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企业所得税,如何规避税务风险?
企业向公司向个人借款,如果支付利息,需要从以下方面注意规避税务风险一、形式上要合规
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利息,如果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
1、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这个很好理解,企业付给个人钱,总得有个名目吧,不然的话,你说支付的钱是利息就是利息了?
2、需要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不是用于非法集资,因为如果是非法集资,利息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另外,借钱的用途要是用于公司经营的,不然的话,借钱为老板的“小三”买辆车,那付的利息肯定不能税前扣除啊!
所以,企业向个人借款时,首先要完善形式。
二、支付利息时,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企业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个人是需要到税务部门代开利息费发票的,涉及的税收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其中增值税征收率为3%,比如,企业支付个人利息10.3万元,去税务部门代开利息费发票时,应交增值税10.3/(1+3%)*3%=0.3万元,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0.3*(7%+3%+2%)=0.036万元;
在实务中,企业向个人借款,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时一般都不愿意承担税收,最终税收还是由企业承担,而企业替借款人承担的税收,又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在此建议,企业在与个人签订合同时,改变形式,倒算出不含税利息,并在合同中约定。
三、企业支付利息时,要代扣代缴利息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规定,个人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如上例所示,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3/(1+3%)*20%=2万元,在实务中,个人去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会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字样,所以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千万别忘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借股东的钱并支付利息时应注意的问题按照规定,企业向股东借款,支付股东个人的利息,应按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比如:公司向股东借款500万元,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200万元,企业也不是金融企业,借款利率和银行同期利率相同,都是年利率12%,那么企业一年应支付股东利息500*12%=6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利息为200*2*12%=48万元,需要纳税调增60-48=12万元;
在实务中,很多股东对这不理解,认为公司是我的,钱也是我的,只不过从我个人账户转到公司账户罢了,还要什么利息啊,况且去开利息发票还要交税!
其实不是这样的,比如,上述可扣除的利息费48万元,如果代开发票,应交增值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合计48/1.03*3%*(1+7%+3%+2%)+48/1.03*20%=1.57+9.32=10.89万元;不开具发票,48万元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48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48*25%=12万元;这样看,还是开具发票合算一点。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利息时,采用不入账、拿发票来报销等手段,这都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面临企业的是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罚款等,还可能影响企业的信用等级。
综上所述,企业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一定要采用合法的手段规避税务风险。必须确认收入交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吗?
不一定,关键得看是不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
要整明白这个问题,咱们首先要把会计收入确认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弄清楚了。
会计收入确认原则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条件有五个: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这些条文的理解应该都不难,重点说说其中的第四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也就是说你这东西卖出去了,大概率能收到钱,什么叫大概率呢?会计要求是50%以上,但实际操作中基本都是蒙,这能不能收到钱谁能弄得准?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只有四个,也就是少了会计收入确认的第四个条件: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大家应该看到差别了吧,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口径比会计收入的口径要宽。简单理解就是,会计上确认收入更为谨慎,如果回款的可能性高于50%的话,那才算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是不管你这钱能不能收回都要确认收入交企业所得税。
学习过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就会发现,开出发票且收到货款并不意味着就要确认收入了现实业务中的预收货款就属于这种情形,开了发票也收了钱,但货物还没有发出,并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
所以题主所说,年底开了发票收到30%货款这种情形,不一定就要交企业所得税,假如你是预收款性质,就不需要确认收入交企业所得税。在会计上体现的就是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会计上也不确认收入。
当然,如果你合同签了,货也发过去了,尽管还没收到钱,那是属于赊销,你这就应该确认收入交企业所得税了。
但在这有个特殊情况,就是房地产企业的预收账款是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所以,在实务操作中,很多企业为了少确认收入规避企业所得税,把实际应确认收入的销售额放到预收账款,并且进行长期挂账。当然,往来账也是税务局查账的重点。
总之,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跟企业收不收到钱没有必然的关系,关键看符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
有没有什么途径可以将企业利益最大化?
