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业务成本属于费用吗,财务和税务如何处理?
发票不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只是税前扣除凭证中的重要凭证之一。
税前扣除凭证如下:内部凭证(工资表、折旧、摊销清单等)、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银行利息、境外购买货物、劳务等)、分割单(分摊的水、电、房租等)等。可以看到,不是所有的支出都有可能取得发票。
28号公告第9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8号公告第9条的解读这个文件发布以后,很多人觉得就可以不用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了,这个是非常大的误读。发票一向是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之一,但不是唯一凭证。比如职工的薪金支出、五险一金支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的土地出让金等,都是在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基础上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如果对方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那么企业的支出必须以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也就是,不管对方是企业等单位、组织,还是个人,只要是属于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的经营户,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时,仍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8号公告第9条对可以不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的规定,可以细分出两种适用对象。第一种, 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第二种,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01 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二条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均应当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从上面的条款可以看出来,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对其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时,可以凭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2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根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二条规定,个人其实不是指全部个人,而是仅指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个人(类似于增值税中的其他个人)。
由于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办理工商登记的同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也就是说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应税项目支出应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那么是不是所有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都可以不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28号公告第9条说的很明确,只能是在其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的情况下,才可以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于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个人纳税人,实行按次(日)征税,而增值税征管政策对于按次(日)纳税的个人规定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对于企业日常管理来说,要判断对方是否是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对方的销售额是否不超过增值税的起征点,是一件执行难度大,成本高的事情,慎重决定选择对方单位和个人,同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防范由此带来的涉税风险。
总结企业发生的支出,对方是无需税务登记的企业或者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可以不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以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有怎么证明对方属于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由于个人是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所以尽量让对方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除上述情况下,企业发生的支出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收到发票的时候一定要审核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同时关注发票上面的各项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开户行、货物信息、备注栏等是否填写完整、准确。如果收到的发票不符合规定,让对方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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