22%。
华融普银公司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4月,共有二千余人投资数十亿元。
返本付息情况,约占资金总收入的24%;运营成本约占资金收入的8%。
华融普银公司对外投资资金占总资金的22%,外加8%的公司运营成本。
乡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流程?
具体流程
工程项目或采购公共服务项目若初步估算金额适用农民工匠做法的,按以下流程开展,同时做好相关资料报备。
(一)建设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为行政村,由村委会为项目责任主体。村“两委”干部会提议项目建设理事会,通过村民代表会表决同意,项目建设理事会由新农村建设咨询委员会、乡贤委员会、村老人理事会以及村内老工匠等组成(5-7人)。作为项目建设主体,负责施工组织、材料采购、财务管理、质量监督等。
(二)动议。村(经联社)“两委”干部会议讨论确定拟开展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
(三)勘查设计及概算。由村(经联社)根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委托专业人士(设计师或有经验的工匠)开展实地勘查设计工作,并根据勘查设计结果计算工程量,通过市场调查初定项目概算造价。
(四)表决。概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召开村(经联社)村民代表会议,对建设内容、建设方式、投资概算、竞标方式等进行讨论表决。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可由村(经联社)村民代表会议1年内一次性授权村“两委”实施,但1年内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村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按有关法定程序召开,表决须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在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公开,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结果无异议证明。
(五)申报。村委会对建设项目进行造价核查后,向镇政府申报。镇政府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批并报县委农办备案。
(六)竞标公示。“两委”干部会议(建设理事会、村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讨论竞标公示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图纸、概算造价(采取包工或单工计算方式、不承包材料的,应标注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如工费每人每天多少钱)、建设时间、竞标方式、竞标工匠资历等要求。要在本村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公开,公示时间为5天。
(七)竞标。以村民代表会议批准的竞标形式竞标确定施工方,村委会参加人员至少应该包括村“两委”干部、村监督委员会、建设理事会和部分村民代表,形成竞标结果会议记录,竞标结果公示5天无异议后签订施工合同。
(八)管理。驻村挂点的镇班子成员及村书记、主任牵头项目建设理事会成员对施工过程、物资采购、质检验收进行全流程监督,严格执行项目施工现场签单管理制度,形成施工过程照片等资料。
(九)验收。项目竣工后由施工方提出验收申请,村“两委”组织项目建设理事会、村民代表等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村委会负责向镇人民政府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镇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镇级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验收。
(十)结算。施工方凭验收报告按合同进行结算(向农民工个人支付劳务费用等,按规定使用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村集体现金支出凭单、报销表格和内部结算凭证报账;发票;符合惠来县村级组织统一使用范围的票据;经村项目建设理事会签名确认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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