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税务筹划,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的关键在哪些方面呢?
纳税筹划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第二,合理性原则;第三,事前筹划原则;第四,成本效益原则;第五,风险防范原则。
详解如下:
第一,合法性原则
进行纳税筹划,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纳税筹划的最基本原则或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与偷、欠、抗、骗税的关键。
第二,合理性原则
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构建合理的事实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不能构建的事实无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业的做法照搬到本行业。行业不同,对构建事实的要求就不同;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
第三,事前筹划原则
要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由于纳税人的筹划行为是在具体的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因而这些活动或行为就属于超前行为,需要具备超前意识才能进行。如果某项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结果也就产生了,税收的筹划也失去了其作用。
第四,成本效益原则
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第五,风险防范原则
纳税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
如何应用股权设计进行税务筹划?
《梅梅谈税》专注于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助力企业合理、合规、合法进行节税税收筹划!
想要做好股权转让规划就必须掌握核心的知识,记住:鸡蛋如果从外打破会是人们的食物,如果从内部打破则一定是新的生命。对我们来讲,现在需要从内部打破,自我突破、自我颠覆、自我挑战!!!
近年来,随着并购重组等交易的增加,股权股份转让越来越多,特别是包括VC、PE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公司企业实现成功上市(挂牌)后,也大都通过股权股份转让套现一跃成为亿万富翁的。在此背景下,税务机关加大了对限售股等股权股份转让的税务稽查力度,股权股份转让中的涉税事项再也不能像以前那么“任性”了。
从民商法上看,股权股份转让是公司企业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股份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企业的股东既可以是公司企业,也可以是个人,因此股权股份转让也就存在公司企业转让股权股份和个人转让股权股份之分。对于公司企业转让股权股份,转让行为属于公司企业经营行为的一部分,投资成本、转让股权股份收益放到整个公司企业会计期间、纳税申报期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统一核算的,一并纳税申报,因此,公司企业如果当期存在较大成本费用支出,股权股份转让也不一定纳税,但是投资公司企业有点特殊。
对于个人而言,税法上又区分自然人和其他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股权股份转让是按次征收,因此,相比较而言,个人股权股份转让的筹划空间会小一些。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股权股份转让的过程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税务筹划方案”。
典型“税筹方案”
1、阴阳合同。顾名思义,就是真实交易和提交给税务机关的是两份不一样的合同,典型的如用一份平价转让合同提交给税务机关。
2、虚假评估。在涉及到转让标的不动产占比较大的情形时,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3、不代扣代缴,不纳税申报。这也是一种“税务筹划”么?没错,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和工商等信息不通畅的情况下,在涉及个人股权股份转让中,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机构或个人没有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也不纳税申报,蒙混过关。
4、制造虚假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股份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等,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上述“税务筹划”不仅涉嫌违反公司企业法、会计法、评估法等,也都是有违税法的,是典型的违法筹划,这些方法之所以能够得逞,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二是金融机构资金监管有漏洞。
而目前这两个空间都被大大压缩,一是金三上线以及税务局与相关职能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化,税务机关信息收集能力大大提升。二是国家正在强化资金的监管力度,大额资金境内外转账需要面临包括税收等方面的层层审查。在此背景下,传统“税务筹划”正走向寿终正寝,需要寻求合法的税务筹划途径。
合法的税务筹划途径
1、正当理由低价转让个人股权股份。何为“正当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给出的四个情形,典型的如: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股份的内部转让。
股权股份低价转让,本质上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情形适合特定的企业,同时提交的材料应符合实际。
2、恰当运用“核定”法。67号文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股份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股份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股份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股份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企业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股份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3、变更被转让公司企业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区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企业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股份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4、通盘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对于间接持股的股东,应该通盘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而不是就个税论个税,可以积极争取行业性、区域性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实现个人整体税负的降低。
那么股权股份转让我们到底怎么样才能进行合理降低税负呢?我们用下面这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
假定A公司企业投资M公司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为6000万元,占M公司企业股份的60%,B公司企业出资4000万元占M公司企业的40%股份, A公司企业准备将其持有股份全部转让给自然人C。自然人C持有N公司企业股权股份。截止股权股份转让前,M公司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为5000万元,盈余公积为5000万元。2018年A公司企业将其股份作价13000万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C。
A公司企业股权股份转让方案有以下九种:
第一种方案:直接转让股权股份。A公司企业股权股份转让所得=13000-6000=7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000万×25%=1750(万元),A公司企业在M公司企业享有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份额不能直接扣减。
