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5条,政府发的奖金需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因此,如果您所说的“治理环境奖金”是省级政府颁发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则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市级政府颁发的,应按“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是按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征收个税?
我认为判断张女士个人取得所得如何适用税目征收个税,主要标准在于其从事的是劳务活动,还是生产经营活动。辅助判断标准包括取得的收入是临时性的还是持续性的,有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等。
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实施条例》只是进行了列举,但是又没有明确定义。这其中,就包括了“介绍服务”,也就是题主所说的房介所收入。
所以,仅仅根据税法规定,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税,也没有不妥之处。
什么是经营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看出来,税法对于两者的规定范围有明显的重叠,如办学、医疗、咨询等。只不过“经营所得”加了两个字“依法”。
难道说依法办学、依法咨询就按照“经营所得”征税,没有依法办学、依法咨询就按照“劳务报酬”征税吗?这就很荒唐了嘛。
个人认为,应该按照取得收入的项目是否长期性、有固定经营场所、是全职还是兼职来判断其实在实务当中,有很多争议,而且税法规定又非常含糊,没有明确定义。说实话,可能起草个税法的专家也很难定义。
我觉得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取得收入的项目是长期性的还是临时性的。
如果长期从事该项房屋中介活动,有较稳定的客户群体,甚至招用员工的,毫无疑问是“经营活动”,应当按照这个税目征收个税;如果只是临时性的,偶尔做一两单,并不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我认为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个税。
二、取得收入的项目有没有固定的场所。
一般情况下,有固定的场所,应该按照“经营所得”征税;而没有规定场所,仅仅是个人居间介绍,提供房源信息和买家信息的,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个税。
三、取得收入的项目是全职的还是兼职的。
假如房介所收入,只是临时性兼职做,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个税;而如果是全职从事该项活动,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应该按照“经营所得”征税。
四、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
假如办理了营业执照,那毫无疑问是经营所得;假如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一般情况下,可以参照“劳务报酬”征收,但绝不能简单粗暴直接判定,应该结合上述三个方面综合判断。
总结:按照题主所说的,房介所规模大、营收多,未办工商登记,可以初步判断是一种长期性的、固定性的经营活动,按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税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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