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清理借增还是贷增,固定资产拍卖所得交由财政局管理?
(一)、单位申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财政局; (二)、财政局国资股汇同专业股室审核提出意见报财政局办公会审定; (三)、单项资产价值10万元以下的财政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单项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财政部门委托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按不低于评估价自行处置,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四)、经批准处置的资产由财政局组织资产评估或鉴定,并委托中介机构公开拍卖或竞价出售,监察部门参与资产处置的全过程。 (五)、资产处置价款按非税收入算管理,全额缴入财政金库。 (六)、行政事业单位需用资产处置收入偿还债务或购置资产须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经批准后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固定资产的金额超过多少元才要提折旧?
只要属于固定资产,无论是价值是多少,都需要进行折旧。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定义,固定资产是:
一、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
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2014年初,固定资产折旧的内容有所改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月与次月分录
当月不计提,次月计提。当月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计提,以前的设备需要计提。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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