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以不代扣代缴个税吗,可以按工资薪金方式代扣代缴个税吗?
单位兼职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不是绝对的,某些行业的兼职人员也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不能“一刀切”。
常规情况下,兼职人员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在实务中,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容易混淆。两者主要判断标准在于个人提供的劳务是独立的,还是非独立的。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与用人单位存在一定时期内稳定的人事雇佣关系,在用人单位任职、受雇,较长期提供个人劳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详细列举了26项具体的劳务范围。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文进行过明确——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对兼职收入专门回复过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的请示——《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根据常规判断,单位兼职人员一般不签订雇佣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员工,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特殊条件下,兼职人员提供的劳务行为也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可能会有一些“杠精”会说,兼职人员也是定期为单位提供劳务的啊,虽然不算正式员工,也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其实,这里要探讨一下到底兼职人员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字之差,适用项目就大不相同。
在某些特殊行业,例如建筑业,往往很多实际上的建筑工人并不与用人的建筑企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往往只发工资,不缴纳五险一金。但是如果劳资双方在事实上成立劳务关系,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兼职个人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这个文件规定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所以,要判断兼职个人提供的劳动是否事实上构成了劳务关系,如果确实构成了,那么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其实,税务总局曾经对建筑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专门下文进行规定——国税发[1996]127号《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总局至少对于建筑行业的兼职人员并未规定统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对于到底如何适用税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也发生过很多争议,例如2015年曾经发生一起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沈阳公司诉原沈阳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的案件,该官司最后打了两次,诉至沈阳市中级法院,对于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沈阳公司与临时雇佣的建筑工人的关系就终审认定为存在劳务关系,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所以在实务中不能搞“一刀切”,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个税可以不可以不申报?
霞要。增值税零申报的企业单位,不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要申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资料。
个人所得税未绑定的银行卡上的收入会不会被扣税?
推测并拆解下题主的情况:
1、题主有多卡,并且已有卡(可能是工资卡)已经绑定个税APP,这部分扣税已经没异议,因为用人单位转入的工资是完税的。
2、所以真正的问题为:
1)其他的卡的收入什么情况下要扣税,会不会直接扣除?
2)如果要扣除,什么时候以什么形式扣除?毕竟个税APP只绑定一个银行卡。其他卡怎么办?难道会成漏网之鱼?
展会话题之前,如果题主是公司法人身份,个人卡上资金流水过大的话,以后可能是个大麻烦,因为本人已经遇到,因为你实在无法全部证明这些资金是“完税”的。
开始正式探讨问题:
1、其他的卡的收入什么情况下要扣税,会不会直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既然是“收入”,那么一定存在“打款方”。以上9点,除第6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无法避开会直接被扣税外(因为收入在对应的证券公司转入前已扣税,是完税的),所以说股民最可爱,最不容易,从来不偷税漏税。其余8点,除非双方协商等必须完税后再转入情况下,大部分收入(转入)的钱存是“非完税”的,这种情况并不会被扣税(不会扣卡的钱),但这些收入并不是完税的,依照法律定义,是在“偷税”,所以,国家给个通道去“避免”这个情况,个人所得税申报!为什么不会被直接扣,因为税务机关实际不清楚你的“收入来源”,所以只是暂时扣不了,为什么扣不了,这个问题就很大了,暂不探讨。
但一定要理解的是,非完税的个税“秋后算账”是存在的,永远保留追溯的权利。看看今年很多人本为申请“退税”,最后却变成“补税”,生活真难啊。
2如果要扣除,什么时候以什么形式扣除?
结合上面9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除以上10点,其他收入都是要扣税的,不管输入哪个卡,按法理上,都应该要“完税”。当然,目前是不会直接被扣除的,至于时候会扣?
一,你主动申报个税,税务机关确认你申报属实时。
二,你未主动申报个税,但税务机关确认你需补税时。
今天的“漏网之小鱼”,也许就会变成明天的“刀板之大肉”。
所以,无论任何时候,我们都应努力做到守信守法。
对收入5000以上的部分进行个税申报?
谢谢悟空邀请,我来说下我的看法。
一、首先确定下你是不是个税的纳税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者没有居所但累计居住超过183天,就为税收居民,要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很显然,大部分都是税收居民。
二、如何申报
申报个税,目前来看有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大多数都是单位代扣代缴,谁给你发工资,谁就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所以,即使工资没有达到起征点,单位的财务人员也会按月申报个税,超过起征点的部分要依法缴纳个税。
个人自行申报的情况有以下几点:
取得收入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取得收入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境外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什么好处
1、个人取得的所得,不管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动分红,只要是任职、受雇相关,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依法申报是义务。
2、人工是单位的合理且必要的支出。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少利润,少交企业所得税。不申报个税,工资如何进入单位的营业成本?
3、刚才说了,给你发工资的人,代扣代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不申报,不代扣代缴,是违法行为,公司要依法承担责任。
总结下,取得工资薪金的人,公司会为你申报个税,如果还有其他需要自行申报的收入,应该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跟企业所得税一样,可以先预交,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如果这个工作都是财务人员来做,想想就是非常巨大的工作量。
欢迎关注,一起进步!
公司为什么不减社保就交个税?
公司扣除了个人所得税,但是却不帮买社保,是不正确的行为,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属于违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