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最新规定,从事货物的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多少是小规模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由谁决定?
- 小规模变更成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将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最新规定,从事货物的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多少是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弄清自己是否是小规模纳税人非常重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具体标准为:
1、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一般指工业企业),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2、 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一般指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
3、 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满足以上任意条件之一的即为小规模纳税人,即须报税!!!再次强调,没有收入,零申报(报税)也要申报!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累计销售的概念里,1年和连续12个月并不是一个概念。因此,累计销售的计算,具体要看纳税人的经营期是否等于或者超过12个月!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营改增”改革进程和后期的特殊规定。最后的时间期限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剩余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以往,纳税人分不同的行业,年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80万元就会被主管税务机关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份,所有纳税人不分行业,年(或者连续12个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才会被强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年(或者连续12个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可以自身决定是否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同时,官方强调:申请为一般纳税人,是不可以逆转的!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自愿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一般纳税人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曙光初现2019年4月份,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且仅有一个条件:连续12个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也就是说,非达到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以往主动申请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决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的,才可以转登记申请!
累计销售额的计算把握三个要点:
1、累计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并非价税合计!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在实际计算的时候,应当将相同税率的汇总,税率不相同的切记不能混同;或者,可以将发票中的“价”逐一累加!现实工作,不含税销售一般对应“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入科目,可以直接取数!
2、年!一个自然年度的所有不含税销售额!在实际工作中,是指经营期小于或者等于一个自然年度,将实际经营期间所有月份的不含税销售额累计!
3、连续12个月!是指纳税人在提出转登记申请的当月,往后推12个月的连续销售额的和!
小结:纳税人实际经营期小于等于12个月的,累计销售额就等于期实际经营期间的销售额的和;当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大于12个月的,其累计销售额就等于转登记月的上月往后连续的12个月累计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由谁决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资质也是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不符合一般纳税的要求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权限:主管国税局规定认定审批权限在区级国税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九条,国税发[1994]059号)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时限: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九条,国税发[1994]059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辖权限: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小规模变更成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变更成一般纳税人,报税盘不需要改,税务局自动改过,是开票盘要重新发行。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将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答: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答:本公告第二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次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答:本公告第三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六、2018年至2020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答: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本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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