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什么,资产减值损失与贷款和垫款减值损失有何区别?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回答问题,先直接回答您的问题,二者都是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包括贷款和垫款的减值损失,就是贷款减值损失 belong to 资产减值损失的关系。
给您通俗的展开讲解一下,在真正介绍上述两位主角之前有必要讲一个基础知识,就是“资产”,啥是资产呢?书本上的定义是,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有点绕,说白了就是这个企业拥有的东东,包括放在保险柜里的金银细软,包括办公大楼,小汽car,桌椅板凳啥的都算,这就是一个企业的资产。而贷款这个东东,说白了就是钱,对吧,这个玩意有点特殊,这玩意只有银行体系能弄出来对吧,而银行也是个企业,就是特殊点,那也是企业啊,所以对银行来说,除了验钞机、ATM机、办公场所等资产之外,这个“钱”,也属于银行,所以钱也是银行的一项资产,甭管在哪放着,哪怕是借出去,就是所谓的“贷款”,那也是银行的东东,也就是银行的资产。所以您就能明白本文最开始的时候说的belong to的关系了,因为贷款也是资产,所以这两位主角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有了上文提到的基础知识,接下来就好理解了,那么啥是减值损失呢,定义: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我们再通俗的解释一下,比如你是老板,你觉得呢你有一项资产,比如说是原材料,出了点问题,完了,原来值10块钱,现在确定了,就只能值5块钱了,那损失的5块钱就是减值损失了。同样的道理,贷款放出去了,银行经过反复确认,这钱啊是收不回来了,那不好意思了,就得算减值损失了,具体起个名,就叫贷款减值损失。至于什么样的减值损失能转回,什么样的减值损失不能转回,简单说一下,一些比较短期的减值或者跌价准备可以转回,主要有存货跌价准备、坏帐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等。
不可以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一些长期的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主要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
最后在讲一下“垫款”,用白话解释就是,银行为合作的企业垫付资金,当然这个垫付的动作绝不是银行自愿的,而是不得不做的,我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例,正常流程是银行应合作企业A的申请,向B企业开了一张承兑汇票,假设这个承兑汇票的期限是6个月,6个月到期了,按理说B企业拿着这个承兑汇票就可以向当初开立承兑汇票的银行要钱了,当然这个钱是从A企业的账户里扣划的,但是意外出现了,A企业账户里没钱,哭穷了,说啥付不出去了,结果这个银行就得硬着头皮把钱先行垫付给B,当然了这笔钱不能白拿啊,算A跟银行借的,同时计算利息、罚息,啥时候有再还,所以这笔钱(资产)也就还不上了,也得计减值损失。上述的一些内容还可以在深入讲一下的,但是篇幅有限,就简单说一下,希望对您有帮助。
金融权益是什么意思?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对于保障个人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改进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维护地区金融稳定都有重要意义。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维护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础薄弱,不仅损害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伤害金融机构自身发展,危害金融稳定。金融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维护金融稳定的核心议题,世界各国都开始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保障居民权利的客观要求。现实中存在侵犯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资产安全权、隐私权的现象,比如一些机构业务人员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隐瞒风险、夸大收益,设置不合理的贷款条件,进行捆绑销售等。这些行为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予以重视并加以解决,将保障居民权利落到实处。
(三)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改进金融服务的必然选择。金融机构在营销产品时,要充分考虑消费者心理,兼顾消费者利益,这样才能实现双赢,才能有利于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
一类金融是哪些?
1、第一类为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交易性金融资产”)。该类资产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确认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准则规定,该类资产一经确定不允许再划分为其他三类,其他三类也不得再确认为该类资产。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企业为短期获利目的而持有。例如企业从证券市场买入的股票投资,仅以赚取差价为目的。
三是企业明确指定该资产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第二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该类金融资产确认后以摊余成本计量。我们在判断该类资产确认时,应选择以下3个条件作为标准:
一是该资产到期日固定;
二是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三是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实务中,划分为该类资产的主要是企业购买的债券及国债投资。
3、第三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目。
该类金融资产主要是企业的各类应收款项及金融企业的贷款等,确认后以摊余成本计量。判断该类资产时亦有3个条件:
一是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如应收款项目;
二 是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三是非衍生金融资产。
4、第四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该类资产主要包括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未划分为上述三类资产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该类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变动不是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所有者权益。该类资产划分时应首先视管理当局意图,看是否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次要用排除法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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