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时间,拉运和泵送砼也可按3%简易征收吗?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商品砼仍然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而拉运和泵送可作为销售货物一并收取的价外费用,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以土地投资入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需要缴纳增值税。
1、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所以依据营改增相关文件的规定,应该缴纳增值税,并以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作为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价格,计算应纳增值税。约定价格明显偏低的,应以评估的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3、如果以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以约定的投资入股价值减去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还涉及到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所以对于税收负担须综合考虑。我们建议选择几种操作方案,比如资产划转、公司分立等,比较各种方式的税收负担及操作难易程度,然后确定执行方案。
房地产增值税发生纳税义务是什么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按“36号文”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纳税人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预缴义务即自行终结。
营业税改增值税通俗的解释是什么意思?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营改增,可以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供给,以供给带动需求。
对企业来讲,如果提高了盈利能力,就有可能进一步推进转型发展。每个个体企业的转型升级,无疑将实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的结构性改革,这也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
“营改增”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将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内部架构。
怎么区分增值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种,其中:
1、增值税是价外税,价税分离后进项税额可作为销项税额的抵扣数,两数之差为正数即为应缴税金。其实质是货物和应税劳务在生产和流通每道环节的增值部分的税收。对每个纳税人来说,税负均衡无重复征收的弊端。
2、营业税是价内税,价税不可分离,每道生产和流通环节叠加重复征收。目前只有部分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我国已经开始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不久的将来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3、消费税也是价内税,消费税主要是对一些特殊的商品进行征收的税种。如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化妆品,金银首饰和珠宝等)、对国家限制生产的商品征收消费税(烟草、酒类等)、对危险品征收消费税(烟花爆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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