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口关税可以抵扣吗,这样的情况下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我们还是以案例来说明。
甲公司是一家芝麻酱加工企业。2017年8月10日从农民手中购进芝麻1000公斤,含税单价4.44元/公斤,现金支付。入库后,公司自制农产品收购凭证,也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是4440元,税率是* 价税合计也是4440元。
假如8月份生产领用芝麻700公斤用于芝麻酱的生产加工。芝麻酱增值税税率为17%。
1、购进时:
借:原材料 4000元
应交税费-应增值税(进项税额)-11% 440元
贷:现金 4440元
2、生产芝麻酱领用芝麻:
借:生产成本-芝麻酱2744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56元
贷:原材料 2800元
【说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700X4X11%/11%*(13%-11%)=56元
下面我们再说一说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几种情况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农产品的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以上五项适用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1%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也就是还维持原来的13%的扣除率)。
贵公司计算进项税额时,使用了13%的扣除率,说明您生产出的产品税率为17%。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还有个特殊的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扣税凭证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而是根据购进农产品所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情况,按照一定扣除标准,核定出当期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企业进项票可以叫什么抵扣?
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分别为以下7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
5.通行费发票,包括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桥、闸通行费发票;
6.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7.与农产品相关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核定扣除(无需凭证)。
汽车购置税发票可以抵扣什么税?
不能
1、汽车购置税,是一种财产税,而不是消费税或增值税,是无法作为进税来抵扣增值税的费用的。
2、但是可以作为购车的价值,在以后的规定使用时间内通过折旧的方式计算当期的费用。3、如果消费者买的是国产私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
4、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7%的增值税剔除,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7,然后再按10%的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拓展资料: 1、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2、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如果消费者买的是国产私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因为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7%的增值税剔除,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7,然后再按10%的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
购物和消费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吗?
当然不能,两种不同税种。购物里面的增值税已经包含在产品价格里面,我们购物里面的发票里面有的已经写在票面里面。而所得税是纳税人个人薪资、奖金等等里面缴纳的一部分税,由自己自行申报纳税或者由单位代扣代缴
购进农产品代开的普通发票如何抵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购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发票或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
二、从非农业生产者处购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7号)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产品,由于免征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公司回收再销售的畜禽),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按照75号文件第3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因此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单位等)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销售发票,可以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批发、零售环节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了免税政策,则其开具的销售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购买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需要核定扣除。
纳税人需要注意,只有购进农产品才能比照以上情况处理。关于农产品的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木业、水产业生茶的各种植物、动物初级产品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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