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生产成本核算表格模板,三相电费怎样计算?
问题问的是;《三相电费怎样计算?》问题还配了一个由三个电流互感器及三个转盘式单相电能表的接线图如下;
我之前的工作是在供电部门公用低压配电的配电设施与配电线路巡视、检修、计量安装等工作的,我们之前对三相用户不管是直接接入式计量、还是经电流互感器接入计量、都是采用三个单相电能表计量的,完全没有使用三相四线电能表计量。因为三相四线电能表由于其体积所限制,三相各相的计量元件距离太近、其工作产生的磁场相互干扰所以其准确性要差于单相电能表,即使是装设三个单相电能表来计量三相电量、其安装距离也要求电能表中间与电能表中间的距离相隔20厘米以上才能保证互不干扰。
所以这个问题我就按照三个转盘式单相有功电能表、怎样计量三相有功电能来回答这个问题;
如果是小容量三相四线用户的话就选择合适容量的电能表直接接入式计量;计量结果比喻A表上月读数是100度、本月读数是180度,即是本月读数减去上月读数就是这个月的用电量80度了。B表与C表也是同样计算合计起来就是该用户该月的实际用电量。
如果是大容量三相四线用户的话;就要看该用户的用电容量匹配合适的电流互感器,选用三个1.5(6)A的转盘式电能表后、如果该用的的负载容量比喻是200A的话;就匹配三个200/5的电流互感器经电流互感器分别接入前述的三个单相电能表(说明一点;三个电流互感器的一次电流值是按用户负载容量而定)。
如果是经上述三个200/5电流互感器接入三个1.5(6)A单相电能表计量的计算是;比喻A表上月读数是70度、本月读数是130度的话、就应该把本月读数减去上月读数即是本月电能表的行度60度、再×200/5的电流互感器的倍数、即是200÷5=40倍,再即是说;本月的电能表行度读数60度×40倍=2400度实际用电量。其B表与C表也是一样计算之后把三个电能表实际用电量相加起来就是该用户本月总用电量。
说明一点;如果是有做金属结构的用户其单相380V交流弧焊机是接两根相线用电的,它用电的时候一个单相电能表是正转、另一个单相电能表是反转的,这样的计量结果反转那个单相电能表的读数有时会是负数,即是说;比喻反转的那个单相电能表上月读数100度、本月读数是85度、该单相电能表的负数是15度,在计量三个单相电能表的电量中减去这15度才是准确的用电量(这15度电量如果是直接接入计量就减去15度、如果是经电流互感器计量就应该×电流互感器倍率减除)。这个算法肯定会有很多网友持怀疑态度,正因为这个算法我专门咨询了“电世界”杂志编辑部的,你若是问我其原理我就不懂了,因为我理论方面是一知半解,所以一向以来我的回答都是实践上的经验。
我的回答如有异议希望大家指正。
企业所得税要怎么计算?
这个问题非常专业,很多老板又非常关心,下面咱们以举例的方式,尽可能用最通俗的语言把这个问题讲清楚,让老板们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有个大致了解。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以企业的利润表为基础
企业所得税最基本的计算公式:
应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适用税率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适用税率
通过上面的公式推导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根据税收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举例
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营业成本4000万元,税金及附加100万,销售费用100万元,管理费用400万元,财务费用50万元,营业外支出10万元,利润总额340万元。
该公司2020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呢?咱们下面慢慢地通过举例的方式,就最常见的纳税调整项目做出说明。
1、该公司2021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整。
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按发生额的60%予以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上述两个标准计算出的哪个金额低,就按哪个金额扣除。
30*60%=18(万元);
5000*5‰=25(万元)。
结合上述规定,该公司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8万元,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30万元,那么就需要纳税调整12万元,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该公司管理费用中,有一万元支出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税前扣除的依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前,没有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该项业务,企业需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一万元整。
3、该公司在年末计提年终奖50万元,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实际发放了45万元,另有5万元没有支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45万元可以据实税前扣除,没有发放的五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4、该公司营业外支出中,有税收滞纳金1万元,行政罚款5万元。
根据规定,税收滞纳金和行政罚款不得税前扣除,该事项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5、该公司职工中有残疾人一名,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为该职工缴纳了社保费用,当年支付给该职工工资8万元。
依据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该公司当年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8万元,可以加计扣除8万元,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该公司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计算得出。
应纳税所得额=340+12+1+5+6-8=356(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56*25%=89(万元)。
以上只是通过几个最简单的例子,让大家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有个大致了解,企业所得税汇算业务本身很复杂,很专业,需要财务人员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实际计算过程可能要比咱们举的例子复杂得多。因为企业可能涉及到的纳税调整事项还有很多很多,还可能适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可能还会涉及到弥补亏损等等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因此,不少企业为了减少涉税风险,将企业所得税汇算业务委托给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来办理。
收入和成本有什么关系?
