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入的会计分录,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当中,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的情况非常多,有交易发生前一次性收取的,有在交易过程当中一次性收取的,当然也有交易完成后一次性收取的。关于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就是如何判定一次性租金收入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增值税方面:针对租赁服务有特殊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时就发生纳税义务。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是这样的: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发生应税行为,仅仅是预收了款项,就没有发生纳税义务,无需马上申报纳税。
但是针对租赁服务,有特殊规定: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尚未发生租赁行为,提前收取租金的:
所以说,假如还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只要提前一次性收取了租金,则需要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2、已经发生了租赁行为,在租赁过程中或者租赁期完成后再收取租金的:
对于这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行为,则按照通常的规定,已经发生了应税行为且收讫款项了,则在收到款项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所以,在增值税方面的规定对于租赁服务确实不够“友好”,不管是提前收,还是中间收,或者是最后收,可以说,只要是一次性收取了租金,在收到租金的当日就发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进而在纳税义务发生所属期的次月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可以选择将收入平摊计入相关年度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也是常规的情况,但是针对租金收入当中的特殊情况——假如租赁期跨年度了,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有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该规定明确了几个要素:
1、租赁期限是跨年度的;
2、租金是一次性收取的;
3、纳税人可选择平摊入租赁期的相关年度确认收入,也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选择权在于纳税人自己。
例如:
A公司出租企业名下的商铺,租赁期规定为3年,从2019年初到2021年底,每年租金10万元,一次性收取了3年租金30万元。
A公司可以平摊计入这3个年度,每年10万元收入;也可以一次性确认在2019年的收入当中。这都是纳税人的自由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进行确认。
如果纳税人确认了租金收入,就要在本税款属期的申报期内(一般是按照季度申报)如实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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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现金(或者是银行存款)—金额
贷:其它业务收入(租金)—金额
通常情况下,可以这样子做会计分录,其它业务收入也可以是其他收入。
租赁收入属于什么科目?
租赁收入分企业性质。如果是房屋租赁企业,房屋租金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如果是一般的企业,库房等房屋租金就是营业外收入。
会计分录就是这样,
房屋租赁企业: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一般企业的房屋租金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
最后月底将收入转本年利润
借: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收到房租租赁收入金额怎么做会计分录?
收到房屋租赁收入金额含税收入会计分录编制步骤如下: 第一,分析经济业务涉及的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还是收入、费用(成本)、利润; 第二,确认会计科目,记账方向(借或贷); 第三,确定记入哪个(或哪些)账户的借方、哪个(或哪些)账户的贷方; 第四,确定应借应贷账户是否正确,借贷方金额是否相等。
房屋租金无发票如何税前扣?
一般情况下,房屋租金无发票,不能税前扣除。除非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支付房租费却无法取得发票,这种情况绝大多数都是个人出租房产,房东不愿意提供发票。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提供发票就需要缴纳各种税款,而房东不愿意出税款。这是不愿意提供发票最主要的原因所在。
第二,有的房东嫌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太麻烦;
第三,有的房东认为开具发票,个人信息就泄露了,以后万一开征房地产税,那肯定跑不掉了。
一、个人出租房产,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涉及到以下税收:
1、 增值税。
个人出租住房,应纳增值税款=含税租金收入÷(1+5%)×1.5%;
个人出租非住房,应纳增值税税款=含税租金收入÷(1+5%)×5%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大部分个人出租房产,都可以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个人出租房产,按应缴增值税的7%(城市)、5%(县城或建制镇)或1%(其他)计算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并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3、教育费附加。
个人出租房产,按应缴增值税的3%计算应纳教育费附加,并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
个人出租房产,按应缴增值税的2%(或1%)计算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并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5、房产税。
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租金收入的4%缴纳;
个人出租非住房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6、印花税。
个人出租住房的,免征印花税;出租非住房的,按合同金额的1‰征收印花税。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产,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对政策口径的把握不同。比如个人所得税,不少地方按租金收入的2%核定征收。
到时候机关代开发票,需要交这么多的税金,所以,多数房东不愿意提供发票。有的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发票条款,最后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二、如何解决从个人租赁房产,租金发票的问题?
企业租赁房产支付了租金,如果不能取得发票,当然不能税前扣除,这无疑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本人建议,在合同中约定税前租金,租金在房东提供发票后付款。
和房东谈租金时,他们一般会声明,不提供发票,如果需要发票,税款你们自己负担。所以,在租房之前,财务可以先到当地的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了解清楚当地代开房租发票的税收政策,需要缴纳哪些税及实际适用税率。这样,和房东谈好房租之后,马上换算成税前租金。
比如与房东谈好的房租费每月1500元,财务对照当地实际执行的税收政策,将这1500元换算成税前租金,然后以税前租金签订租赁合同,并约定在支付租金前,房东需先提供发票。这样房东的收入得到了保障,企业的发票问题也解决了。根据我的经验,90%以上的房东,都会选择一次性开齐一年的房租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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