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企业代养生猪取得的代养费都需要缴纳什么税?
生猪代养主要会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1、增值税
营改增后,跟农业相关服务免增值税的条款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业服务领域免增值税的范围中,并不包括家禽、牲畜的代养服务,因此不能享受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对于该业务该如何征税,目前也是没有明确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似乎生猪代养也可以按照“其他生活服务”征税。
生猪代养属于非常罕见的服务,税法上没有规定也是正常的。但是,国家对于农业服务总体原则上免税较多,所以企业应多与主管税务局沟通,说不定经请示上级税务局后给您们免增值税也是有可能的。
2、企业所得税
由于生猪代养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解释,似乎满足第四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但是,我估计也非常容易引起争议。这个还是需要与主管税务局进行沟通。
农业生产,国家对于生产者给予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较多。但是,企业或个人在需要享受优惠政策前,一定要注意其中的条件,然后大家在合同条款方面注意向政策靠拢,以便农业生产的参与者都能充分地享受到国家提供的优惠政策。
培训机构暑期托管班能否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培训机构暑期托管班不属于上述免征增值税范围,应当按非学历教育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技术咨询服务能免增值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企业间借款增值税如何计算?
企业间借款增值税如何计算?
企业间借款业务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并收取利息的业务。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借款,既统借统还业务,
二、关联企业用自有资金发生的借款业务,
三、非关联企业间的借款业务,
下面具体分析一下
一、统借统还业务
1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财务中心)统一向金融机构融资再分贷给所属企业,向所属企业收取本金和利息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本息的业务。
2、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第7条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交纳增值税。
3、财税(2019)20号文第三条又加以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之间(含关联企业)以自有资金进行的资金借贷,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了解释。
三、企业之间(含关联企业)的有偿资金拆借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应按6%的税率交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交纳增值税),并交纳应交的附加税。
四、开票时应选择正确的分类编码,需要经常开具发票的应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增项业务,临时性的企业间借贷可自行开具发票。
以上是个人对此问题的理解,望指正。
提供的技术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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