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是多少天,专票没扣完跨年可以继续抵扣吗?
专票没扣完跨年可以继续抵扣,跨年的增值税专业发票还能抵扣。
1、发票的抵扣期限为365天
2、只受时间限制,不受跨年或跨月的影响
购进的物资未验收入库,但对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购进方取得发票的时间推后,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入账,这种情况也会存在的,是合理的。
什么发票可以抵扣税?
我理解题主的问题是一般纳税人凭什么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用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根据增值税及发票管理有关政策,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包括以下几种: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个是最常规的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纳税人通过扫描认证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实现抵扣。抵扣的税额根据票面上注明的税额确定。
传统的认证抵扣发票方法主要是通过扫描仪对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进行逐份扫描认证,采集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金额、税额、开票方识别号和购货方识别号等7大要素,通过后进入到防伪税控系统,并导入到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二,实现抵扣。但是这种方法弊端很多。首先要在当月月底前完成扫描认证,否则跨月了就只能在下个月抵扣,如果购货方没有及时收到专用发票,就不能当月抵扣,那么进项税额就少了,有可能当月的应纳税额就很大,需要垫付很多资金,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资金压力。其次,对于进项发票数量很大的企业来说,逐份扫描也非常耗时耗力,遇到扫描仪机器罢工或者系统无法识别票面数据,就需要手工录入发票票面信息和密码区的密码,那就悲催了。第三,很多规模较小的企业没有专门购置扫描仪的,就会在月底集中到办税大厅的自助服务区扫描,所以每到月底,自助认证发票的自助区就人满为患,办税秩序混乱不堪。
随着国家“放管服”的改革进程的推进,税务总局推广通过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平台网上勾选确认进项发票的改革举措,从最初只对纳税信用等级良好的纳税人开放,到逐步放开至所有一般纳税人,均能通过网上勾选来实现抵扣。网上勾选确认进项发票的优点很多,首先是勾选确认的发票不必等收到纸质票才能操作,只要开票方上传了开票信息,购货方可以查询到电子数据信息就可以勾选,避免了纸质发票在快递过程中的延误、丢失等问题;其次,勾选确认的期限可以截止到次月征期的最后一天,大大方便了纳税人,不必在上月月底就完成勾选确认。第三,勾选确认可以在网上全程完成,不必再购置扫描仪,也不必去税务大厅认证,节省了财务人员很多时间,也为企业节约了设备成本。同时,万一无法在网上查询到发票的电子信息,还可以到办税大厅的扫描仪上现场扫描,提供了兜底的解决途径。可以说,增值税发票的勾选确认是一个非常好的改革举措。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即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增值税税款。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对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纳税人方可申报抵扣。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一种特殊的行业发票。因为机动车销售的信息较多,普通的增值税发票版本设计不足以完全显示机动车各种信息,所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独存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如果开具方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是3%,如果开具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适用税率是13%。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达到月度或者季度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但是下游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就出现了“上游免税、下游抵扣”的奇特现象,有点类似于农产品销售发票。
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是凭借票面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进项。扫描或者勾选确认的方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四、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全部或部分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凭借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按照9%的扣除率,把票面上的价税合计额换算成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当然了,购进农产品除了凭票抵扣外,还有一种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9%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如果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还可以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扣除1%,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目前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仅限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含财政票据),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电子普通发票。
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注明“通行费”字样,只能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确认进行抵扣,不能通过扫描纸质发票进行抵扣。
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电子普通发票仅限于企业的内部员工,或者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出差等用途。其他途径,如替企业邀请的专家、客户支付的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六、通行费纸质发票
这个已经成为历史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2018年6月30日后,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用于抵扣,用户如需抵扣税款,需开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通行费发票主要是高速公路、一二级收费公路、桥梁、闸的纸质通行费发票。截至2018年6月底,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停止抵扣,只能通过电子普通发票抵扣;截至2018年12月底,收费的一二级公路、桥闸等的通行费也停止抵扣,只能通过电子普通发票抵扣。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当注意的是:税收缴款凭证是“营改增”后新增加的抵扣凭证,该抵扣仅限于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代扣的增值税。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代扣的增值税不能作为抵扣的凭据。
认证抵扣期限:
目前政策明确规定有认证抵扣期限的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通行费电子发票,均要求在开具之日起360天认证、勾选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其他发票,如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是没有抵扣期限的。
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税票多久过期?
普通增值税发票的有效期限为半年,超过半年不可以再使用,必须到税局去核销,领取新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是长期有效,不过如果你的进项发票超过3个月,就不能低扣了,同样,你开出的也是,对方超过3个月,就无法抵扣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是90天,发票开出90天后如果没有抵扣的话就只能当普通发票一样处理,普通发票入帐期限要宽一些,但所有的发票最好不要跨年度入帐,否则税局查所得税时会要求调帐处理。
当然12月底的发票在下年1月入帐也是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按规定纳税,原则上没有限制,但如果长时间不开专用发票,可能要将发票的限额改为千元版。 有个别地区有时间限制。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么?
一:目前没有文件规定强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认证抵扣。二:如果不认证,不符合下述条件,无法继续认证,并且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四、红字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如果您符合条件是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2021年发票认证期限是多久?
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是多久?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普通过发票由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而且专用发票只限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开完发票后是要认证的,发票认证主要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运输发票的抵扣联进行真伪判别,那么,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是多久? 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 1、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由180天变为了360天,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仍为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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