企业如何实现利益最大化?必须解决税的问题,因为税是企业最大的支出项!
那怎么样才能合法节税呢?这个时候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框架内,通过对其战略模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事项进行事先规划安排以节约税款、延期纳税和降低税务风险为目标的一系列税务规划活动。以下内容将从税务筹划的十大基本方法进行展开。
一、纳税人筹划法
纳税人筹划法是进行纳税人身份的合理界定和转化,使纳税人承担的税负尽量降低到最小程度,或直接避免成为某类纳税人。
01
纳税人不同类型的选择
①个体工商户 ②独资企业
③合伙企业 ④法人企业
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人企业按照税法要求需要就其经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法人企业对自然人股东实施利润分配,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02
不同纳税人之间的转化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种类型纳税人在征收增值税时,计算方法和征管要求不同。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抵扣制,而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按照使用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实行进项抵扣制。
03
避免成为法定纳税人
税法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而对于房产界定为房屋,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停车场、室外游泳池、喷泉等,不属于房产,若企业拥有以上建筑物,则不成为房产税的纳税人,就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将停车场、游泳池等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和办公用房等分开,在会计中单独核算,从而避免成为游泳池等的法定纳税人。
二、税基筹划法
01
控制或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
(1)税基推迟实现;
(2)税基均衡实现;
(3)税基提前实现;
02
分解税基
通过分解税基,使税基从税负较重的形式转化为税负较轻的形式。
03
税基最小化
合法降低税基总额。
三、税率筹划法
01
比例税率筹划法
通过比例税率筹划法使得纳税人适用较低的税率。
02
累进税率筹划法
防止税率攀升:注意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累进税制对税负的影响。
四、税收优惠筹划法
01
税收优惠
特殊行业、特定区域、特定行为、特殊时期的税收优惠。
02
税收优惠的形式
(1)免税 (2)减税 (3)免征额 (4)起征点
(5)退税 (6)优惠税率 (7)税收抵免
03
创造条件使用优惠政策
依靠税收园区资源,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提示:通过以上安排,纳税人确实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尽量做到实质与形式相吻合,否则将可能会面临更大的税务风险。
五、会计政策筹划法
01
分摊筹划法
无形资产摊销、待摊销费用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方法、间接费用分配。
02
会计估计筹划法
有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一些项目不能精准计算,而只能加以估计,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对尚在延续中、其结果未确定的交易或事项需要估计入账。这种会计估计会影响计入特定时期的收益或费用的数额,进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
六、税负转嫁筹划法
税负转嫁筹划的操作平台是价格,其基本操作原理是利用价格浮动、价格分解来转移或规避税收负担。税负转嫁筹划能否通过价格浮动实现,关键取决于商品的供给弹性与需求弹性的大小。分解的手法不拘一格,则更为巧妙。
01
税负前转筹划法
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价格的方式,将其所负担的税款转移给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
02
税负后转筹划法
纳税人通过降低生产要素购进价格、压低工资或其他方式将其负担的税收转移给提供生产要素的企业。
【案例】白酒案例
白酒厂商生产的白酒产品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需要缴纳消费税。白酒厂商为了保持适当的税后利润,通常的做法是相应提高出厂价,但这样做一方面会影响市场,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从价定率消费税与增值税的攀升。有没有实现税负转嫁的筹划办法呢?
【案例分析】
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酒厂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利用增加流通环节的办法转税负。由于酒类产品的消费税仅在出厂环节计征,即按产品的出厂价计征消费税,后续的分销、零售环节不再缴纳。
这种情况下,引入独立的销售公司,便可以采取“前低后高”的价格转移策略,先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合理的高价进行层层分销,这样便可在确保总体销售收入的同时降低消费税负担。
七、递延纳税筹划法
01
推迟确认收入
不同的结算方式:委托代销
02
提前支付费用
指的是需要支付的费用提前支付。
【案例】造纸厂
某造纸厂7月份向汇文文具店销售白纸板113万元(含税价格),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方式,汇文商店10月份只汇来货款33.9万元。对此类销售业务,该造纸厂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呢?