收入跟成本的关系就如同吃饭与工资的关系,你每月的工资就是你的收入,而你每天吃饭就是你的成本,这应该是最好理解的,但是这和资产有什么关系呢?事实上收入跟资产有着很大的关系,就如同你的工资跟存款一样,对于个人来说,资产不同意虚构,但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资产包含很多,我们一条一条的说。
一、营业收入和成本有什么关系1、营业收入的构成部分
什么叫营业收入?通常来说就是主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比方说一家小面馆,主营业务肯定就是面食等可食用物品了,那么在一定的周期内,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其他劳务所获得的收入,就是营业收入了,但收入有很多种,大致可以分为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我们从财务报表上可以很清楚的看到营业收入的构成,比方说上图,这是我随意找的某上市公司2018年的数据,其中营业收入来自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合计收入还挺高,接近170亿了。
从这里我们就能看出,一家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来自其公司经营的项目,这家公司相比业务单一一点,但有的上市公司业务很多,甚至是跨行业的。
然而还是有一些细分,比方说主营业务里边包含了液晶显示主控板卡以及交互智能平板,这同样是不一样的细分,所以,我们在分析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时候,不能太过单一。
比方说利润表里边一般有八个科目,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总额,其中的营业利润里边,包含了营业外收入,这同样会算在营业总收入里边。
2、营业总成本的构成部分
就算你没有学习过会计学,作为投资人,也应该学会看财务报表,营业总成本体现在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这张表中我们通常需要重点分析的就是营业总成本及营业外收入,这里边内容很多。
我们重点聊一聊营业成本的构成,最重要的部分不外乎三费。
其中,营业总成本包含了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管理/研发/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
主要聊一下三费及营业成本,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如同我们生活中的房租、生活费等日常开支,营业成本来自于主营业务的消耗,比方说前文距离的小面馆,那么主营业务就是面食类,营业成本就包括了一碗小面的原材料、房租等等。
那么销售费用是什么?就比方说最现实的东西,一家医药公司的销售员想要销售自家的药品到某机构,一旦生意谈成,医药公司可以转5个点,但是需要让出其中1个点给机构,这让出来的1个点就是销售费用,所以,我们通常可以看到医药公司的销售费用很高,就是这么来的。
再比方说财务费用,很多不懂财务的投资者会想当然的认为财务费用就是财务花费的资金,实则不然,财务费用是公司因为借钱而给出去的费用,其中包括利息费用,也就是说公司借钱越多,财务费用也就越高。
小结:营业收入包含了成本,但是收入与成本都有很多分类,不能简而言之,我们在讨论收入的时候,一定不能忽视现金流量表中的三个科目,如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受到的现金跟营业收入不匹配或者相差很多,则需要提高警惕,因为很可能这家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赚钱,而取得投资收益受到的现金却很多,或者是处置固定资产收入很多等等……
二、营业收入和资产有什么关系开篇已经提到了,资产就如同你的存款,而收入就是你的工资,换言之,你的资产主要来自于你收入的多少,但是,收入是需要开销的,当开销越大,当年的利润就越少,而资产的增长也就越少了。
1、资产可以有哪些分类?
