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助收入怎么做账,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导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 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 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事业单位的全额拨款和财政补贴是什么意思?
事业单位的全额拨款就是单位所需的事业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奖金、办公经费等等一切正常费用全部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局全额预算拔款。
财政补贴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对指定事项由财政安排专项基金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一种补贴。用国家财政资金直接资助社会集团或居民。如价格补贴、往房补贴等。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补贴的范围包括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外贸等国民经济各部门和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居民生活各方面。
医保人均补助是什么意思?
目前最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是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印发的《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巩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
具体将从下面三个方面健全待遇保障机制:
1、挥居民医保全面实现城乡统筹的制度红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总体保障水平达到70%,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等。
2、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面落实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取消封顶线。
3、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在经办管理服务方面,提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实现应保尽保;推动市地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
财政补助和专项资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这一点的税收政策规定很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具体条件是:(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面要注意后面加黑的文字。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同时,相关资金产生的费用也不能扣除,相应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也不能扣除。
税务上的处理规定,很明显是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角度考虑。毕竟,财政性资金体现了国家的扶持态度,再去征税会导致扶持效果的削弱,是自相矛盾。
但是,如果企业不按照70号文件的要求处理,则必须作为征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往深思考一下,这种不征税收入的处理方式,是真的不需要征税吗?
要解决这个问题,还要结合一下会计处理来看: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举个例子。某企业2013年取得财政专项资金100万,全部用于购买资产,资产使用寿命是20年。那么,每年应当按5万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折旧也是5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5万收入和折旧都应当从中剔除。
假设该资产每年可创造10万元收入,按照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话,一年要交的企业所得税是:((10+5-5)- (5-5))*25%=2.5万元。20年加起来就是50万。
问题来了,如果这100万是企业自己的钱,同样购买该资产,情况就是:
之前创造100万收入的过程中,一共缴纳25万企业所得税。
之后20年中,每年要交的企业所得税是:((10)- (5))*25%=1.25万元。20年加起来就是25万。
两项加起来,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是50万元。
什么情况,不是说好不征税的吗?怎么这么神奇呢!哈哈!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师除了财政工资?
谢谢你的提问,我是一名老教师,对学校的情况应该说是比较了解的,愿意把自己了解的一些情况与朋友做些分享。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学校本身是不创造经济价值的。而且学校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因此是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发放其他补贴的。至于你信息提到的各类补贴:加班补贴,毕业班晚自习辅导补贴,超课时补贴,自编资料补贴、毕业班周末课时补贴,这些费用学校是有的,也肯定是要发放的,不过经费来源是上级划拨的学校教师年终超额绩效总量中列支。
前些年,由于各项管理不够规范,有些规模较大的学校通过学校食堂、超市等实行对外承包,这部分经费作为学校非税收入进入学校账户;也有的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质量好,吸引了部分学生择校,从中收取择校费用。但是近几年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就近入学,不准收取择校费;学校超市食堂不准对外承包,自主经营,以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为出发点,食堂原则上不赢利,这样以来显然没有这方面的收入。
近几年,上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范了学校教师津补贴发放,教师出差中的生活补贴确实有提高;对学校工会也有相关政策,对每年的元旦、春节、端午节、清明、中秋、国庆节,教师生日等,学校可以开展相关活动,发放一定的奖品;元旦、春节、端午、中秋、教师生日等可以发放现金,但是不能突破标准。
至于高中阶段,我有些了解,我侄女就读高三。高中属于非义务阶段,目前在“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情况下收取了一定择校费,而且高三毕业年级也收取了补课费,因此,以上费用高中阶段是有列支渠道的。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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