【案例分析】
此笔业务,由于购货方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方式,因此可以选择委托代销模式,即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该造纸厂7月份可以不计算销项税额,10月份按收到代销单位的销货清单后确认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33.9/(1+13%)]*13%=3.9(万元)
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以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处理,则应计提销项税额:
[113/(1+13%)]*13%=13(万元)
因此,对此类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可以实现递延纳税。
八、规避平台筹划法
在税收筹划中,常常把税法规定的若干临界点称为规避平台。规避平台建立的基础是临界点,因为临界点会由于“量”的积累而引起“质”的突破,是一个关键点。当突破某些临界点时,由于所适用的税率降低或优惠增多,从而获得税收利益,这便是规避平台筹划法的基本原理。
01
税基临界点筹划
起征点、扣除限额、税率跳跃临界点
02
优惠临界点
绝对数临界点、相对比例临界点、时间临界点。
【案例】房屋出售
李先生在北京市拥有一套普通住房,已经居住满1年零10个月,这时他在市区找到一份薪水很高的工作,需要出售该住房,李先生应该如何筹划呢?
【案例分析】
增值税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部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适用北上广深四个城市)。显然,如果李先生再等2个月出售该住房,便可以适用购买满2年享受增值税免征待遇,而如果马上出售,须按照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最好是将住房在2个月后再转让。
当然,如果这时遇到合适的买主,也可以出售,即变通处理,利用时间临界点筹划方法,可以采取和买主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远期合同(2个月之后正式交割房产);另一份是为期2个月的租赁合同。这样买主可以马上住进去,房主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
九、资产重组筹划法
01
合并筹划法
是指企业利用并购及资产重组手段,改变其组织形式及股权关系,实现税负降低筹划方法。
(1)企业合并可以进入新的领域、行业,享受新领域、新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并购大量亏损的企业,乐意盈亏补抵,实现成本扩张;
(3)企业合并实现关联性企业或上下游企业流通环节减少,合理规避流转税和印花税;
(4)企业合并可能改变纳税主体的性质,譬如由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由内资企业变为中外合资企业;
(5)企业合并可以利用免税重组优惠政策,规避资产转移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02
分立筹划法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立的企业,被分离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实现企业的依法拆分。分立筹划法利用拆分手段,可以有效地改变企业规模和组织形式,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1)分立为多个纳税主体,形成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群,实施集团化管理和系统化筹划;
(2)企业分立将兼营或婚姻销售中的低税率或零税率业务独立出来,单独计税,降低税负;
(3)企业分立使适用累进税率的纳税主体分化成两个或多个适用低税率的纳税主体,税负自然降低;
(4)企业分立增加了一道流通环节,有利于流转税抵扣及转让定价策略的运用。
十、业务转化筹划法
业务转化筹划法手段灵活,注入购买、销售、运输、建房等业务,无形资产转让可以合理转化为投资或合营业务……
【案例】国家专利
科研人员张某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申请了国家技术专利。由于该专利实用性强,许多企业拟出高价购买。其中,甲公司开出了100万元的最高价。这种情况下,张某是否应该转让其技术专利呢?
