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国务院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
其实就是“营改增”的影响。营改增已经进展得差不多了,后续的改革会涉及到增值税的完善和立法,主要是:
减并增值税税率。目标是实现增值税统一税率。清理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特别是以前营业税平移过来的优惠政策比较繁杂。推动增值税立法。总的来说,是减税趋向的。小微企业减得差不多了,可能获得感不是很强。正规的大企业和高新企业会有较强的获得感增值税怎么算?
一、一般纳税人: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当前,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6%、10%、6%、0%等。
适用16%税率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适用10%税率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适用6%税率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适用0%税率
出口货物等特殊业务。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中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税率简化合并将踏出第一步。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征收率为3%。
换货协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何时确认?
签订"以物易物"换货协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该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 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 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货物,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 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之间“以物易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在税法尚未明确之前,可比照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因此,双方应在货物移送的当天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并具销售发票。
增值税起征点上调?
理论上说,每年最多可节税55,572.79元。
前不久,政府宣布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一年究竟会省多少税?这个问题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当然非常关心。这个问题咱们可以通过计算得出结论。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假设某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收入为30万元,则应缴增值税=300000/(1+3%)/3%=8,737.86(元)。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现在拟将免征起点提高至15万元,对于原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没有任何影响,因为它们本来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扔优惠政策。真正受益的,是月销售额高于10万元但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假设某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月销售额正好为15万元,属于新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最高销售限额。那么,依据原政策规定,月销售收入已经超出了不高于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范畴,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应该就其全部销售收入作为计算增值税的依据。
应缴纳增值税=150000/(1+3%)*3%=4,368.93(元)。
根据即将发布的新政策规定,月销售额不高于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因为应纳增值税为0元,每月节省增值税4,368.93元。
全年最多可节省增值税=4,368.93*12=52,427.16(元);
每年最多可以节省城市维护建设税=52,427.16*7%*50%=1,834.95(元);
每年最多可以节省教育费附加=52,427.16*3%*50%=786.41(元);
每年最多可以节省地方教育费附加=52,427.16*2%*50%=524.27(元).
节税额合计=52,427.16+1,834.95+786.41+524.27= 55,572.79(元)。
上述节税金额是理论上的最高上限,在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因为正常情况下,一个企业不可能每个月正好销售收入都是15万元。如果当月销售收入大于15万元,则企业应就全部收入作为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
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收入为16万元,并不是说15万元免征增值税,超出的1万元征税,而是应就全部销售收入16万元作为计税依据。应纳增值税=160000/(1+3%)*3%=4,660.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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