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规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9,小规模纳税人有收入但没有成本费用发票?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 2021年春节会不会像2020年春节一样封城?
- 小规模纳税人去年签的合同3?
- 超额发票作废能再转回小规模吗吗?
小规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9,小规模纳税人有收入但没有成本费用发票?
关注了这个问题好久没有来写自己的意见,想看看大家在实际工作中都是怎么处理的,也看到了很多同行们的实操经历,当然也有很多沿用税法和会计的知识,观点基本上大同小异,我也表达一下自己的观点吧,可能与大家的也是差不多,这说明作为财务同行我们所经历的是一样的。
首先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在现行的我国的税
法体制下,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这两种方式针对的是企业不同的发生阶段而设置的。
(一)核定征收
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更多的适用于企业在经营初期,核定征收又分为两种征收方式:定额征收和核定所得税率征收。
定额征收顾名思义就是按照固定的税额缴纳所得税,这种方式不考虑企业实际的收入和发生成本费用情况,忽略企业的账务情况,按照固定的所得税额缴纳即可,在目前小编接触的企业中基本上很难见到这种征收方式了。
核定所得税率,是按照企业当年的收入或者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固定的核定比例来征收所得税额,应交所得税=收入或成本费用总额* 应税所得率*所得税税率,这种征收方式企业就是直接核定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每个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不一样,一般在实际中税局为了税收指标,会选择金额较大的项目作为征收基础。
如果企业是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所得税申报的话,那么你说的成本费用没有发票的问题不是大问题,核定征收的适用基础就是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这其中就包括了费用票没有的情况。
(二)查账征收
如果是查证征收的话,那么你说的问题就比较麻烦了,查证征收顾名思义就是要检查你的账来确定你的所得税,落实到政策上就是要根据会计账上的收入、成本、费用来计算利润总额,经过纳税调整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使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这个过程是复杂而痛苦的,做过申报的同行应该都知道。
那么所得税申报的时候收入和成本、费用都需要发票呢?答案是视情况来决定,对于收入来说大部分企业都有发票,这个问题不用担心,那么重点就来了,成本、费用票是不是必须要有?这个也不一定哦。
一般企业的成本和费用构成分为:人工、材料和费用,人工指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工资及相关社保、福利等,这些是不需要发票的,也没有办法取得发票,在所得税申报时按照实际申报即可,但是在目前的金税三、四期系统的监管下,不建议企业在这方面动太多手脚,税务系统的强大已经远超我们的想象了,工人工资变动太大容易被税局关注;再一次就是外聘人员的成本,这种情况是需要提供发票的,有些企业可能是零散雇佣,让外聘人员去代开发票不现实,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寻找一个劳务派遣公司作为挂靠中介开劳务费发票来解决,没有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但长期聘用的可以让其去税局代开发票或者签订全日制劳务合同。
材料费用是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购买材料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一般金额都会比较大,因此对这部分使用严格要求要用相关采购发票的,但是不是决定的,如果是实际已经发生了,由于种种原因,发票在申报时没有收到,针对这种情况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是发票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合同、付款单据等同样可以作为扣除依据,前提是要真实发生并实际支出的。
最后是费用项了,这一项比较复杂,涉及的东西很多,比如折旧、摊销、招待费用啊,折旧和摊销涉及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如果没有取得相关发票相关折旧和摊销是不能扣除的,有的企业是评估入账,按照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和摊销,这个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因为不是真实支出发生的,只是按照市场价值做出的估价,只能增加企业的资产规模,不能代表实际支出。
费用发生金额较大的一般还是要求需要有发票的,小额发生不需要发票也是可以的,问题中说没有成本费用发票,那么申报所得税时重大的费用就不能税前扣除了,需要做纳税调整,小额的可以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案:在规定期限内可以。
工业、商业、营改增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额标准全部统一为500万以上后,政策规定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规定该期限为:2018年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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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春节会不会像2020年春节一样封城?