【案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转让专利技术是销售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这里所说的“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申请免征增值税合同须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计入综合所得,参与年终汇算清缴。张某取得该笔收入是应预交个人所得税为:
100*(1-20%)*20%=16(万元)
🔹采用业务转化筹划技巧。
张某不转让技术专利使用权,而是将技术专利进一步开发,以技术服务的形式将专利技术应用于甲公司生产经营中。按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测算,张某每年预计可从甲公司获取10万元技术服务收入。
若张某愿意采取技术服务形式,则其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实现递延缴纳:
(1)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应于取得所得的当月按照20%的比例税率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并入综合所得于年终汇算清缴。张某应预交个人所得税10*20%=2(万元)。这种筹划法主要好处在于可以递延纳税。
🔹采用技术投资入股形式。
技术投资入股的实质是转让技术成果和投资同时发生。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转让技术成果是销售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根据[2016]101号文,个人技术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作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只有方式恰当,才能把事情做好,企业做税务筹划也是如此。
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地位,缴纳的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是指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个组织特定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包括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收入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具体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可以看出上述列举的各类组织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都具有法人地位。所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投资人或者合伙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能称为企业,但不能称为有限公司,因为其投资人或者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投资主体都是自然人,而不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食物当中,很多人会把个人独资企业和艺人有限责任公司混淆,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和一人有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公司。投资者对于债权人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一人有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是最好的组织形式呢?可能有些人觉得既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比,其他公司制的企业少了一道企业所得税,节省了不少税款,因此都是注册该类企业类型,实际上并非如此。
个人独资企业跟合伙企业也有明显的缺点,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通俗的说,就是其投资人或者合伙人对债权承担无限民事责任,万一生意砸了,你赔出去的可就不只是公司注册资本这点钱,而是包括家庭财产在内的全部的家当。
目前在我国只有公司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法。企业生意亏了,倒闭了,可以申请破产,这是法定的债务豁免权。而。相比之下个人就不能申请破产,所以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还是有较大的风险的。
公司股东和高管的个人所得税都很高?
首先,我要给楼主泼一盆冷水。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累计税率,所得越高,纳税越重,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纳税”的特点。既然已经是高收入群体了,就不要想少交税,否则肯定涉嫌透漏税了。
当然了,收入高、纳税多只是一个大体的情况,在遵守税制游戏规则的前提下,还是有一点筹划空间的,可以让高收入群体少交一点税,但不会太多。
成立个人工作室?调整用工关系?纯属扯淡,不现实!有些人建议企业的高管或者股东成立个人工作室,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从企业取得分红或者工资薪金。要么就是调整劳动关系,不以工资薪金方式取得收入,而以劳动报酬的形式取得收入。
我说这简直就是胡扯。一个公司的高管为了省点个税,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可能吗?这也太折腾了吧。这纯属空想,不切实际,很难落地。
尽可能多申报扣除项目,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可行!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法定项目包括专项扣除这项附加扣除。
作为高收入的群体,在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时,就应该尽可能的把家庭成员的所有扣除项目都归集到高管的名下进行申报扣除。例如子女教育、大病医疗支出、赡养老人支出,全部或者大部分由高管本人进行申报扣除。
比方说高管有两个子女,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教育支出,全部由高管本人进行扣除,而不是由配偶双方平摊扣除。
这是因为高收入者多申报扣除,就能够充分实现抵扣的效果。
提高五险一金缴付比例,降低实发工资,靠谱!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当中,有一个叫专项扣除项目,也就是所谓的“三险一金”。三险一金是指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三险一金”是允许进行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是免交个税的。但实际上“三险一金”也是个人取得的收入。只不过这种收入是比较隐形的福利,只有在领取保险待遇或者买房的时候才能够体现出来。
比方说某高管月工资5万元,其中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5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实发工资45,000元。
假如换一种思路,每月的总工资5万元不变,按照最高标准缴纳三险一金,叫缴纳三险一金1万元。相比原来的发放方式,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少了5000元,全年少了6万元,最后个税肯定少交了。
灵活运用公益捐赠抵扣税前所得政策,既得实惠,又有好名声!西方很多富人热衷于搞慈善,把钱捐给公益事业,除了部分出于公德心之外,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可以合法避税。
其实我国的个税法对于居民个人进行公益性慈善捐赠也有相应的规定。
对于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如果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30%的,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
假设某企业高管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6.5万元,根据规定,适用45%的税率。如果将这5000元用于公益性捐赠,因为5000元小于96.5万的30%,允许全额扣除。扣除捐赠支出之后,应纳税所得96万元,适用35%的税率。
这个捐赠比较适用于本人应纳税所得额恰好卡在各个不同税率的临界点之间的情况。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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