第二种方案:先分红后转让。M公司企业先分红,A公司企业根据持股比例可以分得5000×60%=3000(万元),分红后A公司企业股权股份转让收入是13000万元-3000万元=10000(万元)。A公司企业分得股息红利3000万元免税,股权股份转让所得=10000-6000=4000(万元),股权股份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来,少缴税750万元。
第三种方案:先分红,然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M公司企业先分红,分红后A公司企业股权股份转让收入是10000万元,由于盈余公积无法分红,可以采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增加股权股份的计税基础从而降低税负。《公司企业法》167条规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企业法定公积金。公司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因此M公司企业的盈余公积5000万元,恰恰是注册资本1亿元的50%。《公司企业法》16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M公司企业可以250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股后公司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至1.25亿元,其中A公司企业的投资成本变为6000+2500×60%=7500(万元)。
因此,A公司企业股权股份转让所得=10000-7500=25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500×25%=625(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来,少缴税1075万元,比较起第二种方案,少缴税375万元。
第四种方案:先撤资,后增资。A公司企业和B公司企业达成协议,按照《公司企业法》的规定先从M公司企业撤出60%的出资,获得13000万的补偿,然后再由自然人C和M公司企业签订增资协议,规定由C出资13000元,占M公司企业60%的股权股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A公司企业获得的13000万元补偿,其中6000万元算投资资本的收回,不交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例60%应享有的M公司企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份额(5000+5000)*60%=6000万应确认为股息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13000-6000-6000=1000应确认为股权股份转让所得,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而C的出资行为除了增资印花税外不涉及其他税种。
第五种方案:清算性股利(第三种方案的极端化)。如果A是B公司企业的关联方,B公司企业同意不参加分红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清算性股利来进行避税。根据《公司企业法》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企业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即,一般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分红,但是全体股东也可以约定分红。
因此,M公司企业修改公司企业章程,约定A公司企业可以优先分红,公司企业章程规定,A公司企业可以优先分红,直至5000万元为止,以后公司企业取得利润,B公司企业再进行分红。因为公司企业有股息红利5000万元,因此约定A公司企业可以全部分走,A公司企业分红5000万元后,股权股份转让价格变为13000-5000=8000(万元),再将2500万元盈余公积再转增资本,转增后A公司企业的投资成本变为6000+2500×60%=7500(万元)
因此,A公司企业股权股份转让所得=8000-7500=5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节税1625万元,比较起第二种方案节税875万元,比较起第三种方案节税250万元,比较起第四种方案节税125万元。
第六种方案:延迟纳税义务时间。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股份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股份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股份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股份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股份转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股份、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以看,对于股权股份转让,税法注重转让的法律形式,在完成股权股份变更手续时才发生纳税义务。所以在股权股份转让款分期收取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约定收到全部或绝大部分股权股份转让款方办理股权股份变更手续。这样可以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总纳税额并不减少,但是资金的使用价值是个不得不考虑的方面,尤其对于现金流紧张的企业。
第七种方案:以股权股份进行投资。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如果A公司企业转让股权股份后本就打算投资自然人C目前投资的N公司企业,那么可以采取以持有的M公司企业的股权股份入股N公司企业。虽然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可以分5年平均缴纳。
第八种方案:股权股份收购/股权股份置换。如果A公司企业转让股权股份后本就打算投资自然人C目前投资的N公司企业。那么A公司企业和自然人C之间可以采取“企业重组-股权股份收购“的方式进行避税。即A公司企业以持有的M公司企业的股权股份换取自然人C持有的N公司企业的股权股份。财税【2009]59号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股份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0%)。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股份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股份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股份。
所以只要自然人C以持有的N公司企业的股权股份为对价收购A公司企业持有的M公司企业60%的股权股份就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A公司企业对于出售的M公司企业的股权股份免交企业所得税。这样既达到从事计划从事的行业又避免了现金流出,同时还避免了纳税。当然,税务机关在审核该项策划商业交易实质的时候,对于这种策划也可能会不予审核通过,因此该项策划是否成功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商业交易实质审查的严格程度。
第九种方案:企业分立→企业合并→分配利润。采用此方法下,第一步,对M公司企业进行分立,A持有X公司企业,B持有Y公司企业。第二步,N公司企业吸收合并X公司企业,X公司企业注销,A公司企业持有N公司企业股权股份。第三步,N公司企业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只对A公司企业进行股利分配,A公司企业一次性获得现金流。按照财税【2009]59号N公司企业吸收合并X公司企业后,只要A公司企业取得的N公司企业的股权股份占N公司企业总支付对价比例达到85%就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免企业所得税。当然,税务机关在审核该项策划商业交易实质的时候,对于这种策划也可能会不予审核通过,因此该项策划是否成功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商业交易实质审查的严格程度。
税务筹划必须要合法,这是开展税务筹划的法律底线。在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化、税收执法规范化的背景下,税务筹划越来越需要专业背景人士来完成,在税务筹划中可以充分将涉税法律风险考量进去,使得税务筹划的方案真正实现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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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文章转自《梅梅谈税》公众号,股权转让税务筹划请移步《梅梅谈税》!怎么进行企业税务筹划培训?