首先,总资产=净资产+负债,因为负债也归类于你的资产,只是这个钱是需要还的,所以我们通常需要查看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其中的各个科目都非常重要,我们捡几个重点内容聊一聊。
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五个科目是整张资产负债表所包含的内容。
其中的所有者权益就包含了净资产以及负债,净资产还有一个名字,叫做所有者权益,总资产则是负债+所有者权益,所以,在资产负债表的最底部,我们可以看到这两组数字。
比方说上图,该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就是倒数第二列的55.87亿,而总资产则是最后一列的90.63亿,如果这放在一个家庭中,假设你的全部可流动资产为500万,而你还有100万的房子,那么你的总资产就是房子总值加上你的流动资产,这100万的房贷既是你的资产,也是你的负债,所以为什么我们总是强调说按揭的房子属于负债,因为它会不断的找你要钱(每月还贷),看到这里,应该能分清什么是资产,什么是负债了吧。
2、营业收入如何构成资产
为了通俗易懂,我们就依照一个人的情况来讲述收入如何构成资产。
比方说某人每年的收入是50万,而每年的开支为30万,那么原则上每年就能结余出20万,这20万就可以构成你的资产,假设你还有30万的存款,则你当年度的净资产就是50万了。
然而你还有50万的房贷需要还,而你房子的价值为150万,同时你还有一辆价值30万的汽车,这辆车还有10万元的贷款没有结清,那么你的总资产就应该是50+150+30=230万,但是其中还有60万属于负债,这需要你每个月还贷,直到你还完为止。
所以,营业收入最后剩下的钱就能构成你的总资产,而上市公司则比个人更复杂一些,同时你的车子就类似于企业的生产设备,这是需要折旧的,而车子每年的这就可能是10%(事实上更高),那么三五年之后,这两价值30万的车可能还值得了10万,这就涉及到资产减值的分析了。
三、资产是否可以虚构原则上来说,资产是不可以虚构的,法律也不会允许,但是资产是可以减值的,也是可以出现溢价的,所以,我们通常可以看到上市公司会出现商誉、无形资产这样的科目,这些科目我们甚至可以主观的认为就是虚构的。
比方说商誉,俗话说得好,无收购不商誉,所以只有在上市公司产生收购的时候才会出现商誉,事实上这就是收购溢价,我们无法客观的得知A公司收购B公司是否一定是客观合理的。
假设A公司收购B公司花去了15亿,事实上B公司的价值只有10亿,那么多余出来的5个亿就属于商誉了,而这个商誉属于就属于虚拟资产,但我们无法认为这是虚构的,所以只能接受公司公告给出的客观上的主观数据。
而这5个亿的商誉因为是虚拟资产,所以最后是需要在上市公司的资产中扣除的,也就是所谓的计提商誉减值,如果今年的净利润为50亿,那么计提商誉减值就得扣除5个亿,这就成了45亿,2019年的某上市公司打雷就是计提商誉达到了80亿,公司市值才不到50亿而已,这岂不成了笑话。
综上所述,财务数据相互之间都是有关联的,而收入与成本、资产的关系并不复杂,但我们要去分析细分科目是否合理,作为投资者,一旦发现某数据不合理却找不到答案的时候,那就得多一点风险意识,而法律上的资产是不可以虚构的,但是可以减值或者溢价,所以收入扣除成本之后,还可能继续缩减,只有在深入分析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过程中,我们才有可能找到猫腻的存在……
其中的材料款和劳务费是怎么抵扣的?
谢谢邀请,很高兴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问主,税务营改增后,假如有100万的工程款,其中的材料款和劳务费是怎么抵扣的?从以个人的角度来分享,希望以下分享的答案,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首先一点:是可以抵扣的。
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服务,只要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一、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不是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理解这个问题,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改革,实行增值税体制.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有16%的,有10%的,有6%的等等,这就是增值税的销项税。然而你购进货物时,对方也会给你出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你必须是一般纳税人)。这个发票上所标的销项税就是你可以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减进项税就等于你当期应交的增值税.这就是抵扣,增值税是价外税。
二、时间条件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具体可参加如下:
具体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0日
备注:以上资料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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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要做个棋牌游戏,一定要想好方向,这类游戏目前还是有些敏感的,但是前景确实非常看好。如果是手机游戏,那开发成本很小,但宣传上就要下功夫了。
只能说出自己想法给你当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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