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什么意思?
财税[2009]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八条自2014年4月18日起废止。依据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七条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有很多好处,有很多企业看中的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这个好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由原来的25%降为15%!可以为企业省下一大笔钱!但是这笔钱需要做什么样的手续才能获得呢?
第一步:需要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
具体备案流程:
网上备案或者国税局大厅备案
网上备案的方式,登录各地的国家税务局税税通——网上办税厅。在网上申请后,还是要去国税局大厅递交资料。
所以建议直接去国税局备案。
备案所需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填报说明: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规范填写
优惠事项名称: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案方式:可以自月(季)度预缴期起开始享受优惠的优惠事项,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备案的,选择“月(季)度预缴期备案”。在年度终了后方能享受优惠的优惠事项,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备案的,选择“汇算清缴期备案”。
对于可以选择月(季)度预缴享受的优惠政策,企业未按要求备案的,预缴税款时不得享受该优惠事项。但企业可以在汇算清缴时享受该优惠事项,选择“汇算清缴期备案”。
享受优惠期间:填写优惠事项起止日期。对于优惠期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且有具体起止时间的定期减免税,填写相应的起止期间。对于定期减免税以外的其他优惠事项,填写享受优惠事项所属年度的1月1日(新办企业填写成立日期)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停业,填写汇算清缴日期)。
主要政策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5.(国科发火〔2016〕32号)及;
6.《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19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填写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相关证书名称及文号(编号),含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文件(证书)有效期:按照批准文件或颁发证书的实际内容填写。
有关情况说明:企业简要概述享受优惠事项的具体内容,如“从事蔬菜种植免税”、“从事公路建设投资三免三减半”等。企业备案的优惠事项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范围或者对优惠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的,企业应当指明符合哪个特定行业、范围或目录中的哪一个具体行业或项目。
提交资料清单:按照税务机关备案管理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附报资料的情况填写。主要包括备案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步:汇算清缴的时候就直接填写免税信息,需要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编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填报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取得时间。
2.第2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填报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具体范围,填报至三级明细领域,如“一、电子信息技术(一)软件1.系统软件”。
3.第4行“一、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第5+6行的合计金额。
4.第5行“其中: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收入。
5.第6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6.第7行“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第8-9行的余额。
7.第8行“(一)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8.第9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9.第10行“三、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填报第4÷7行计算后的比例。
10.第11行“四、本年科技人员数”: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11.第12行“五、本年职工总数”:填报纳税人本年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12.第13行“六、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填报第11÷12行计算后的比例。
13.第14行“高新研发费用归集年度”:本行设定了三个年度,与计算研发费比例相关的第15行至第29行需填报三年数据,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填报。
14.第15行“七、本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第16+25行的合计金额。
15.第16行“(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填报第17+18+19+20+21+22+24行的合计金额。
16.第17行“1.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纳税人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17.第18行“2.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18.第19行“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19.第20行“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0.第21行“5.设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21.第22行“6.装备调试费与实验费用”:填报纳税人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2.第23行“7.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23.第24行“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的金额。该行取第17行至第22行之和×20%÷(1-20%)与第23行的孰小值。
24.第25行“(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本行填报(第26+28行)×80%的金额。
25.第26行“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本行填报实际发生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用。
26.第27行“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地区)及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及港澳台个人。本行填报实际发生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
27.第28行“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即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0%。本行填报(第17+18+…+22+23+26行)×40%÷(1-40%)与第27行的孰小值。
28.第29行“八、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29.第30行“九、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填报第15行4列÷第29行4列计算后的比例。
30.第31行“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虽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但取得区外所得的减免税金额。
31.第32行“十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本行填报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内所得减免税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5+6行。
2.第7行=第8-9行。
3.第10行=第4÷7行。
4.第13行=第11÷12行。
5.第15行=第16+25行。
6.第16行=第17+18+19+20+21+22+24行。
7.第25行=(第26+28行)×80%。
8.第30行=第15行4列÷第29行4列。
(二)表间关系
1.第31行=表A107040第2行。
2.第32行=表A107040第3行。
下面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注意事项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举例说明
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7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7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7、2018和2019年。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则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举例说明
B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19年4月20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B企业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19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3、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4、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15%的税收优惠是政府的一个大红包,毫无疑问能帮企业省一笔资金,还没享受到福利的企业如果你有任何疑惑,可以随时咨询宏创为服务人员,全心全力为企业服务是宏创为的宗旨。
节能减排的项目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
你好,节能减排项目是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的,这个优惠还是比较好做的,下面我以自己亲身做过的几个优惠政策案例简明扼要的说一下,希望能帮助您。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出台2018年第23号公告之后,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目前,节能减排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季度或月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
1、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
甲公司污水处理项目,企业所得税目前处于减半年度
1、年度收入总额26,714,290.17元,
2、项目发生的成本总额9,282,389.09元
3、相关税费631,018.86元
4、期间费用3,661,674.55元
5、项目纳税调增772,547.02元
6、项目所得额为: 26,714,290.17-9,282,389.09-631,018.86-3,661,674.55 +772,547.02=13,911,754.69元。
因该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本期根据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所得减免 6,955,877.35元(13,911,754.69÷2)
第一步,先填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第二步,填完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之后,优惠减免数据直接过渡到主表A100000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企业在做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
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记账凭证;
专用设备清单可以做一个这样的表(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为例,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参照此表制作)。
2、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4、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时间的说明。
专用设备属于优惠目录某个具体项目,说明怎么写?公司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能效标准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规定
公司申请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税收优惠的设备为干式电力变压器,节能电动机,石灰浆液供浆泵、石膏排出泵变频器柜。
(1)干式电力变压器为《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所列节能设备中的高效干式配电变压器。
经核实,贵公司购置的干式电力变压器:相数为3相;额定电压10.5±2×2.5%/0.4KV;额定容量2500KVA;压方式:无载励磁调压;空载损耗:2880W、负载损耗:17170W;其相应的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均不大于节能评价值的36%,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对配电变压器性能参数和能效标准的规定(三相10KV,无励磁调压,额定容量30KVA~2500KVA干式配电变压器,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应不大于节能评价值的36%,节能评价值参照《GB 20052-2006》);其应用领域为电力输配电,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对配电变压器应用领域的规定(电力输配电)。
1、专用设备投资额如何确定(1)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
(2)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3)不包括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4)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享受
2、《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所以您公司2017年10月1日前购入的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可以在投入使用的年度享受优惠。三、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季度或月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1、甲公司利用城市污水生产再生水
2、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优惠政策项目。
3、公司本期资源综合利用利用营业收入26,714,290.17元
4、公司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当年减计收入(26,714,290.17-26,714,290.17*90%)=2,671,429.02元。
第一步填列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8行,金额如何填写?收入数*(1-90%)第二步,填完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直接过度到主表A100000四、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季度或月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1、能源管理合同;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3、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具体怎么操作,可以参照我讲的上述第一个“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模式进行填报。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一些节能减排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的个人经验总结,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谢谢您的关注!民办非营利医院如何进行免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未列入继续有效的税收政策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从以上可以看出,非营利医院实际上主要是公立医院,实践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 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等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是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是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是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是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民办非营利医院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后,可以按以上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的有关税收政策。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实行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7]3l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农业产品,可以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l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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