1、2021年的春节转眼就要到了,离现在只有六十六天了,时光荏苒、白驹过隙呀,一晃呀,那个可怕的、贻害人类至今的新冠病毒也快伴随人类一年了;美国昨日的新增病例数又创新高了,整个欧洲都是一遍哀鸿、遍地狼烟呀,全球已有6000多万感染、150多万死亡;我们近在咫尺的邻居韩国、日本都已处于半封闭状态了;我们国内,上海那边刚刚降低防护等级,内蒙、四川烽火又起,境外输入的、无症状的、疑似病例都有出现了。
2、但是,经过将近一年的防疫、抗疫、生死搏斗,特别是经过了去年年关时节武汉疫情大爆发的洗礼之后,我们已经有了防疫、抗疫的成熟经验了。那种因为惊慌失措、猝不及防而引起的大面积爆发、互相感染、交叉感染的局面,今年绝对不会再度出现了。武汉控制住以后,陆陆续续的局部反复,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一年下来,我们都在严防死守、阻击病毒、各个击破、都把疫情控制在了最小的范围、降到了最少的损失,基本上没有再次出现区域性、不可控、大规模的传染了。放眼全世界,能够做到这一步的、能够通过不懈努力、严防死守控制得这么好、这么成功的,唯我中华、唯我中国了。
3、所以,可以肯定地告诉大家,2021年的春节绝对不会再像2020年春节一样的到处封城、封路、足不出户了。局部的、小范围的、最多方园三、五公里内的、七、八、上十个感染的、而且大部分是境外输入的可能会有的,这个三、五公里内周围以内的人呢,先是暂时集中隔离一下,然后再做核酸检测、阴性放行、阳性隔离、感染者治疗、未感染着适当观察,这都是免不了的;但是,大面积的、倾城而动的、不管三七二十一的隔离、封锁、禁足,绝对不会再次发生了。因为我们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城市都更加熟悉和掌控得住病毒的流行、传染的趋势和路径了,我们的防护措施、警觉程度都处在了世界领先的水平上了。
4、寒冬之际,病毒存活、依附人体的几率、机会是越来越高、越来越长了,覆巢之下、安有完卵,只要世上还有一个人携带着、感染着新冠病毒,我们都不能说新冠就已经过去了。更何况,现在的情形之下,满世界还在传让着、流行着、伤亡着呢?我们虽然已经基本控制住了大规模爆发的势头了,我们已经把武汉的、湖北的、北京的、青岛的、吉林的、上海的大的、小的疫情都制止住了、都消灭在流行状态、萌芽状态了,但是,我们身边的:内蒙还有、四川还有;我们隔壁的:韩国还有、日本还有;我们远处的:美国还处在失控状态下、欧洲还处在水深火热之中。我们自己呢?所要做的,就是做好自身防控、听从统一指挥、千万不要松懈、万万不可大意,每个人都防护好了,家庭、单位、社区、县市也就安全了,国家也就安全了,过年也就不需要封城了!
小规模纳税人去年签的合同3?
目前疫情最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除湖北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减按1%。虽然有此优惠,但文件同时规定了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开3%还是1%。
一、增值税发票开票税率如何确定?1、根据业务及企业确定。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一般情况下,小规模征收率为3%。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有关规定,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目前,该政策已经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
2、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后的,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楼主去年签的合同,按照规定来说,应该开具3%的税率发票是没有问题。
二、纳税人可放弃优惠,开具3%税率发票。根据总局的政策解读,及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政策。依然按照3%税率开具发票。因此,纳税人可以将原开具的发票作废或者红冲,然后按照3%税率重新开具。
三、申报表如何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具体如下图所示:
1.主表
2、减免税明细表
超额发票作废能再转回小规模吗吗?
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要求: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及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上述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转登记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五条所述情形、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或者退运等情形,需要调整“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据实调整,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三、原实行免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可继续申报免退税。
上述尚未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中,用于申报免退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不申请进行电子信息稽核比对,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确认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相符且未被用于抵扣或退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应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五、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应比照新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事宜。
六、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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