1.熟悉了解本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和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
2.从税基上进行筹划。比如,利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利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等。
3.税率上进行筹划。充分利用企业各方面资源,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尽量适用低税率和优惠税率。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和企业经营情况下尽量延迟纳税。
5.要依法筹划,否则违反税法规定遭受处罚可能不仅没有筹划得利,反而蒙受巨大损失。
6.建议税收筹划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应提前谋划,而不是事后补救。
高收入个人如何做好税收筹划?
总之,税收筹划是提升企业税务管理水平,规范政府部门税收执法,促进经营者依法治税,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至关重要保证。税收筹划有利于减少企业经营风险,节约企业税负,同时也有利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国家扩张财政收入,促进在我国税收中介机构的长足发展。企业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的风险分析税收筹划过程中,因为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所在环境的不确定性而给并购企业税收筹划计划方案带来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并购企业税负最小化目标得以建立的潜在危险性。并购税收筹划通常是先于企业并购行为而得以确认的预先决策行为。
因为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和时效性,企业因此没法预先对各种影响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信息和条件保证完全的准确判定,从而使企业的税收筹划计划方案存在极大的风险性。企业在企业并购行为发生前应对各种潜在的风险性因素加以预先的估计,从而公司税收筹划方案做到防患于未然。认知风险。税收筹划是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减少企业税负的税务策划过程,而非大家所说的偷税漏税行为。企业倘若对税收筹划的本质内涵认知不正确,就极易使公司原本合法的税收筹划形为偏离法定纳税行为,进而使企业陷入偷税漏税错误观念。其结果不但会危害企业的良好形象,更会使公司受到法律的制裁,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比如,在我国目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被抵扣,若企业为了降低增值税额,弄虚作假,变整为零,将固定资产以原辅材料名义记账进而达到抵消进项税的目的。这样就会产生明显的偷税行为,而不是国家法律所允许的税收筹划。这种行为一旦被税务局查获,企业将遭遇补齐税款、缴纳税款滞纳金和巨额罚金等处罚结果。总体目标风险。并购企业对纳税筹划目标的定位会直接危害税收筹划的成败,给企业产生相应的机会风险。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某企业17年纳税季度平均企业所得税1300万元,由于销量的增加利润大幅度提升,18年纳税额会有大的提高每个季度企业所得税额度也会增长分别为1600万元、1900万元、1200万元、1800万元。该企业一直都是按照正常25来纳税,没有过任何偷税漏税。请计算该企业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最近新请来一位税务筹划师他经过总结并提出一套纳税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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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做好税收筹划?
目前2019年新政策如下:具备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了。
我们来举个例子:A企业,2018年具备了资格,我们来看看这家企业的亏损盈利情况。2013年亏损300万元,以前的政策只允许亏损结转5年,用2017年利润200万元与2018年利润50万元弥补亏损的300万后,还有未弥补的50万元就浪费了。现在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也就是说到2023年都可以弥补,这就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税费。
现有的高新技术优惠政策主要有:
1.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例:企业净利润是100万,非高新企业需要缴纳25万的企业所得税,而高新企业需要缴纳15万。
2.人才安居奖励补贴。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推荐一位本公司的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地区不同,政策不同)
3.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地方性政策。除了全国性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北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及管理人才可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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