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一联可以作废吗?
国税总局没有普通发票遗失的处理方法,这个主要看当地政策了。没有税务机关的证明,仅仅加盖对方企业的公章还是有税务风险的。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 第十七条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四条关于通用机打发票的作废、红字冲减问题规定:
1.通用机打发票因发票损毁、丢失、开具错误等需要作废的,除在实物发票上注明作废外,还需在《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中做作废处理并在备注项中标明作废原因。对于丢失发票的还应向税务机关及时报告接受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普通发票跨月作废怎么处理?
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无法作废,只能“红冲”即开具红字发票。1、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作废条件是: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时间为销售方开票当月;
(2)未抄税且未记账。普通发票跨月不符合上述条件(1),故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无法作废。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是(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符合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特别提醒: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3.增值税电子发票不能作废由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发票一旦开具不能作废,只能开红字。
4.开具红字发票(1)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无法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无需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可直接开具红字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具体操作步骤不做过多介绍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流程?
1.打开税盘,点击发票查询
2.点击“发票管理”,再点击“作废发票”按钮。在已开发票查询中,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日期为当月,点击需要作废的专用发票,右击打开。
3.打开发票,发票正下方有发票作废的选项,点击作废,等待提示作废成功。
发票开错了如何作废?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步骤:
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开错,且未进行勾选认证,可以直接作废,谁开票谁作废的原则,或者管理员权限登录开票软件进行作废。
单击选中要作废的发票,点作废
作废确认,点确定
以上就是增值税发票作废的步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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